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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EuqrOYj ] 作者: dophinn (单身男子公寓) 站内: LAW 标题: Re: [问题] 该如何摆脱离职员工的骚扰 时间: Sat Dec 10 20:15:17 2011 ※ 引述《kolohorse (kolohorse)》之铭言: : 在十月初请求一名男性员工立即离职 : 原因:他老婆打电话来公司和我(即老板的女儿,公司会计)吵架 : 甚至骂我没教养之类的难听话(此通电话有录音) : 事出原因:该名员工和他老婆说我加班费算错 : 我检查无误後,已当面算给该名员工看无误 : 但事後他老婆打电话给我,口气不好说我算得还是不对 : 隔天我向该名员工追究此事,引发事後的电话辱骂 : 该名员工及其老婆对我薪资算错的指控未有道歉 : 更因我追究此事要求道歉,双方在办公室引起争执 : 该名员工要求他老婆打来公司找我,一言不合即作人身攻击 ^^^^^^^^ ^^^^^^^^^^^^^^^^^^^^ : 如此嚣张行径已无法共事,故隔天请求该名员工离职 : 他离职一个月後,连续来信要求我们公司开立离职证明书 : 劳基法第十二条(雇主无须预告即可请他离开)中第二款 : 对於雇主、雇主家属或同事,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 故他不属於劳基法中的非自愿性离职条件,所以无法开立此证明给他 : 但是他一直寄信来,我觉得很困扰,不想再於该名员工有任何牵扯 : 但是也不可能因此妥协开立离职证明给他 : (此种不肖员工,凭什麽领失业补助,一但给他离职证明即代表他为 : 非自愿性离职,他即可能再回头要求资遣费) : 请问我们资方可以如何摆脱此人的骚扰呢? : 劳工有管道申诉资方,那资方有什麽管道可以申诉劳工? : 或是任何法律途径可以和他解决此事? 分两个方向来谈, 1.此案,雇主引用《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实属合法。 理由辅以裁判、学说叙明如下: 裁判一、最高84台上946 按劳动基准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仅规定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 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为者,雇主即得不经预告终止 契约,并不以情节重大为必要。 裁判二、高院93劳上45 所谓暴行,系指故意实施强暴之行为於他人之身体。 再者,依我国学说认为,劳工除了「主给付义务」外,尚有「附随给付义务」, 而「附随给付义务」可再区分为三大面向: 1.「不作为义务」: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兼差限制义务、 不伤害企业之言论与禁止不当影响同事义务。 2.「作为义务」 :报告义务、遵守劳动保护规范义务、 工作障碍及危害通知义务。 3.「企业外之行为」 劳工若违反附随给付义务雇主得加以惩戒或解雇外,於情节重大并造成雇主 损害时,雇主得依民法227加害给付之规定向劳工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引用自《劳动法》,黄程贯主编,新学林,2009年二版) 该名员工已对原PO做出人身攻击,以达「暴行」要件, 亦违反「附随给付义务」之「禁止不当影响同事义务」, 原PO引用《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解雇该名员工,实属合法。 2.「离职证明」,依法,雇主一定要给员工,不管员工是自愿或非自愿离职。 请至劳保局网站下载官方版本的「离职证明书」,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离职原因有3种可勾选:「非自愿离职」、「自愿离职」、「其他」。 请勾选「其他」并注明「依《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解雇劳工」。 以往,我的立场是保障劳工权益, 但,此案劳工出现「人身攻击」行为,已非劳工权益之正当范围,不值得保障。 最後,对原PO说明, 绝大多数(99%)劳资争议案件,劳工是落势的,不管是经济面或资源面, 各方面都是雇主占有优势地位,所以,政府一定要用国家力量介入干涉, 劳工有合法管道得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裁决,否则,劳工权益何来保障? 资方基於优势地位,可采取的法律行为甚多,坊间甚多律师愿意出面处理, 不需政府保护资方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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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5.18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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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dophinn (123.205.186.104), 时间: 12/10/2011 20:18:12
1F:→ dophinn:转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劳工朋友们不要一时失手动粗啊!! 12/10 20:19
2F:推 weller:台湾的雇主真凶 12/11 13:41
3F:→ weller:台湾的雇员真可怜 12/11 13:44
4F:推 weller:我建议人肉改雇主,暴力解决问题 12/11 13:47
5F:→ dophinn:「私下」暴力解决,我是不反对啦。 12/12 02:39
6F:推 Jasy:原来法院判决还蛮保护雇主的阿 ... 12/12 11:34
7F:→ Jasy:而且劳工有暴行吗? 电话辱骂连个公然侮辱都告不成 = = 12/12 11:40
8F:→ Jasy:我认为这根本不符合暴行条件 重大侮辱也不见得成立吧? 12/12 11:41
9F:→ dophinn:Jasy,我只引用支持我论点的裁判,所以让你误以为 12/13 02:55
10F:→ dophinn:法院对雇主很好,也有很多案例是劳工胜诉的,先跟你致歉。 12/13 02:56
11F:→ dophinn:关於「暴行」要件,不能引用刑法,因刑法对罪的定义较严格 12/13 02:58
12F:→ dophinn:该员工已做出「人身攻击」,即为「暴行」。 12/13 03:01
13F:→ dophinn:该员工妻子「电话辱骂」是另外法律责任,与劳基法无关。 12/13 03:02
14F:推 Jasy:不用和我致歉阿 ...@_@ 12/13 14:25
15F:→ Jasy:原来人身攻击算是暴行哦 不过多少劳工被老板主管骂爽的 ... 12/13 14:26
16F:→ Jasy:到最後不过落得自愿离职之下场 唉 12/13 14:27
17F:→ Jasy:言语辱骂和故意实施强暴之行为我连不起来 又学到一课 12/1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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