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ong (no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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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酒精膏含甲醇 边煮边吃恐致癌
时间Sat Feb 12 11:14:0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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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膏含甲醇 边煮边吃恐致癌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432
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餐厅吃小火锅,因锅底的火快熄灭,同桌家
人拿起一旁的酒精膏添加,可能火还没有完全熄灭,酒精膏一加
上去,轰的一声火苗往上窜,靠近火锅的王女士脸部当场被火灼
伤。
☆☆☆ ☆☆☆ ☆☆☆
高雄县有一对新人中午在餐厅宴客,鲜鱼上桌,服务人员添加酒
精膏时不慎起火,火势波及伤到一旁64岁的老阿伯,让他脸部
二度灼伤毁容。
☆☆☆ ☆☆☆ ☆☆☆
张家在过年期间使用酒精膏加热年菜,发生意外。男主人说,可
能是隔天变固态的酒精膏已经被点燃,但看不见火焰,所以在倒
进液态酒精膏时,造成两种酒精膏之间的空气膨胀而喷发。幸好
当时张小妹带着眼镜,挡住酒精膏,不过双手和脸还是被烧得二
度灼伤。
☆☆☆ ☆☆☆ ☆☆☆
天气好冷!这时来上一锅热腾腾的小火锅,最容易让人感到温
暖;而酒精膏具有易燃的特质,使用方便,价格又低廉,是让这
些火锅保持热度的方便燃料,不少小火锅业者,或是自行在家烹
调的民众,经常会选用。
然而,近几年来,不时传出使用酒精膏延烧受伤的案件,让消基
会担忧不已,进而发文至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建请速立国家标准,
但该局召开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後,仅决议不鼓励使用酒精膏,
但不订定国家标准,以免予人误解有鼓励消费之嫌。
目前市售酒精膏的成分大多是甲醇溶剂,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挥
发性高、无色、易燃且有毒,食用甲醇超过4公克就会中毒,服
用超过10公克可能造成双目失明,超过24公克甚至可能致死。
接触到皮肤也容易造成接触性皮肤炎及过敏,对人体健康更是一
大威胁。
消基会曾於民国98年12月发布酒精膏检测报告,发现多数酒精
膏的标示不符合《商品标示法》的规定,且甲醇含量均在50%以
上,提醒消费者注意。
为了确保消费者安全,消基会再次针对市面上五金卖场、生活用
品杂货店、超市等通路所贩卖的酒精膏商品进行追踪性调查及检
测,以了解厂商的标示、成分是否有所改善,并提供消费者作为
参考。
采样
采样时间为民国99年11月及12月间,於台北市、新北市、台
中市、高雄市地区五金卖场、生活用品杂货店、超市等通路购买
酒精膏,特别选购制造日期标示为民国99年後制造的样品,共
计购得14件样品,其中1件样品为变性酒精。
调查与测试结果
ㄧ、价格调查
本次购买酒精膏样品的价格每瓶介於25至52元之间,容量则为
650至1,000毫升不等。若换算以每百毫升的单价计算,其中价
格最低者为8号「日上酒精膏燃料」,每百毫升3元;最高者为
13号「弘治燃料膏」,每百毫升达6.15元。
此次调查的结果, 14号「鑫宝变性酒精」,并没有标示其容量,
故无法在价格上做比较。
二、标示调查
依据《商品标示法》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具有危险性商品
应标示其用途、使用与保存方法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检视此次采样的14件酒精膏样品,其中编号6号「夜来香燃料
(酒精膏)」、7号「嘉乐燃料(酒精膏)」的容器上并未标示保
存方法;9号「易?旺环保酒精膏」、10号「妙香酒精膏」及13
号「弘治燃料膏」未标明使用方法;8号「日上酒精膏燃料」未
标示生产、制造商的电话及地址;编号5号「万宝路-A酒精膏」
未标示生产、制造商的电话,也未将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加以标
示;14号「鑫宝变性酒精」则是除了商品名称、原产地及主要
成分有标示以外,其余「生产、制造商名称、电话、地址、容量、
度量衡单位、制造日期、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用途等」均无标
示。
另,第6条规定,商品标示不得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情事;
而编号8号「日上酒精膏燃料」、9号「易?旺环保酒精膏」、10
号「妙香酒精膏」、11号「龙?防爆酒精膏」以及12号「酒精醇
膏(火锅专用燃料)」等5件样品检出甲醇成分,虽然有成分标
示,但是却以「精醇」、「酒精」或「工业酒精」标示,并未诚实
标示其甲醇成分,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的商品是安全无毒
的。
再依《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2项规定检视,「商品或服务有
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可能者,应於明显处显示
