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zxb (腥兄)
看板Employee
标题Re: [新闻] 雇主滥用责任制 劳委会被纠正
时间Sun Feb 12 00:41:31 2012
※ 引述《azukitw (◎ ω ◎)》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FCbnLwX ]
: 作者: ininstant (dueh)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新闻] 雇主滥用责任制 劳委会被纠正
: 时间: Wed Feb 8 19:28:17 2012
: 来源:http://www2.cna.com.tw/News/aALL/201202080254.aspx
新闻内容恕删。首先,对於这项纠正案,最可靠的资讯来源,应该是监察院在自己的
网站上发布的讯息(可下载PDF版或Word版的纠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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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0rz.tw/BAOe1>
其次,对於所谓的纠正案,我的疑问,就跟一些板众在这则新闻下所嘘的一样︰
纠正
了,然後呢?根据监察法与监察法施行细则中关於纠正案的部份条文(在此之後,我把
「监察法」简称为「监」,而把「监察法施行细则」简称为「监施」)︰
「
监察院依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之规定,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并提出纠
正案,除审计权之行使另有规定外,悉依本法之规定。」(监1)
「
监察院以监察委员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以各委员会提出纠正案。」(监2)
「
监察委员对於公务人员认为有违法或失职之行为者,应经二人以上之提议向
监察院提弹劾案。」(监6)
「
监察委员对於公务人员认为有违法或失职之行为,应先予停职或其他急速处
分时,得以书面纠举,经其他监察委员三人以上之审查及决定,由监察院送交被纠
举人员之主管长官或其上级长官,其违法行为涉及刑事或军法者,应迳送各该管司
法或军法机关依法办理。
监察委员於分派执行职务之该管监察区内,对荐任以下公务人员,提议纠举案於监
察院,必要时得通知该主管长官或其上级长官予以注意。」(监19)
「
监察院於调查行政院及其所属各级机关之工作及设施後,经各有关委员会之
审查及决议,得由监察院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
(监24)
「
行政院或有关部会接到纠正案後,应即为适当之改善与处置,并应以书面答
复监察院,如逾二个月仍未将改善与处置之事实答复监察院时,监察院得质问
之。」(监25)
「
行政院或其所属各机关接到纠正案,逾二个月尚未将改善与处置之事实答覆
者,有关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讨论,得经决议以书面质问,或通知行政院或其所属有
关机关主管人员到院质问。」(监施20)
「
行政院或其所属各机关对於纠正案,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答覆者,除依
前条规定办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责、延宕,或不为适当之改善与处置,或经质
问後仍未切实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质之事件仍一再发生相同、类似违失情事
者,经调查属实,对该主管长官,得迳依本法第六条或第十九条之规定办理。」
(监施20-1)
我的理解是,在监察院对行政院或所属的各级机关(在此之後,我把「行政院或所属的各
级机关」简称为「行」)提出纠正案之後︰
1. 行应该要在2个月内答覆监察院。
1.1. 至於行
实际上有没有去处理那些被纠正的事项,嗯哼,那是另外一回事。
2. 如果行没有在2个月内答覆监察院,那麽,监察院可以对行提出质问。
3. 对於行就监察院的质问所做的答覆,如果监察院还是不满意,可以对行提出弹劾或纠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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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我就是那个剑势如肛,气宇非凡,
让男人羡慕,女人爱慕的
爆坊将军——德田
腥之助。
不知道我的真名是德川吉鬃,没有关系;
忘了余之容颜,乃至於余之马眼,也不要紧。
总之,叫我「
腥兄」或「
腥字头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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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129.172
1F:→ czxb:如果引文能用标楷体呈现的话,那就更理想了。 02/12 00:45
※ 编辑: czxb 来自: 125.232.129.172 (02/12 00:50)
※ 编辑: czxb 来自: 125.232.129.172 (02/12 00:56)
2F:推 atzkgb:我有不同见解,至少这是个开始 02/13 02:24
3F:→ dophinn:同意A大,至少这是个开始。 02/16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