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dm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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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试用不合格, 可以不给薪吗?
时间Thu Dec 31 18:20:58 2009
※ [本文转录自 job 看板]
作者: eddmon () 看板: job
标题: [转录] 试用不合格, 可以不给薪吗?
时间: Mon Oct 26 15:17:17 2009
文/邱骏彦 图/张芸茵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26/today-work1.htm
劳资Q&A信箱
最近应徵某中医诊所护理工作,院长对我们三位被录取的人员说「试用期为1年」。因为
院长说,试用期间的薪水与正式录用後相同,因此心想反正可以有1年的工作,就答应试
用1年,於是开始上班。没想到过了1周,包含我在内的两名护士被告知「试用不合格」,
院长并且说因为只试用1周就发现不合格,因此依规定不必给薪水。请问法律是否有这样
的规定(台中小敏)
约定试用期 并不违法
《劳动基准法》中并未禁止雇主与受雇劳工约定先试用,因此只要劳资双方於雇用时有试
用期的合意,基本上并不违法。
但针对试用期间中的法律关系,劳委会有解释令指示,试用期间中的劳工也有劳基法的适
用。因此不论工作时间、休息、例假日与国定假日的休假、加班费、工资给付、职灾补偿
等,雇主对於试用期间中的劳工,一样都不能减少。而且,雇主也必须为试用期间中的劳
工加保劳保,以及按月提拨劳退金。
试用後不给薪 违反全额给付原则
最重要的是,就算试用不合格,无论劳工提供劳务时间有多长,即使只有1天,雇主也必
须依法给予工资以及按比例计算资遣费,并且不得预扣工资做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否则
雇主违反劳基法第22条全额给付原则,依法会受罚锾处分。
有些雇主误信不实资讯,以为劳基法第22条但书规定「劳雇双方可以另外约定,试用不合
格雇主可以不给薪」,其实这种约定违反雇主必须全额给付工资的法律强制规定,是不发
生效力的。
试用不合格 雇主要举证说明
即使劳工与雇主有约定试用,但试用期满不合格,也不是雇主可以随口说说就算数,雇主
对於试用不合格的劳工不予正式雇用,仍然必须符合劳基法第11条第5款「劳工对於所担
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的要件才行。
至於是否符合此法定要件,必须由雇主负举证责任。另外,雇主要求试用期长达一年的约
定,一定会被认为逸脱试用的目的,违反诚信原则有失公平而无效,我国法院及劳工主管
机关绝对不会认可此种长期试用的契约。
跟劳工局申诉
要回应得工资和资遗费
小敏在试用一周後被告知不合格,而且雇主也未给予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此,小敏可以立
即向各县市所属劳工局申诉。这种简单且百分之百雇主违法的情事,根本不必向法院提起
诉讼,劳工局会很快帮小敏要回应有的工资及资遣费。
那麽,小敏可以要回多少钱呢?按劳基法第39条规定,雇主必须照给「星期例假日的工资
」,因此如果小敏是从前一周的周三,工作到下一周的周二,那麽,雇主就必须给7天的
工资。以月薪3万来计算,约 4,285元。
再就资遗费来看,依「劳退新制」规定,每一年工作年资应给予半个月平均工资,那就是
15,000元的7/365,约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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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eddmon 来自: 114.42.204.13 (10/2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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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0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