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phinn (单身男子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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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是否触犯劳基法??
时间Mon Nov 28 01:35:56 2011
※ 引述《blacknate (Nate)》之铭言:
: : 《劳基法》第25条,雇主对劳工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之待遇。
: : 违反者依同法第79条,由劳工行政机关对雇主处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 : 但举证责任在劳方,你若有录影、录音等明确证据,
: : 证明男性员工吃饭超过15分钟不扣钱,而你吃饭超过15分钟有扣钱,
: : 才能主张雇主此项违法行为。
: : (其实雇主已违反休息时间之规定,下面第3点有回答)
: 这里我想提一下,根据特别法优於普通法原则
: 这边要优先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所以劳基法要先暂时放旁边喔!!
: 性平法第7条:雇主对求职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或陞迁等
: ,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有差别待遇....。
: 又同法第31条,雇主应就差别待遇之非性别、性倾向因素负举证责任。
: 罚则在第38条之1: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不过受雇者要提出差别待遇事实,由雇主负举证责任喔!
关於性平法在此情况适用,我持保留看法。
理由如下:
概看性平法第二章 性别歧视之禁止
性平法第7条 权利客体为「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或陞迁等」
性平法第8条 权利客体为「教育训练或其他类似活动」
性平法第9条 权利客体为「福利措施」
性平法第10条 权利客体为「薪资给付」
性平法第11条 权利客体为「退休、资遣、解雇及离职」
全章5条皆以「正面表列」方式立法,
「吃饭时间」是否可以类推适用性平法第7条,我持保留看法。
(如果说错的话,请多多包涵~~~~~~~~只是单纯讨论案例,没有挑战的意思)
: : 迟到扣钱只能依比例扣,
: : 例如时薪98元,迟到1分钟只能扣1.6元 (98元/60分钟=1.6元/分)
: : 迟到超额扣钱在法律解释上为「工资给付短少」,
: : 违反《劳基法》第22条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
: : 劳工行政机关可对雇主处以2万以上30万以下罚锾。
: : 薪资单、出勤纪录请备妥,以备後续检举或诉讼用。
: 这个应该不能说是扣钱,应该是因为没有工作
: 所以不给付未付出劳动的工资,如果约定工作规则,迟到了要请一小时假
: 这小时不给薪,由你自由活动,这个是OK的
: 但如果是到班了,迟到一个小时,不能用请假的
: 还多扣你後面的工资,这样算违反劳基法22条,罚2000-20000元
: 至於迟到如何处理,以事业单位订定之工作规则,且不违反劳基法者处理
原来「迟到」是这样处理,谢谢您的讲解。
: : 这15分钟与工作无对价性,亦即雇主不须就这15分钟给付劳工工资,
: : 雇主虽没有民事赔偿责任,但有行政责任如下。
: : 《劳基法》第35条规定「劳工继续工作4小时,至少应有30分钟之休息。」。
: : 违反者,劳工行政机关可对雇主处以2万以上30万以下罚锾。
: : 另外一提,供餐、伙食补助非雇主主要义务,
: : 除非因地理交通因素,造成用餐非常不便,30分钟内无法完成吃饭、休息,
: : 否则,雇主不需供餐或提供伙食补助。
: : 依你的案子来看,雇主口头述说工作规则,合法。
: 这个劳委会有函释,请参照 http://0rz.tw/glPa2
: 这个函释提到,赔偿的额度应该双方谈妥,不可由雇主片面决定
: 举个例子好了:
: 因为员工做错东西赔偿,照理讲应该要赔「成本」
: 如果赔「售价」,那等於是员工要负担雇主卖出这杯咖啡的「利润」
: 不符比例原则
: 虽然造成雇主损害,但应以成本为限
: 如果以售价赔给雇主,那雇主还得负起民法上不完全给付负责
: (这时员工变成顾客,但老板给的是瑕疵品)
: 这边是有疑义的喔!!!
