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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新闻] 保全人员超时工作沦奴工? 立法委员呼吁劳委会修劳动
时间Sun Feb 20 21:56:01 2011
保全人员超时工作沦奴工? 立法委员呼吁劳委会修劳动基准法
法源编辑室/ 2011-02-16 [ 评论数 0 篇]
有立法委员表示,保全人员排除一般劳工保障规定适用,任由超时工作沦为奴工,因此
建议修法。对此,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昨(十五)日表示,对於这种性质特殊工作,地方
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在审核劳雇双方约定时,应该审酌工作特性及劳动密度,不损及劳工
健康福祉。
媒体报导,有立委表示,保全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第1项各款,排除一般
劳工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保障,且有保全人员每月工作时数高达三百六十
小时,等於任由保全人员沦为奴工,因此建议删除该规范的适用。曾当过保全人员的人
士指出,有时一日工作需达十四个小时,隔天照常上班,完全没有补假时间,而质疑身
体状况不佳,将如何防范歹徒、抢匪。另外,也有产业总工会理事长表示,在高雄有的
保全人员每天上班长达十六个小时,每月超时工作,实已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对此,劳委会昨日表示,因应这类工作性质特殊工作者需要,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
第1项各款规定,允许包括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监视性或间歇性工作或
其他性质特殊工作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工作,可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
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後,不受同法第30条、第32
条、第36条、第37条、第49条规定的限制。不过这些工作时间非全然不受限制或
无例假与休假。
劳委会强调,由於保全业保全人员兼有间歇性、监视性及工作性质特殊等特性,为使工
作者顺利适用劳动基准法,参照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7年7月27日(87)台劳动二
字第032743号公告,核定保全业保全人员、电脑管制中心监控人员、经理级以上
人员符合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50条之1第1款规定者为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第
1项各款工作者,劳雇双方可另予约定,并报请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核备。因此,地
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於审核约定,应审酌工作特性及劳动密度,并参照同条第2项规定
,不损及劳工健康福祉。
虽然不知道立委是谁,但是肯重视劳工政策,就是很好的第一步,应该定期公布提案立委
作为广大劳工族群投票时候的参考,使得懂得提倡劳工政策的政治人物,能够获得选票,
有点甜头,就能继续为广大劳工朋友提案劳工保护政策
※ 编辑: atzkgb 来自: 61.31.108.16 (02/20 22:00)
1F:→ genderbb:有劳工立委不给千万补助就挡劳委会预算的 02/21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