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phinn (单身男子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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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组工会遭解雇 驾驶控打压
时间Mon Dec 12 02:37:31 2011
※ 引述《paleshelter (天下布武)》之铭言:
: ※ 引述《dophinn (单身男子公寓)》之铭言:
: : 关於「劳工遭非法解雇的救济方式」,请参考「张清浩律师的部落格」专文阐述,
: : 不仅实用、易懂,更能帮助未来可能遇到非法解雇的劳工朋友。
: : http://www.lex.idv.tw/?p=1577
: : 此案例,劳工局即便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第62条裁处20万~60万罚锾,
: : 但劳工已被不法资遣,劳工局无法源依据可要求资方恢复劳工原职务。
: : 只能透过民事诉讼,看劳工要采取哪一种诉讼,
: : 1.「给付资遣费之诉」 (只要资遣费,不要回去上班)
: : 2.「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 (胜诉後,要回去上班)
: : 3.「单纯给付工资之诉」 (胜诉後,希望能回去上班)
: : 4.「声请给付工资之定暂时状态处分」 (要求雇主暂时先给付全部或一部之工资)
: : 每种诉讼,张律师都有帮大家做好策略分析,
: : 优点在哪,缺点在哪。(是佛心来的!!!!!)
: 未必完全没有法源
: 高雄县政府在民国八十几年的时候
: 有个工会干部被开除
: 县政府认定资方开除违法
: 因此按月以积欠工资处罚资方(劳基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二十七条限期给付)
: 最後这个干部也复职了
: 这个案例非常有趣
: 资料我现在没有了
: 你有兴趣可以找看看
: 我记得当时资方好像有提起行政诉讼
我在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找不到这个案例,
我的功力有待加强 >.<
我的法源是指法律上赋予行政机关有「
直接强制力」(学理上称为「法律保留」),
劳工局(处)得依法直接强制要求雇主恢复劳工原职务。
谢谢你提供案例分享,该案例系属「
间接强制力」,
高雄县政府劳工处先对雇主依「积欠工资」按月裁罚,罚到雇主怕了,
进而间接强制雇主恢复劳工原职务。
我希望每个地方劳工行政机关有这个「
guts」!!!
刚好昨天看到这则新闻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64913.html
爱买景美店「安全课课长」遭降职减薪,
该名课长向新北市劳工局申诉後,
资方却把该名课长转到板桥店当「储备课长」。
资方理由是:「一样都是课长,没有降职处分。」
该名课长自己向法院提告,历经2年终於胜诉,但资方仍然不照办,
新北市劳工局回答:「这是(法律上的)
模糊地带。」
(注解1:劳工局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资方恢复劳工原职务)
(注解2:爱买在网路上徵才,各分店的人资主管须具备"劳资调解"能力....冏)
新闻後段请「法律扶助基金会」律师出面说明,
此案须劳工
声请「强制执行」,请法院强制要求
资方恢复劳工「原职务」。
以上补充说明,
劳工行政机关目前的确没有法源依据
可以「直接强制」要求资方恢复劳工「原职务」。
从「权力分立」大原则来看,行政机关不能有此「直接强制力」(恢复职务),
否则,司法机关的「确认雇佣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审判力即遭到架空。
再次谢谢你提供案例分享。(我找案例的功力很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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