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nIsVaca (好好念书吧!)
看板DirectSales
标题Re: [分享] 今天协助版友退出╳╳直销的心得。
时间Fri Dec 21 21:53:56 2012
关於「犹豫期」的规定,旧法是在公平交易法第23条,新法还没实施所以现在还是旧法,
我把法条贴出来,希望大家可以多加利用。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之一(多层次传销参加人解除契约)<新加入不到两周者适用>
多层次传销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於契约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
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於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时给付
之费用。
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归责於
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
前项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第二十三条之二(多层次传销参加人终止契约)<加入超过两周者适用>
参加人於前条第一项解约权期间经过後,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
画或组织。
参加人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後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分之
九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
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第二十三条之三(多层次传销事业请求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之限制)
参加人依前二条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
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前二条关於商品之规定,於提供劳务者准用之。
--
◤ ◥ ◢ ◣
杰米,炸掉它吧。 ⊙▁⊙─ ─⊙▂⊙ 碰到问题,用C4就对了!
╰ ∕皿﹨ ◥皿◤ ╯
◥█◤◢ ◥ ︶◤
Adam Savage ◤ ︶ ◥◤ ﹨▼∕◥ James Hyneman
MYTHBUSTERS ◥ ◤\◥ by dajidali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68.194.164
※ 编辑: TanIsVaca 来自: 1.168.194.164 (12/21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