关於「行政函释」,我功课真的没做足,谢谢您的补充,让我获益良多。
: : (受雇人30人以上,工作规则需报请劳工行政机关核备後并公开揭示才生效)
: : 做错咖啡已造成雇主财产上损害,
: : 雇主要求劳工现金购买,属合理惩戒权,无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 : 亦即你不能拿回钱。
: : 《劳基法》第15条,
: :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 你的劳动契约在劳基法里即为「不定期契约」。
: : 《劳基法》第16条第1项,
: : 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於10日前预告之。
: : 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於20日前预告之。
: : 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预告之。
: : 因此,依工作年资而有不同的预告期间。
: : 雇主要求1个月前提出离职之约定,已抵触劳基法第16条规定,
: : 依民法第71条解释,此约定为无效。
: : 你只需在符合劳基法第16条之日期(10日)前提出离职即可。
: : 兼职人员在劳动法上解释为「部份工时工作人员」,
: : 亦受《劳基法》对於劳工年假、休假、工时、工资、资遣费等等基本保障。
: : 劳保参加对象,不分正职人员、兼职人员,
: : 只要符合法定资格,雇主有义务为劳工投保。
: : 试用期间,雇主当然要为适法劳工投保,
: : 否则即违反《劳工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
: : 提拨劳退金对象亦不分正职人员、兼职人员。
: :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6条
: : 雇主应为适用本条例之劳工,按月提缴退休金,
: : 储存於劳保局设立之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
: :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7条
: : 本条例之适用对象为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本国籍劳工。
: : 要怎麽知道雇主有无投保、提拨劳退金,请上劳保局网站查询方法。
: 打电话到02-23961266查询也可以
: : 以1小时为计算单位。
: : 依你的情况,拿不到加班费。
: : 国父诞辰纪念日是《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3条明定应放假之纪念日,
: : 依《劳基法》第39条规定,
: : 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 : 违反者,劳工行政机关可对雇主处以2万以上30万以下罚锾。
: : 请备妥薪资单、出勤纪录证明。
: : 要钱 → 透过民事诉讼,至少半年,多则1年多
: : 要雇主罚钱 → 透过检举,经查证属实,不到3个月就可结案。
: : 请向当地政府劳工局书面检举。
: : 检举流程请至当地政府劳工局网站查询。
: 要钱,劳资争议调解也可以
: 这属於权利事项调解,不用马上去法院
: 不过在实务上,跟劳工局的调解人员功力如何也有关系
关於调解人员,
依现行《劳资争议处理法》可以分成「劳工局(处)调解委员」及「民间团体调解人」
我自己的经验是,
前者因人手不足,申请者需要等到3个星期,才能召开第1次调解会议。
後者因妥托民间团体,申请者只需1个星期,即可召开第1次调解会议。
私心比较,
两者调解人员的功力:「前者优於後者」。
是否这是我个人的迷思?
再者,
《劳资争议处理法》第23条规定,
「劳资争议经调解成立者,视为
争议双方当事人间之契约」。
同法第59条
「劳资争议经调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内容当事人一方负私法上给付之义务,
而不履行其义务时,他方当事人得
向该管法院声请裁定强制执行并暂免缴裁判费;
於声请强制执行时,并暂免缴执行费。」
即便调解成立,双方对於权利事项只是成立新契约,
若雇主赖皮不付钱,劳工仍须以调解纪录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这与「劳工直接提起给付之诉」相比,於时间效益上,相差似乎不大。
是否这是我个人的误解?
(再请高手为我解答~~~恳求~~~~)
: 检举要让雇主被罚钱
: 有关劳基法、性平法→具名书面向劳工局书面检举
: 有关劳保、就业保险、劳退金→具名书面向劳保局检举
: 劳基法没有这项规定了
: 到职第一天视同一般员工罗
关於「试用期间」之论点
我是参考政大法律系教授「黄程贯」主编「劳动法」(2009年,二版,新学林)
页次A-136至A-145的内容,
虽然《劳基法》无明文规定「试用期间」,
且《劳基法施行细则》早於民国84年已将相关规定删除,
但近年来,法院裁判时,仍是维持「试用期间」为「保留终止权」之劳动契约的立场,
意即,
在试用期间双方皆保留终止契约之权利,
行使该权利可容许无《劳基法》之适用,
直到试用期届满後,雇主若怠於行使其解雇权,该权利即告消灭。
因此,
试用期间,劳动契约当然成立,劳工仍受劳动法令的保障,而资方亦同。
例如,
试用期间工资、工时、休假 → 劳基法
试用期间劳保 → 劳保条例
试用期间就保 → 就业保险法
试用期间劳退金、资遣费 → 劳退金条例
试用期间禁止性别歧视 → 性平法
但其实结论跟您的论点以及a版主的论点不谋而合,
只要劳工开始工作(履行劳动契约),劳资双方即受劳动法令的规范。
: : 以上,就你提供资料所做的分析,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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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ophinn 来自: 123.205.181.170 (11/28 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