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azedctw (鸡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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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声明] 坑杀青年的「离职违约金」 未来将受规范
时间Sun Mar 28 14:26:15 2010
坑杀青年的「离职违约金」 未来将受规范
持续施压修法曙光乍现 然劳委会版本依旧为德不卒
从去年初至今一年多的时间,九五联盟持续接获来自各行各业、超过30位离职违
约金受害劳工,在在显示恶质离职违约金在职场上极为普遍,
在联盟持续施压倡
议并要求修法下,劳委会近日终於被迫在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中明文限制,避免
最低服务年限与离职违约金的滥用的情况一再发生。
「最低服务年限」与「离职违约金条款」的原始用意,本希望保障资方,特别是
在挹注大量资源与成本栽培劳工,使劳工额外获得工作技能或知识时,透过该条
款限制把人才留在企业内继续服务回收付出成本。
不过,违约金条款却遭到滥用成为剥削劳工的手段,遍布各行各业,无论是否提
供教育训练、工作性质、重要性等,只要离职一律赔偿公司高额的违约金,其中
更有当事人被雇主要求签下本票的夸张案例。经由联盟的倡议、媒体的披露,并
提出修法建议後,劳委会被迫在今年推出的劳基法修正草案中,明订条文限制「
最低服务年限」与「离职违约金」的滥用,的确让许多白领劳工不受到侵害。
联盟原则上肯定劳委会在劳基法修正条文上正面回应的态度,针对「惩罚性违约
金」(修正条文第18条之1)、约定最低服务年限的限制(修正条文第18条之2)
进行规范,未来一旦通过,一定程度达到保护劳工的效果。然而,我们却始终无
法理解:劳委会为何总习惯为德不卒的修法版本?劳委会始终不愿意比照日本、
韩国之规定,明文限制『雇主不得缔结不履行劳动契约时之违约金或预定损害赔
偿金额之契约。』,事实上对保障劳工的效果上仍旧存在许多死角与模糊地带。
联盟提醒警告劳委会,违约金并非必然与最低服务年限挂勾。在许多案例里,企
业利用劳工急於求得工作的心态,於契约内订立金额甚高的违约金或预定损害赔
偿,只要劳工有「不履行」契约之情事,如明订若不配合加班、调班等,就得赔
偿违约金。
所以若不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契约上订立「违约金或预定损害赔偿」,将使得企业
得以在契约上明文不平等条款,只要劳工签下契约,未来企业一旦提出告诉,法
院将基於劳动契约双方合意,所以企业无须举证,法官审查违约金之必要性的可
能性不大,致使劳工将依约赔偿,至多酌减金额,非常不合理。
但如果在明文禁止违约金条款的缔结,企业将无法滥用违约金条款剥削劳工。若
企业向劳工提起告诉,必须负起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工不履行契约而确有损失。
联盟顾问、政大法律系 林佳和 教授补充解释:日本与南韩的劳动基准法令中都
已经明文规定,资方不得於劳动契约中订定所谓的「违约金条款」,就是为了保
障弱势劳工不会因此而遭资方滥用各式各样违约金条款。
九五联盟特别强调,禁止契约中明订违约金条款,将不影响企业求偿的权利。劳
工於职务上发生债务不履行行为,确有造成雇主损害时,仍可依照民法上债务不
履行,向劳工请求损害赔偿之填补。实在无须对弱势劳工,在劳动契约中要求约
定违约金或预定损害赔偿,徒增企业滥用的空间与可能。
所以联盟再次明确提出我们的修法要求:必须将『劳动契约不得订立违约金或预
定损害赔偿之约定』等限制,强烈要求劳委会一并明列於修正草案中,才能真正
达到保障劳工的效果!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
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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