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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内政部:身障权益保障法 象徵台湾人权进步
时间Thu Jun 7 10:08:49 2007
(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五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将身
心障碍者保护法更名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建立团队监定
与需求评估机制,使相关单位的福利与服务提供确实满足身心障碍
者需求。内政部长李逸洋晚间向立法院表示感谢,认为这代表台湾
社会接纳身心障碍者的态度、价值已朝先进国家水准大步迈进。
这次修法重点包括
一、名称演变,视身心障碍者为独立自主个体,等同一般人该有的
权益应获保障;
二、定义范围,改变身心障碍者监定方式,依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标准认定,使身心障碍者不再被「疾病化」,以便获得适切服务。
三、明定身心障碍证明有效期限为五年,效期届满後应重新办理监
定及需求评估,明确掌握身心障碍者实际状况;
四、以往身心障碍者认定经监定後,由政府发给身心障碍手册,持
有身心障碍手册者,无论是否有需求,皆可享有全套身心障碍福利
,属齐一式福利提供,新法则加入五年缓冲准备,全面评估真正需
要福利者。
此外,新法对身心障碍者的医疗权益、就业权益、手语翻译服务、
人身安全、反歧视等领域,均有明确规范及加强。
李逸洋认为,从历次修法转变,可看出台湾身心障碍福利政策已从
视其为弱势民众,给予保护照顾,转变为国家、社会应提供公平友
善的无障碍环境,支持身心障碍者独立生活,与一般人一样平等参
与各方面活动,代表台湾社会接纳身心障碍者态度的进步。96060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05/5/fdr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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