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eepingcat3 (睡喵)
看板Employee
标题[法令] 不定期契约里却有规定离职时间
时间Wed Feb 9 16:47:59 2011
本人是在医疗界工作的小小咖(不是医也不是护的那种)
当初一毕业就有医院对我招手~傻傻的就进去了
结果签不定期约的时候上面有一条写说
一年只有两个月份可以辞职,如果没有在规定月份里辞职就要罚一个月的钱
在当时~不签就没工作啦~所以傻傻的就签了
现在可好了~有机会转到更好的地方去~却卡在这个小细节里
规定里更写到说~~预告期是以所有的文件资料送到人资室开始算
那这样二月只有28天~离职日在二月的就亏大了.....
不过现在感觉不管怎样都会被罚钱,我是不在乎那一个月的薪水
但是对於上头的这种规定感到很不服气
这条规定到底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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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1.245.164
1F:→ jeust:这种规定性质上类似违约金,理论上并无不可,但是劳基法26条 02/09 17:06
2F:→ jeust:有规定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也就是说 02/09 17:08
3F:→ jeust:他可以要,但不能直接从薪水扣,他扣了你就去声请劳资争议协 02/09 17:09
4F:→ jeust:调,违反这条有刑事责任的,雇主不可能不当一回事。又如果他 02/09 17:16
5F:→ jeust:另行支付命令或民事诉讼跟你要这笔钱,你可以主张民法252条 02/09 17:17
6F:→ jeust:违约金酌减,不过实务上当雇主发现会被检察官叫去问话後都会 02/09 17:18
7F:→ jeust:乖乖把钱拿出来,也不会为了这点小钱去起诉,以上供你参考。 02/09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