作者dophinn (单身男子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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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证交所涉打压工会 劳工局开罚30万
时间Wed Apr 11 19:39:50 201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11/today-taipei5.htm
证交所涉打压工会 劳工局开罚30万
〔记者邱绍雯/台北报导〕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工会常务理事何业芳向台北市劳工局申诉,
自九十六年担任工会干部後,工作表现如常却连四年被打乙等,并被调离主管;
台北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调查後,
认定资方歧视工会会员成立,
开罚卅万元。
「区区卅万元的罚锾,对每年净赚廿六亿的台湾证券交易所而言,
不过是百分之零点零一,根本不痛不痒。」
何业芳昨天得知裁决结果说道,公司以考绩、调职等方法打压工会干部,
实则是制造寒蝉效应、打压工会,认为裁罚过低,根本无法达到吓阻作用。
她也说,去年十一月先向劳委会申诉,
劳委会认定台湾证券交易所「
不当劳动行为」成立
,
要求必须恢复过去四年的甲等考绩,并弥补考绩奖金约九十四万元,
但
公司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行政及民事诉讼;
她也感慨,劳资双方权益不对等,宛如「小虾米对抗大鲸鱼」,
「但也只能继续走下去,不然怎麽办呢?」
台北市劳工局就业安全科长黄爱真表示,
有廿三年资历、任职企划研究部副组长的何业芳,长期考绩皆为甲等,
但自九十六年担任工会常务理事後,公司就以未克尽职责、工会业务繁忙为由,
考绩连续四年打为乙等,期间又在九十九年二月取消她的主管职务,降调为研究员,
影响升迁机会。
黄爱真说,企业主张申诉者办理的业务量比其他副组长少,故将其考绩评为乙等,
但经调查,实则为公司所指派的工作量减少之故,而何女也确实都能完成任务,
雇主实不应该将工作指派之责任转由劳工负担;过程中公司也未因何女表现不佳而
给予任何纠正或警告,因而认定就业歧视成立,处以卅万元罚锾。
--
心得:
当事人采取法律行为有2种,先向
劳委会申请「不当劳动行为」裁决,
再向
县市政府申诉「就业歧视」。
可当做工会干部或成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借镜!
下列仅为个人看法,欢迎各位先进前辈讨论。
「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机制,为《劳资争议处理法》所明文规定,
但裁决後,行政机关要求资方须恢复过去甲等考绩,并弥补考绩奖金,
此「裁决决定」,是否有「依据法」?
若没有「依据法」,行政机关「裁决决定」将可能变成「违法」?
(以上 2012.4.13修正文字,「裁决後行政行为」修正为「裁决决定」)
(以下 2012.4.13新增内容)
谢谢各位先进前辈讨论,提醒了我,整理如下:
1.
《劳争法》51条2项,
针对「不当劳动行为」(《工会法》35条1项),
劳委会的确可以做出「要求雇主为一定行为」之处分。
也就是新闻报导「要求恢复过去四年甲等考绩,并弥补考绩奖金」。
所以,此处分之「依据法」已无疑问。
2.
《劳争法》51条4项,
针对前述「要求雇主为一定行为」之处分,
雇主如有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裁决决定书)之次日起2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也就是新闻报导「公司提出行政诉讼」。
3.
《劳争法》48条1项,
「不当劳动行为」之解雇、降调、减薪,无效。 (《工会法》35条2项)
雇主若不服上述裁决决定,可以在裁决决定书正本送达30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新闻报导「公司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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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05.182.81
1F:→ Silywuns:现代人一定要学的,往"国家赔偿"扯就对了. 04/11 20:19
2F:推 morrischen2:推 04/11 23:18
3F:推 by090406:的确 求偿的部分应该是经由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应该没有 04/12 19:50
4F:→ by090406:权限要求雇主"弥补"员工 (不过弥补应该不会是裁决会用) 04/12 19:52
5F:→ by090406:的词汇 怪怪的 04/12 19:52
6F:推 atzkgb:工会法34? 04/12 20:49
7F:推 atzkgb:35,应该啦 04/12 20:51
8F:推 PanJason:推 04/12 21:07
※ 编辑: dophinn 来自: 123.205.182.81 (04/13 00:55)
9F:→ dophinn:谢谢各位先进前辈讨论,我有头绪了。 04/13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