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Eplus (45DR铁道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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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工会争权益 非会员难搭便车
时间Tue Feb 22 00:19:36 2011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50205738/122011021300148.html
工会争权益 非会员难搭便车
2011-02-13 工商时报 【记者薛孟杰/台北报导】
新劳动三法将在5月1日劳动节上路,其中
工会法修正案,以
强化劳工团结权
及谈判权为目的,例如,
未来工会若向雇主争取到较优惠权益、例如加薪,或退职
条件,工会将可要求雇主,排除非工会会员适用,以促使更多员工加入工会。
劳动三法是指工会法、团体协约法及劳资争议处理法,这三法令互有关连,
因此将在同一日实施。劳委会说明,此次修法最重要的在於加强劳工的团结权与谈
判权,并且强化劳委会的仲裁机制,希望未来每年至少能辅导15个新工会成立,保
障更多劳工的权益。
劳委会说明,在旧的劳动三法中,与雇主谈判团体协约的劳方单位,并没有
限制非由工会进行不可,即使工会出面向资方争取利益,非工会会员也能享受该权
益,再加上忌惮可能遭雇主打压,因此多数员工并没有意愿加入工会,也导致工会
力量越来越薄弱,甚至「自然死亡」。
劳委会指出,新劳动三法实施後,除将积极辅导新工会成立外,工会法亦明
订,谈判团体协约的单位,将限制需由「依照工会法成立的工会」进行,而且修正
後的团体协约法明定,如果工会藉着团体协约协商的过程,争取到对工会成员比较
有利的方案,例如加薪,或较优惠退职金,工会将有权在团体协约中,要求该较优
惠权利排除非工会成员适用,因此该条款应有助於吸引更多公司成员加入工会。
劳工团体表示,工会法明订团体协约的谈判单位,团体协约法排除非公会成
员「搭便车」的条款,雇主不能拒绝团体协约谈判等条款,确实有可能让更多公司
成员加入工会。但是,团体协约法并没有强制雇主谈判後一定要签订团体协约,此
外,许多资方对於成立工会仍持不友善的立场,劳动三法实施是否就能强化台湾工
会的运作,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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