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nate (阿撒不鲁)
看板Employee
标题Re: [讨论] 定期契约之问题
时间Tue Jun 8 01:06:16 2010
※ 引述《phmeter (就是你 = = @ 不要查我)》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有关劳基法规定中的定期契约,
: (1)定期契约转为不定期契约,在劳基法第九条规定中, 有一项叙述是
: #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後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前後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三十日者.
: 这条文的意思是否前+後之契约工作任大於90天且间隔期<30天, 两项条件都要符合时,
: 定期契约可转为不定期契约呢?
这问题很有趣,我之前也思考过
如果你要问的是理论,依这条法的思考逻辑,是这样没有错
但是实务上还必须参酌民法的契约相关规定
还有劳基法本身规定的定期契约四种型态(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
其实这一条主要要阐述的是,如果符合第9条规定
那就是有继续性的工作,就法律层面看,是不可以用定期契约的
应该视为不定期契约
但实务上大部分的定期契约工作,都是一段期间一段期间签约
虽然符合第9条规定
但就劳资双方合意方面来看,很少用这条文去转换成不定期契约
而且资方如果主张各段契约皆为非继续性工作
即使做劳资争议,主管机关也很难界定,也不愿意界定
: (2)劳基法所称临时雇员皆为非继续性工作,想请问如果要聘请的单位,
: 临时工和正职的员工从事同一项工作(ex:包装), 那是否就不为非继续工作呢?
理论上→你说的对
实际上→劳基法可以订定「因临时包装量增加,聘请定期契约工帮忙包装」
这样可以两个员工工作相同,一个是契约工,一个是正职。
: 那所签订之契约是否变为不定期契约呢?
理论上→依劳基法可以,但是你要做劳资争议调解,不过调解完工作也丢了
实际上→资方用我讲的理由闪就好
: 烦请知道的前辈回覆, 谢谢回覆^^
题外话,我比较好奇的是,为什麽你会问这样的问题?
是不是工作上遇上了啥麻烦?
或者是正准备就业服务证照,或者国家考试之类的?
这两个问题都还蛮精准点出派遣的问题
是不是方便推文回覆一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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