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nate (阿撒不鲁)
看板Employee
标题Re: [问题] 失业补助金被要求退还
时间Sat Dec 12 00:11:16 2009
: 请问板上各位大大
: 因为公司积欠薪资又无限期放无薪假
: 开过劳资协调会议,因资方先延期会议後又无故缺席
: 两次协调会皆因资方因素,没有开成协会,形成谈判破裂
: 依据劳动基准法14条,以存证信函向公司要求终止契约
: 在公司收到存证信函当天,没有回应我们任何讯息
: 就直接将我们的劳健保办理退出,事後查才知道我们被退保
: 之後,我们以协调会纪录申请失业补助
: 但又因为公司没有付给政府劳保费,申请补助被拒
: 必须先支付个人负担部份劳保费後,补助金才终於核发
: 已经被积欠薪资、无预警放无薪假、没有资遣费可领
: 好不容易补助金可以缓和一下燃眉之急
看到这边暂时是正常的程序
: 结果,很令人难过的事,我收到劳工保险局的函
: 劳保局表示,依就业保险法23条
: 申请人与原雇主间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者,仍得请领失业给付。
: 前项争议结果,确定申请人不符失业给付请领规定时,应於确定之日起十
: 五日内,将已领之失业给付返还。届期未返还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 意思是说,当公司发还积欠薪资後,就不符合非自愿离职
: 就要退还失业补助金
劳基法第14条是这样写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我比较好奇你是用哪个条款作为依据
我个人接触到的个案,我会倾向建议民众以劳基法第14条第6款处理
因为第六款里指称的劳动契约,包含依期约给付报酬,如果没有按时给付
或放无薪假,即使後来公司补足,也只是把你应得权利还你罢了
依旧可以以这个条款中止契约
如果你是以第五款做处理,有可能变成公司还你薪水,补足你的权利
导致
劳资争议内容协调完成,你回公司上班,所以不属非自愿性离职
不过这个case结案,你回公司上班,才会导致你被追缴
如果你没回公司上班,协调结果也有载明依劳基法第14条第1项第5款请求离职
你可以向协调的劳工局申请离职证明,将离职证明影本交给申请的就业服务站协助
另外向发公文给你的劳保局窗口洽询(请见公文右上角,有电话分机还有联络人)
: 我很难过的是,因为公司积欠薪资、无薪假,
: 导致我们必须申请非自愿离职才能申请补助,来保障自身权益
: 就算公司发还薪资,也不能改变这件事使我们失业的事实
: 这让我觉得,终於公司发还应得的薪资(虽然不知多久以後才能收到)
: 政府却将补助回收,那我的保障在哪里??
其实问题可能出在你的协调内容,只有谈到归还款项
没有提到即使你回复这项权利,你仍继续要求依劳基法第14条的款项离职
造成情势误判,如果案子已经签结,我会建议你直接跟劳保局窗口谈
最坏有可能会演变成你必须归还款项,但以再次做劳资争议处理
用重新申请的方式请领失业给付,如果你愿意,不妨把劳保局公文全文贴出
还有劳资争议协调书贴出,私下回复或公开回覆都OK
我想状况可能会清楚一些
: 不好意思,上面很长的文章
: 请位各位,我应该如何主张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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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121.221
1F:推 redabc:谢谢B大的回应,目前我们属於尚未完成协议的状态 12/12 00:55
2F:→ redabc:当初我们只有提到劳基法第14条,没有注明第几款 12/12 00:58
3F:→ redabc:案件还在诉讼中,今天收到劳工局的文让我们有些难过 12/12 01:00
4F:→ blacknate:那就好,那应该是劳保局或就服站窗口有状况 12/12 01:00
5F:→ blacknate:礼拜一就赶快处理罗 12/12 01:01
6F:→ redabc: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所以希望在结案前能明确主张 12/12 01:01
7F:推 redabc:感谢P大和B大的协助,星期一我会和劳保局在次确认,谢谢 12/12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