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ou92710007 (Bloody Monday)
看板Employee
标题[新闻] 产假期间女工自愿上班 厂长触法
时间Thu Aug 19 12:57:06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19/78/2bdqm.html
2010/08/19 04︰11
〔记者黄良杰、洪素卿/综合报导〕
女员工分娩一定要强迫休足产假,否则主管会触法!
国内知名成衣商祥康制衣厂的两名女工生产後,自认坐月子四十天已足够,主动要求回厂
上班,厂方尊重女工上班意愿,并未强迫上工,也没有不给女工产假,竟吃上刑事官司,
李姓厂长被函送法办,法官判科罚金(刑罚)四万五千元,若不缴罚金,需易服劳役四十
五天,还会因此留下前科纪录。
未依法强制休假 法官判科罚金
县府表示,女性未休足产假让资方触法,祥康制衣厂创了屏县劳资争议先例。
厂方无奈接受判决,考虑放弃上诉,两名女工目前仍在工厂上班,员工们都为厂长叫屈,
李厂长则婉拒记者采访。
屏东县府劳工处於去年七月间,派员前往位於万丹乡的祥康制衣工厂,实施就业歧视与性
别平等例行性检查,自工作纪录与请假卡上,发现厂内李姓女工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至
十一月廿五日,向工厂请了四十天产假,陈姓女工也於九十八年一月廿一日至三月三日请
产假,两人分娩後坐月子四十天,都销假回厂上班,李厂长和负责人也同意她们上班。
由於两女的法定产假还有十六天,厂方徵询两员工要日後补休产假或补发十六天的产假薪
资,两人不愿再休假决定领取十六天薪资。
两女向劳工处坦承一切均属自愿,公司并未强迫,主要是因觉坐月子休养四十天已经足够
,躺在家里很无聊,婴儿又十分健康,并受到婆家或娘家的妥善照顾,才主动要销假上班
,县府确认厂方并未强迫产妇上班,也没有不给女工产假,原只给予「口头纠正」,列为
辅导对象後上报劳委会。
但报告却被劳委会退回,指劳基法第五十条规定女工分娩前後应停止工作,由雇主给予产
假八周,是为保护母体安全,属於「强制规定」,不得任意抛弃,即使厂方给付薪水,女
工也自愿销假上班,但厂方不可以接受,仍得强制产妇休足八周产假,要求县府将祥康总
经理与厂长函送法办,产官多次协调无共识,屏东地检署受理分侦字案起诉,向屏东地院
声请刑事简易判决。
一审法官依据劳基法规定,女工分娩生产「应」停止工作,给予八周产假,判决李姓厂长
已经触法,因李、陈两位产妇分属两案,一罪一罚下,两罪共裁定四万五千元罚金,可易
服劳役四十五天,全案仍可上诉。
产假属强制规定 不得任意抛弃
有人认为,若劳工出於经济困窘等因素,不得已需要工作,企业给了方便却反而被科刑,
此一判决是否太不近人情?不过,政大劳工所教授刘梅君指出,按理讲,有人愿意给钱让
你休假、一般人都会希望好好地休完假期,会想急着回来,背後自然有一些不得不回来的
因素,例如原本的薪资结构并不合理等。究竟是雇主强迫?还是劳方自愿?并不容易证明
。为了保护劳工加上防弊,还是维持规定较佳。
妇女新知基金会资深研究员曾昭媛则认为,根本解决之道在於「产假薪资公共化」,如果
政府用社会保险等方式支付劳工产假薪资,那麽企业并非自行负担产假八周薪水的情况下
,未来这类纷争自然会减少,否则在「不上班就有薪水」的情况下,却有人自愿提早上班
,确实难以说服人。
更重要的,劳基法的规定是劳工最基本的保障,不只是产假不能因为劳雇双方合意而抛弃
,包括最低工资、或是加班时数规定等,只要是适用劳基法的企业,基於企业保护员工的
义务,资方都不能以劳工愿意为由,违反相关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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