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ou92710007 (What I Have 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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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劳基法提修正金融业并购 不得裁员
时间Tue Jan 12 15:55:5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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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2 02︰29 记者谭淑珍/台北报导
工商时报 【记者谭淑珍/台北报导】
在企业并购几成为全球趋势下,劳委会为保障劳工权益,计画修订劳基法第20条相关条文
,明订事业单位进行合并、分割、概括承受或让与等情形时,除非经劳工同意,否则原有
的劳动契约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劳工不同意离职,或不同意接受更改的劳动契约,
新雇主不能资遣劳工,也不能改变劳动条件。
这项条文的修正,将直接影响到金融业相关事业体,劳委会指出,由於「金融机构合并法
」第19条规定,并购员工相关权益依据劳基法相关规定办理,因此,劳基法第20条的修正
,将直接影响到包括银行、保险及证券等金融相关事业,未来进行并购时不得资遣员工。
至於非金融相关事业的并购行为,劳委会指出,现行有「企业并购法」,因此将由企业并
购法来规范。
新修订的劳基法第20条文,是参考「企业并购法」的规定,在修正条文中,将事业并购、
分割或转让,由现行的「新旧雇主商定留用」的原则,改为「劳动契约仍继续存在」,也
就是说,没有留不留用的问题,而是全部「随同转移」。在德国的立法例中,此称为「买
卖不破雇佣」原则。
不过,为尊重劳资自治,修正草案中,也留有但书,即劳雇双方可以另有约定,当劳雇双
方另有约定时,则依双方的约定;还有劳工声明不同意随同转移时,也依劳工的意愿。
当劳工决定不随同移转时,修正草案中也明定,旧雇主要给资遣费或退休金;同时,雇主
要给劳工「谋职假」,也就是说,劳工为另谋工作,可以在工作时间请假外出。
劳委会强调,这项修正草案是为防范企业以并购为由而任意裁员、减薪,不表示企业永远
不能裁员、减薪,只要符合相关法令,仍然可以「依法行事」。
劳委会已将劳基法修正草案条文在官网上公告,目前正在徵询社会各界意见,预计在农历
春节後才会进行下一阶段修法前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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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192.13.101
1F:→ rayven:这条是不是有保护过头了?这样谁还要并购等於放给它倒了 01/18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