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本次采样的14件样品中,在瓶身明显处上有完整的警告标示及
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仅仅只有1号「洁奇火锅炉燃料(酒精
膏)」、2号「LEEDS安全酒精膏」、3号「雄狮酒精燃料」、4号
「鑫宝液态燃料膏」、5号「万宝路-A酒精膏」、6号「夜来香燃
料(酒精膏)」及7号「嘉乐燃料(酒精膏)」等7件样品有标示。
对於违反《商品标示法》第9条、第10条规定标示的商品,可
依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主管机关应通知生产、制造或进口商限
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并
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违反第六条者,可依第14条规定,
除了同第15条规定限期改正外,届期不改正者,得处以3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令其停止营业六个月
以下或歇业。
三、甲醇测试
甲醇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色、易燃且有毒,可用做水性颜料的
溶剂;在酒精膏里,扮演燃料的角色。
挥发性高的甲醇会透过呼吸及皮肤被人体所吸收,然後经由新陈
代谢氧化成毒性更强的甲酸及甲醛。进入人体的甲醛能和蛋白质
的胺基结合,扰乱人体细胞的代谢,对细胞有破坏作用。甲醛已
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 1995)确定为可疑致癌物;甲酸会
产生「酸中毒」,出现视力障碍、腹痛、神志混乱、昏迷,量大
还会造成死亡。此外,酒精膏的成分---甲醇,因为其特性为易燃,
膏状的酒精膏若喷溅出容易附着在衣服或皮肤上,一旦着火,不
易拨掉、灭熄,极易造成意外伤害,因此建议使用较安全无毒的
乙醇代替,但还是会有喷溅的危险性。
检测结果,此次14件酒精膏样品,均含有高量50%以上的甲醇。
总结
消基会曾於民国98年12月时发布酒精膏检测报告,发现有多数
酒精膏的标示不符合《商品标示法》的规定,且甲醇含量均在
50%以上,呼吁主管机关应尽速研拟相关规范。而经济部标准检
验局也迅速於民国98年12月14日邀集了相关单位研商订定标
准的可能性,并提出了5项具体建议。
一、落实商品标示: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业者应确实依《商
品标示法》标示商品内容。
二、加强餐厅职业训练:餐饮业者应认明商品标示,并购买无毒
性成分的酒精膏供营业使用。加强训练餐饮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该
类商品,以避免烧烫伤及火灾事件发生。
三、毒物限制管理:酒精膏类商品若是以甲醇或甲醛等有害化学
物质溶剂制成,使用时容易产生挥发性有害气体及毒性化学物
质,造成健康隐形危机,建议生产业者应停用。
四、防范火灾工安守则:酒精膏类商品产制或使用场所,须符合
「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及
「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等规定,对於火灾防范须依「消
防法」规定,以确保公共安全。
五、标准引用:由於国外先进国家并不鼓励使用酒精膏该类商
品,亦未对该类危险商品订定标准。因此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决
议不宜制定该类商品之CNS国家标准,以免混淆视听误导鼓励
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了以上的5项建言,但并未强制禁止业者
使用甲醇。相较於民国98年12月检视时的结果,此次的14件
样品,在标示上虽有改进,但还是有不少业者会疏忽,仍有标示
上的缺失。
尤其14号「鑫宝变性酒精」(编按:变性酒精为搀有甲醇等杂质
的酒精;有毒,只在工业上应用,不能饮用,最怕被不肖业者拿
去私酿假酒,喝到假酒会造成失明甚至死亡。通常会加入一些颜
料,使人容易辨认),它的瓶身上除了品名及成分、产地标示之
外,重要的制造商资讯及使用方法、用途、保存期限、保存方法
及相关警语、紧急应变措施都没有,实属重大缺失,建议业者应
尽速改善。
此外,部分业者在成分上会确实标示使用的是甲醇,但还是有些
业者以所谓的「精醇」、「工业酒精」、甚至是简单的「酒精」来
混淆实际的甲醇成分,使消费者误以为使用的是对人体健康伤害
较小的燃料。
消基会呼吁,厂商应诚实标示成分外,更应秉持消费者健康第一
的观念,选择毒性低的原料如乙醇作为酒精膏的成分。而不是以
利益为优先,以廉价劣质又毒性高的甲醇来制作这一类商品,使
得消费者在享受热食时的背後却有无形的健康威胁。
既然无法禁止使用酒精膏,那就要正确且安全的使用它。以下提
供消费者一些建议:
1. 因为酒精膏具有流动性,使用时应选用有集中槽的炉具,并
保持场所通风,以避免吸入过多的有机溶剂。
2. 点火时的安全操作,可先以盘子或盖子盖住酒精膏槽,使其
与空气隔绝而将火熄灭,确认残火已熄灭,才可以进行添加酒精
膏及点火的动作。
3. 选购酒精膏时,不要买来历不明及劣质产品,并看清楚成分
标示,避免选购含甲醇成分的商品,以及注意保存期限、使用方
法、警语、紧急事件处理等标示。
4. 应放置於远离火源以及高处孩童不易取得的地方,以免小孩
误拿。
5. 建议不用酒精膏作为加热燃料,或是改用电热等其他较安全
的器具加热食物,至少可以将危害健康的风险降低,防范烧烫伤
或引发火灾、中毒等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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