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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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身障者报名国考的医师诊断证明
时间Wed Sep 23 11:21:58 2009
我是重度视障考生,这种诊断证明我申请过。
法规转贴如下:
为保障身心障碍者应国家考试权益,特订定「国家考试身心障碍应考人
权益维护措施要点」:
摘录重要条文如下:
第2 点身心障碍应考人权益维护措施实施对象,指具有报考该项
考试应考资格、领有身心障碍手册并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上肢肢体障碍,致书写试卷困难。
(二)下肢肢体障碍,致行动不便。
(三)听觉机能障碍。
(四)视觉障碍,致阅读试题、书写试卷困难。
(五)脑性麻痹身体协调性功能不佳或双上肢肢体障碍肌肉萎缩,
致阅读试题、书写试卷困难。
(六)重度肢体障碍,致上肢无书写能力且无法使用电脑作答。
(七)多重障碍,致阅读试题、书写试卷困难。
(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碍,致阅读试题、书写试卷困难。
第3 点身心障碍应考人符合第2 点规定者,申请权益维护措施,
应於报名履历表填注申请,并缴验身心障碍手册。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应另缴验报名日期
前一年内经行政院卫生署认
定之地区医院以上医院相关医疗科别核发之诊断证明书:
(一)上肢肢体障碍应考人申请延长考试时间。
(二)视觉障碍应考人申请使用点字机或盲用电脑。
(三)申请使用电脑作答或其他特殊权益维护措施。
前项须缴验诊断证明书之身心障碍应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碍手册无注明需重新监定者,其诊断证明书经审核通过後,毋
须重复缴验。第一项诊断证明书格式如附表(详如附表九)。
第6 点上肢肢体障碍应考人,得视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权益
维护措施:(一)放大二倍之测验式试卷(卡)。(二)延长
每节考试时间二十分钟。
第7 点下肢肢体障碍应考人,得视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权益
维护措施:(一)安排低楼层或备有电梯之试场。(二)适用
桌椅。(三)轮椅。
第8 点听觉障碍应考人,得视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权益维护
措施。但应考人经本部核可,得自备助听器。(一)安排熟谙
手语或口语沟通之监场人员及试务人员担任监考及服务工作。
(二)以警示灯及大字报书写方式,表示上、下场铃声。
第9 点视觉障碍应考人,得视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权益维护
措施:
(一)放大镜灯具或扩视机。
(二)点字机或盲用电脑。
(三)点字试题或盲用电脑电子档试题。
(四)放大二倍之试题、测验式试卷(卡)。
(五)延长每节考试时间二十分钟。
(六)有声电子计算器。
前项第二、三款之权益维护措施,限矫正後优眼视力未达
0.一(含全盲)之应考人始得申请。
第一项第六款之权益维护措施,限各该应试科目得使用电
子计算器时提供。
第一项放大镜灯具或扩视机、点字机或盲用电脑之键盘等
辅具,得由应考人报名时申请自备。但考试时如无法运作或
系统不相容,责任由应考人自负。
第10 点脑性麻痹身体协调性功能不佳或双上肢肢体障碍肌肉萎
缩应考人,得视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权益维护措施:
(一)电脑作答相关设备。(二)延长每节考试时间二十分
钟。(三)放大二倍之试题、测验式试卷(卡)。
第11 点重度肢体障碍应考人,得视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权
益维护措施:(一)以口述录音、录影方式,由监场人员代
笔作答。(二)延长每节考试时间二十分钟。
第12 点多重障碍应考人,得视其障碍类别或需要,由本部提供
第6 点至第11 点必要之权益维护措施。
第13 点以点字机作答者,其作答结果於阅卷前,由考试承办单
