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ilchang68 (无聊来上线)
看板Employee
标题Re: [恭喜] 恭喜开板+问题询问~
时间Thu Dec 3 14:36:48 2009
※ 引述《smallb ()》之铭言:
: ※ 引述《gh20502 (小影)》之铭言:
: : 有这个版真的是太好了QAQ
: : 恭喜开板成功ˇ
: : --------------------------
: : 我想问一下...我现在在必胜客打工
: : 当初有签约说试用期三个月
: : 我可以未满三个月就提离职不做吗囧"
: 劳基法没有试用期的规定
: 所以就算签约签了啥试用期间不能离职的规定也都是无效的
: 离职只要准用劳基法16条的规定
: 超过三个月的话才要预告雇主
: 未满三个月你就跟雇主说不干了就好了
虽然劳基法已经删除试用期的规定,但若是劳雇双方有约定的话,还是有效的哟
请看一下以下的函示: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6)台劳资二 字第 035588 号
至该法施行细则修正後,有关「试用期间」之规定已删除,劳资双方依工作特性,
在不违背契约诚信原则下,自由约定合理之试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该试用
期内或届期时,雇主欲终止劳动契约,仍应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
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办理。
所以说,若是您决定不做了,因为任职未满3个月,没有预告期的适用,不过还是建议
您,若真的确定要走,也要提早告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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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35.146
1F:推 gh20502:我有提早说...不过是雇主不愿意让我离职 12/04 01:54
2F:→ gh20502:硬是要求我要做满三个月才能走 可是新地点的工作要求不准 12/04 01:54
3F:→ gh20502:兼职QAQ 12/04 01:55
4F:推 jakevin:就离职阿 他又没有什麽法条可以压你 12/04 02:14
5F:推 smallb:离职雇主也不能把你怎样,照规定来就好 12/04 10:04
6F:推 gh20502:了解了 谢谢大家></ 12/04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