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dy (尽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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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公平交易法--参加人应履行义务
时间Fri Mar 21 01:03:55 2008
以下资料来源来自:
http://www.dsa.org.tw/ftc/p03.html
多层次传销Q&A
十一、问:传销事业对外招募传销商,於方式上应注意哪些事?
答:
多层次传销是藉由多数人构成的销售网路来达到推广商品或劳务的一种行销方式,所
以,招募传销商便成为传销事业拓展业务不能忽略的重要环节。「传销商」在公平交易法
或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的名称是「
参加人」,而公平交易法第八条则针对「参加人」做了
定义,即「加入多层次传销事业之组织或计画,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并得介绍他人参
加者」,或是「与多层次传销事业约定,於累积支付一定代价後,始取得推广、销售商品
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者」。所以,符合以上两种定义的人,就是法令规范的参加
人,也就是通称的「传销商」、「会员」或「贵宾」。招募参加人首先要注意到的是招募
的方式,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
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广告或其他使大众可得知之方式招募
参加人时,应表明系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并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为之。」管
理办法第20条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宣称成功案例之方式.........介绍他人加入时,
就该等案例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作示范者,应具体说明,
不得有虚伪不
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使一般民众於加入传销事业前能获得正
确的讯息,
而不是在到公司面谈或报到的时候,才发现从事的工作是事先所不知道的传销
活动,也不致於有「只要加入传销组织自然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错误观念。
相关条文:公平交易法第8条、第23条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9条、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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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请问各位直销商们!!
你们还要说,在见面之前可以不用说"我们从事多层次直销"吗?
如果你们不相信自己从事的事业(直销)是好的,那要怎麽让别人敢亲近呢?
给推过我文章的大大,这个公平交易法...直销商该遵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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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被找去直销场合...
请录音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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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216.120
1F:→ fatcats:请再看一遍你PO的文章...他规范的对象是!? 219.70.214.59 03/21 06:27
2F:→ fatcats:该或不该并不是白纸黑字写清楚就算!! 219.70.214.59 03/21 06:28
3F:→ fatcats:直销公司从来没说过自己不是直销!!! 219.70.214.59 03/21 06:31
4F:→ fatcats:我回信好了...请参考信件内容...谢谢 219.70.214.59 03/21 07:23
5F:→ nody:参加人阿!!也就是说"会员"!!所以呢??LVB的人218.166.216.120 03/21 23:26
6F:→ nody:都是会员阿!! 而且说不是直销的也是他们!!218.166.216.120 03/21 23:26
7F:→ nody:或者像是大部份的人都直接不说<--这样是隐瞒!218.166.216.120 03/21 23:27
8F:→ nody:我怕一直讲"直销"会让其他直销业者不开心218.166.209.165 03/22 15:17
9F:→ nody:就像我说的!!接近我的直销会让我不高兴!!218.166.209.165 03/22 15:18
10F:→ nody:所以上面我所说的"直销商(业者)"都只针对LVB218.166.209.165 03/22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