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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令] 劳委会修正发布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时间Tue Feb 7 00:29:3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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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修正发布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并自101年2月1日起生效施行
发布单位:新闻联络室 发布日期:2012-02-03
承办单位:劳工保险处
联络电话:02-8590-2866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已於101年1月30日修正发布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明确规范投保
单位非於劳工离职、退会、结(退)训之当日办理退保者之保险效力规定。
劳委会强调,劳保加、退保采申报主义为原则,依现行劳保条例第11条及其施行细则
第14条规定,各投保单位应於其所属劳工到职、入会、到训、离职、退会、结训之当日,
列表通知保险人;其保险效力之开始或停止,均自应为通知之当日起算。但劳工如果仍在
职,投保单位却提前办理退保者,则其保险效力还是必须回归到申报主义,即投保单位为
劳工办理退保当日的24时停止。惟劳工所受损失,则依劳保条例第72条规定,由投保单位
负责赔偿。
劳委会并提醒所有投保单位,应确实於劳工到职、入会、到训、离职、退会、结训之
当日办理加、退保手续,以免影响劳工权益,并避免投保单位负担劳工损失之责任。
另劳委会补充,本次也一并检讨实务作业程序,共计
修正8条文,包括增订保险人应
定期办理财务精算、缴款单得以电子资料传输方式递送投保单位及得因改业或主要营业项
目变更,调整投保单位适用之职灾保险行业别及费率等规定,以符简政便民之作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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