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dm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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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员工不得拒绝 回避资遣型调职
时间Tue Jan 12 16:38:04 2010
员工不得拒绝 回避资遣型调职
图/张芸茵
雇主经营企业,虽然对人力资源安排运用应该要有一定程度的空间,但劳工接受雇主指挥
监督命令,毕竟只是一天中的8小时而已。
职务调动前提 劳动契约+双方合意
如果调动职务後严重影响到劳工原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利益的话,应该视为已超过雇主
人事管理的权限。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是劳动契约的重要要素,契约重要要素一旦发生巨
大变动,总是需要得到他方当事人的合意才行。
因此就算劳工在订立契约时,有答应雇主必要时会接受职务调动,但雇主的调职命令是否
具备合理性,终究仍须受到劳委会「调动劳工五大原则」的判断。
回避资遣型调职 表面留人 实则赶人
问题是《劳动基准法》为保障劳工工作权,特别在第11条资遣规定中,隐含了解雇最後手
段原则的趣旨。第4款中明文要求,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时,雇主必须事先检讨
是否有其他工作可供安置。若雇主真的是为了避免资遣而不得已调动劳工者,一般称为「
回避资遣型调职」。
遗憾的是有些雇主利用此规定,表面上将劳工看似合理的调往远地,实际上却是意图逼使
劳工无法适任新工作而自动辞职。
正解 违反调动劳工五大原则
雇主须给付资遗费
派任外地,多少会对员工造成不便,因此当雇主实行回避资遣型调职时,尽管本意真的是
在确保劳工工作机会,但法律上也不任由雇主为所欲为调动劳工。
回避资遣型的调职,仍须依循「调动劳工5大原则」来做判断。充其量在判断调职命令的
合理性时,有权机关可以合并雇主的经营困难、与劳工的不利益程度,为综合性考量。
一旦违反调动劳工5大原则,而劳工拒绝接受时,雇主仍须举证符合劳基法第11条资遣事
由,依法预告劳工并给予资遣费後,完成资遣的程序。
新闻出处 自由时报 2010/01/1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12/today-work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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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kevin:推 01/12 22:53
2F:推 atzkgb:推 但国内资遣费太少 相关罚则也太少 01/13 12:44
3F:→ by090406:楼上错了 资遣费本来就不该太多 重点是雇主的单方解雇形 01/13 21:59
4F:→ by090406:成就足以达成解雇 这点台湾立法落後才是重点 01/13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