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uenthal (小梅)
看板Divorce
标题Re: [讨论] 心里很害怕,想离开
时间Mon Mar 23 11:20:07 2015
第1052条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按夫妻缔结婚姻共组家庭,本应互助互谅,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有精神病时,足以破
坏夫妻精神上之共同生活,基於目的主义之理由,故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八款定为得请求
离婚之原因。因之,只须其精神病之程度,依医师之诊断证明时,已达於重大不治者,不
问其精神病系由遗传,或因後天所得;亦不问其发病曾在结婚前
(如在结婚时其精神病态处於重大不治之程度,则发生结婚是否有效问题),或在结婚之
後;更不问是否由於可归责离婚请求权人之原因,均得请求离婚(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
上字第一九五八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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