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azedctw (鸡鸡)
看板Employee
标题Re: [讨论] 想请问非离职证明书
时间Mon Feb 1 19:25:37 2010
这很有趣,主管是劳保局还是就服站的人员,他能决定你能不能领
失业给付?关他什麽事?既然要解雇,当然要按劳基法第11条各款
情事预告工资、资遣费、非自愿离职证明,岂有不给的理由?
请你去申请调解,劳工局就能为你开离职证明。千万别自愿离职。
若雇主有任何违法之情事,可上:
台北市劳动检查处线上检举(建议线上与现场同时)
http://onlineservice.doli.taipei.gov.tw/big5/html/two/index-a0.asp
若您需要义务的协助,可找青年劳动九五联盟
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第11条 (雇主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发文单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劳保一 字第 0920003857 号
发文日期:民国 92 年 01 月 21 日
资料来源: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报 第 3 卷 2 期 52 页
相关法条:就业服务法 第 33 条 ( 91.01.21 )
就业保险法 第 25 条 ( 91.05.15 )
要 旨:
有关就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发给离
职证明文件释疑
全文内容:就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发给离职证明文
件,系指就业保险法施行後,申请人如无法自投保单位取得离职证明,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应核发离职证明文件:
一 雇主资遣员工时,已依就业服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列册向当地主管
机关通报。
二 关厂、歇业或雇主从踪不明,经地方主管机关查明属实。
三 申请人与原雇主间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经调解有案。
四 其他经地方主管机关事实查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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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6.105.190
※ 编辑: qazedctw 来自: 210.66.105.190 (02/01 21:28)
1F:→ yangmax:多谢你的帮助 这应该对我助益很大 thx 02/02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