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adamri (Gooner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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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失业的人就业困难,有工作的人做到累死?
时间Sat Mar 12 02:33:04 2011
※ [本文转录自 Tech_Job 看板 #1DUch0RN ]
作者: eladamri (Gooner 05/06-) 看板: Tech_Job
标题: [讨论] 失业的人就业困难,有工作的人做到累死?
时间: Sat Mar 12 02:32:29 2011
原文同步刊登於园区劳权会网站:
http://www.siplra.net/announce/2011-03-12-01
失业的人就业困难,有工作的人做到累死?
从劳委会、吴敦义到国民党籍立委侯彩凤,虽然口头上关心最近
劳工猝死的消息,但其实他们的相关言论,并没有触及现况和法
律面的核心问题。
这使得猝死事件呈现这样的荒谬情况:劳委会无法直接认定劳工
的死亡是因为工作过劳,只说确有超时加班的问题;而侯立委则
提案要求超时加班重罚,其实这罚不到「合法」的责任制(很可
能也罚不到变相的责任制);而吴敦义把医生(可能包括自行开
业医)和工程师、司机的超时工作混在一起,完全抹煞当前责任
制是资本把劳工的血肉化为利润的手段。
所谓的核心问题,第一是整个职灾职病的认定机制要彻底检讨。
举例来说,现在理论上工时或压力导致的急性心血管疾病也有机
会认定为职病,但其工时认定标准过严,而压力的标准又太模糊;
疾病的种类也有待商榷,范围太窄。
第二,是劳工薪资偏低,所以需要加班费来补贴,很多劳工不得
不「喜欢」超时加班;如果是薪资结构又改变,例如运输业把用
时间计算工时及加班,改成「跑趟」,往往让司机必须工作更长
时间才能维持所得水平。
第三,劳基法84条-1文字上仍然说劳工健康云云,实际上却让工
作性质的理由凌驾於健康之上;劳基法原来46小时的上限规定,
本来就应视为现代人健康与家庭生活的绝对标准,标准以下可视
工作性质而有弹性,但超过标准就不行,这样才算劳动「基准」。
要解决过劳问题,当然职病认定、罚则轻重、84-1的滥用情况等
等,都应检讨。但除此之外,我们还要重视劳资协商实力太悬殊
的问题,这导致:1.薪资偏低,只好加班,应该要普遍提高薪资,
让加班变成偶一为之的例外;2.
老板说「我没叫他加班,他自己
要留下来,又不填加班单申请加班费」或是奖金考核等压力,造
成「形式上没有责任制,实质上是奴隶责任制」的情况。要解决
这个问题,只有靠劳工自己团结起来,组织工会,例如现在筹备
中的电子电机资讯产业工会;否则公司表面上合法,叫政府去查
也没有用。
总之,过劳问题实在是文明社会的耻辱:失业的人就
业困难,有工作的人工作量又太大。这种文明耻辱,是资本至上
造成的恶果;缩短工时及减少工作量,把多出来的工作分给失业
的人,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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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2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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