位聘请专人翻译、核校,并依下列程序进行评阅:(一)测
验式试卷(卡):由考试承办单位会同政风室依作答结果人
工划卡後进行阅卷。(二)申论式试卷:将作答结果黏贴於
试卷上,加盖骑缝章,由考试承办单位弥封後进行阅卷。
第14 点以电脑或盲用电脑作答者,於每节考试结束後,由监场
人员列印身心障碍应考人作答结果,经其确认後,黏贴或夹
置於试卷(卡)上,加盖骑缝章,并同作答储存媒体,并依
下列程序进行评阅:(一)测验式试卷(卡):1.以电脑作
答者,由资讯管理处将储存媒体资料转入试卡评阅系统,进
行阅卷。2.以盲用电脑作答者,由考试承办单位会同政风室
依试卷作答结果人工划卡後进行阅卷。(二)申论式试卷:
阅卷委员依作答结果进行阅卷。
第15 点以口述录音、录影方式,由监场人员代笔作答者,考试
时依下列程序办理:(一)测验式试卷(卡):由监场人员
依据身心障碍应考人各题口述答案,记录在作答用纸,俟应
考人确定无误後,再由监场人员代笔划记至测验式试卷(卡
),经应考人再次检视无误,於考试结束後,连同作答用纸
送交卷务组弥封。(二)申论式试卷:考试笔试程序结束,
由监场人员将其录音结果及代笔作答或协助抄录之口述重点
内容,经应考人再次检视无误後,送交卷务组弥封。申论式
试卷阅卷期间,阅卷委员依口述录音内容、监场人员代笔作
答或由专人依口述录音内容缮打完成之申论式试卷,并参考
口述重点内容於申论式试卷进行评阅。
第16 点一般应考人如因临时事故受伤或罹病或学习障碍经县
(市)政府教育主管机关核发学习障碍证明或其他因功能性
障碍,致阅读试题、书写试卷困难者,得检具行政院卫生署
认定之地区医院以上医院核发之诊断证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依本要点规定申请权益维护措施,并由审议小组审议。
前项申请遇有紧急情形,各考试承办单位得签请部长
核定後,提报审议小组备查。
埖身心障碍应考人符合第2 点规定者,申请权益维护措施,应於报名履
历表填注申请,并缴验身心障碍手册,但有第3 点情形之一者,应另
缴验报名日期前一年内经行政院卫生署认定之地区医院以上医院相关
医疗科别核发之诊断证明书(详如附表九)。
塰以上各类身心障碍应考人申请特别试场应试者,请另於报名信封「申
请特别试场」栏之”□”框打ˇ;如需提供特别照护及协助措施者,
请於报名履历表(正表)「申请特别协助」栏注明。
我之前在高雄市,是去民生医院眼科挂号,先把应考须知附录上的诊断
证明印下来,然後再到医院去门诊。医生验完视力後,就会在那张诊断证明上盖章
你再拿到服务台盖医院的关防就可以了,好像要收费,但不贵就是了。
请个假去医院挂号办理吧,不一定要很大的医院,只要中型的地区医院就可以开立
诊断证明了。
※ 引述《tphg (跳跳向尾喵(@))》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Examination 看板]
: 作者: tphg (跳跳向尾喵(@)) 看板: Examination
: 标题: [疑问] 身障者报名的医师诊断证明
: 时间: Wed Sep 23 08:44:20 2009
: 大家好:
: 以下要请教的问题,已经爬过文了,不要鞭我!:'(
: 因为我是先天重度视障,已经注定就这样过完这被子了,没有改变的机会。
: 昨天报名地特,里面有一栏,身障者必须附医师诊断证明,但我是无法改变的先天视障,
: 那还需要在去找医师开证明吗?还是就可以不用?
: 因为去大医院都要等好久,且白天有在上班,所以想来请教有经验的大大们,
: 麻烦热心解答!大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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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68.125
1F:推 tphg:谢谢C大热心解答,我的手册上没着名要重新检验,所以是不用附诊 09/23 11:48
2F:→ tphg:断证明的意思吗? 09/23 11:48
3F:→ caselook:如果要用电脑作答,就要附证明。放大镜及台灯的不用。 09/23 13:18
4F:推 ting69:如果你不需要特殊辅具或是电脑做答 就不用医生证明 09/23 20:20
5F:推 ting69:有附身障手册报名费就能减免了 我不知道原PO问的是那个 09/2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