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phinn (单身男子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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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家父的劳资权益相关问题
时间Wed Apr 4 21:08:12 2012
以下失能年金仅供参考,实际金额仍以劳保局核发为准。
另外,民事损赔金额,仅供你向律师讨论之用,
每位律师见解不同,金额亦会有差异。
本案民事损赔因牵涉到平均余年之认定,照情况看来,全案可能会打很久,
从起诉到三审定谳,可能须要2~8年(实际情况仍须视对造有无提起上诉)。
1.
失能年金 4000元
假设1:88.7.1之前未曾工作,未曾参加劳保
假设2:无《劳保条例》54条之2 加发眷属补助之条件
先把劳保年资简化如下
公司投保期间:6年8月14天 (94.3.1 ~ 100.11.15)
工会投保期间:0年0月 0天 (94.1.3 ~ 94. 2.28) → 违法,年资不予承认
公司未保期间:5年8月 0天 (88.7.1 ~ 94. 2.28)
劳保年资 :6年8月14天 => 6又9/12年
平均月投保薪资 :21150元 (计算如右 [(22800*24 + 21000*17 + 19200*19)/60] )
公式计算额 : 2213元 (计算如右 21150 * 1.55% * (6又9/12) )
法定最低额 : 4000元
因公式计算额低於法定最低额,故取为 4000元。
另外,医生说法有误,
第一等级失能(失能给付标准第三条附表 失能项目2-1)
神经失能之审定原则:须经治疗6个月以上,始得认定;
如经手术,须最後一次手术後6个月以上,始得认定。
令尊已於100.5.2二度中风,以当日为治疗起算日,
则100.11.3起即可申请失能年金。
2.关於自请退休 (100.4.5更正):
以下为法院实务看法,均认为在符合自请退休之要件後,纵使遭雇主解雇,
仍可申请自愿退休。
劳工已符合自请退休之要件,而未自请退休,如遭雇主解雇,
终止劳动契约,仍应有自请退休之权利,不因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意思表示生效在前
而受影响。
换言之,劳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而取得自请退休之权利,该权利即为「既得权利」
并不因雇主解雇而丧失其原已取得之权利,否则雇主藉故解雇已符合退休条件之劳工,
规避退休金之义务,殊非劳动基准法之立法本旨。
(最高92台上2152、高院90劳上48、台南高分院91劳上易16、台中高分院92重劳上4、
高院93劳上37、台中地院93劳诉91)
88.7.1 ~ 94.6.30 「假设」选择保留劳退旧制年资,
「假设」40000元完全符合《劳基法》第2条之工资定义
退休金为 48万元 (40000*12) ,向雇主请求。
(与第3点民事损赔给付诉讼一并提起)
94.7.1 ~ 100.11.15 向劳保局请求个人退休金专户之本金及累积投资收益。
(即刻即可请求,请上劳保局官网下载文件填写)
3.民事损赔金额
财产权损赔金额为20万3101元
因公司未於88.7.1为劳工投保劳保,
致「实际投保年资」较「应投保年资」减少了5年8个月,
且「实际投保金额」低於「应投保金额」,依《劳保条例》第72条第1项後段规定,
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赔偿。
查《99年台湾地区简易生命表》,61岁男性平均余年虽为20.61年,
惟此为「健康」状态下之男性余年期望值,不足采用为重度植物人之余年期望值。
又查台湾省医师公会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台省医一字第○○六号函称:「植物
人由於免疫能力低弱,抵抗力较差,容易遭受感染,引生并发症,故稳定
状况比一般低,生命自然比一般人容易处於危险状态」,又中华民国神经
学学会八十五年二月六日濒顺会字第○一七号函亦称:「植物人之存活,
依病人之年龄、植物人状态之时间、及引起原因不同而各有差异……如急
性脑伤若呈植物人状态,其预後较差,三年後死亡率百分之八十二,五年
後之死亡率达百分之九十五」各等语,而被上诉人因本件车祸致脑部挫伤
重度昏迷,已呈植物人状态,复为原审所认定,则其余命自较常人平均余
命为短,应毋庸疑。(见86年台上字第784号)
此判决收录於最高法院民事庭所制作具有参考价值之裁判要旨(84年8月至86年12月)
极具指标意义。
因此,建议本案采取5年作为极重度植物人之余年期望值上限(
注1)。
本案当事人若追溯至88.7.1投保,则失能年金每月应为7878元(
注2),
与公司自94.3.1投保,其失能年金每月仅为4000元,两者相差3878元。
依《劳保条例》第72条第1项後段规定,
劳工失能年金每月损失3878元,每年小计为4万6536元。
其损失金额应由公司负责赔偿。
法定年利率为5%,依霍夫曼公式计算,假设以101年11月底为一审判决日(
注3),
公司应赔偿劳工20万3101元。
注1:关於植物人之平均生命余年,因判决案例符合个案本身情况不多,仅找到3例。
第一例已於前述说明,采用台湾省医师公会函、中华民国神经学学会函,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84号。
第二例采用两造同意说,
内文节录「两造既同意黄昭旺之平均余命,自受伤日起算,尚有20年。」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27号。
第三例采用内政部统计处资料─台湾地区男性平均寿命表
该例采用91年台湾地区男性平均寿命表,男性平均寿命为73岁,
内文节录「57岁植物人推定可能生存期间至70岁」,
台湾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60号。
惟第三例采用基准不可取,个人判断可能对造未提起上诉至最高法院,
故该案於高等法院二审,全案即告终结。
注2:失能年金7878元,计算如下
以88.7.1起算
假设1:88.7.1之前未曾工作,未曾参加劳保
假设2:无《劳保条例》54条之2 加发眷属补助之条件
假设3:40000元完全符合《劳基法》第2条第3款定义之工资
劳保年资 :13年4月14天 => 13又5/12年
平均月投保薪资 :37883元 (计算如右 (40100*25 + 36300*35) / 60 )
公式计算额 : 7878元 (公式计算 37883 * 1.55% * (13又5/12) )
法定最低额 : 4000元
因公式计算额高於法定最低额,故取为 7878元。
注3:因本个案尚未起诉,故取最方便计算值为101年11月底止,
正确金额仍以上诉後最终确定判决日为计算基准。
总之,请快向法扶基金会申请法律扶助,
待资力审定後,後续将由专任律师处理。
以上内容卓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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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iarim:真是太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为小弟及家父整理这麽详尽又实用 04/05 23:05
2F:→ siarim:的资料 这些资料小弟会好好了解 如有问题会再向您请教 真是 04/05 23:06
3F:→ siarim:太感谢您了~非常感谢~~ 04/05 23:07
4F:→ dophinn:看律师愿不愿意帮你打成职灾诉讼,民事损赔金额会更高 04/06 01:10
5F:→ dophinn:劳保局核定职灾未准,非最终定局,看律师愿不愿意接手。 04/06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