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leryuan (龙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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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争取管教权 基层教师连署
时间Wed Dec 15 09:31:39 2010
第十六条 教师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师得采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适当之正向管教措施(参照附表二)。
二、 口头纠正。
三、 调整座位。
四、 要求口头道歉或书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现纪录。
六、 通知监护权人,协请处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业或工作。
八、 适当增加作业或工作。
九、 要求课余从事可达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务(如学生破坏环境清洁,罚其打扫环境
)。
十、 取消参加正式课程以外之活动。
十一、 经监护权人同意後,留置学生於课後辅导或参加辅导课程。
十二、 要求静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两小时。
十四、 在教学场所一隅,暂时让学生与其他同学保持适当距离,并以两堂课为限。
十五、 经其他教师同意,於行为当日,暂时转送其他班级学习。
十六、 依该校学生奖惩规定及法定程序,予以书面惩处。
教师得视情况於学生下课时间实施前项之管教措施。
学生反映经教师判断,或教师发现,学生身体确有不适,或确有上厕所、生理日等生理需
求时,应调整管教方式或停止处罚。
第十七条 教师之强制措施
学生有下列行为,非立即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预防危害者,教师得
采取必要之强制措施:
一、 攻击教师或他人,毁损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击、毁损行为之虞时。
二、 自杀、自伤,或有自杀、自伤之虞时。
三、 有其他现行危害校园安全或个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之行为或事实状况。
第十八条 学务处(训导处)与辅导处(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十六条所为之管教无效或学生明显不服管教,情况急迫,明显妨害现场活动时,教师
得要求学务处(训导处)或辅导处(室)派员协助,将学生带离现场。必要时,得强制带
离,并得寻求校外相关机构协助处理。
就前项情形,教师应告知已实施之辅导管教措施或提供辅导管教纪录,供其参考。
各处室人员将学生带离现场後,得安排学生前往其他班级、图书馆或辅导处(室)等处,
参与适当之活动,或依规定予以辅导与管教。
学务处(训导处)或辅导处(室)於必要时,得基於协助学生转换情境、宣泄压力之辅导
目的,衡量学生身心状况,在学务处(训导处)或辅导处(室)人员指导下,请学生进行
合理之体能活动。但不应基於处罚之目的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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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体罚权就直接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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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1.40.250
※ 编辑: killeryuan 来自: 163.21.40.250 (12/15 09:33)
1F:推 hansmtom:这个办法不是早就废止了 你……会不会太out of date 12/15 09:59
2F:→ killeryuan:什麽时候废止的? 12/15 14:07
9F:→ hansmtom:了,板上还有一堆○○在说附件二 可悲 12/15 16:08
10F:→ forhealth:不 附件二是说正向教导范例 确实蛮有趣的 12/15 17:20
11F:推 di3xyo0z:又在曲解老师要体罚权- - 12/15 18:37
12F:推 di3xyo0z:而且附件二..那是对乖学生才有用..对烂学生没啥用 12/15 18:41
13F:→ killeryuan:每间学校都在用的东西居然被说是废止了...真可笑 12/16 10:35
14F:→ killeryuan:这只是由明文规定改成各校自行决议後实施 好吗? 12/16 10:36
15F:推 hansmtom:简单来说就是教育部没种所以才改成各校自行实施…… 12/16 18:12
16F:→ hansmtom:实际上各校有实施吗?对学生有效果吗?没效还不如废止 12/16 18:13
17F:嘘 hansmtom:若不是我跟你说92年废止你会去查吗 自己资讯不足还敢呛 12/16 18:17
18F:推 di3xyo0z:就各校决议实施阿=_= 所以不是每间学校都有用 12/16 18:20
19F:推 di3xyo0z:而且我觉得这种东西基层教师都知道 PO这个强调如何管教 12/16 18:25
20F:→ di3xyo0z:我想基层老师比你还清楚 12/16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