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HLYHL (护航?他 马的就是爱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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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特别费
时间Tue Jul 29 05:49:25 2008
特别费很无趣,因为法律很长很烦杂。不过很多人一直搞不清楚究竟怎麽马英九到底有
无犯罪?为什麽检方起诉,法官判无罪?
最简单的一点,马英九的选举补助款捐给基金会算不算特别费的一部分?
如果你认为算,那麽你就是属於法官这一边的认定。如果不算,就是检察官这边的想法
。至於对错,见仁见智。不过以道德标准来看,似乎不及格罗。
至於余文:尽管无任何证据,只要余文提出,而检察官不能证明其未实际支出,即计入。
包括未留存任何记录之市长办公室工友许阿美每月额外加班费、马英九市长过年发予民
众之每年5万元红包费用、马英九市长私人赠与数笔、未取得收据之公务支出电话帐单等
足证被告余文至少利用职务上机会,以他人发票诈领得之市长特别费达766,488元。
有趣的是诈领的特别费是谁拿走?还是进了马英九的户头?因为马英九的特别费是直接
汇进户口?
所以余文入监服刑真的是罪有应得啊。
马英九特别费问题检方的说法
http://issue.udn.com/721317131976.doc
马○○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所有帐户内与帐户外之总支出,扣除业经证明与特别费无
关者,至多总计有3,495, 874元得视为特别费之支出。93年1月至95年7月所有帐户内与
帐户外之总支出,扣除业经证明与特别费无关者,至多总计有633,199元得视为特别费
之支出。
而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马○○计以领据列报特别费10,238,300元,扣除前述支出
3,495,874元後计有6,742,426元根本未支出;93年1月至95年7月计以领据列报特别费
5, 066,000元,扣除前述633,199元支出後计有4,433,801元根本未支出,以上总计未支
出部分之1,117,6227元即为贪污所得。
一、余文自89年4月起负责统筹办理市长特别费单据核销部分之采购、请领、核销等业务
,其明知市长办公室支出必须检具真实公务支出之凭证始得申领、秘书处会计室(下称
会计室)亦必须凭真实公务支出之凭证始得办理市长办公室零用金等支出核销之相关事
宜,竟因认每月以借据借支5万元零用金後,来日仍须补具统一发票等凭证冲转转正,复
须记帐备查,手续繁琐,为图方便,竟援引其前任承办人李克齐之作法,与办公室主任
廖鲤(李克齐、廖鲤涉伪造文书罪嫌部分均另为缓起诉处分)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自89
年4月份起至90年10月份止,按月连续於月初使不知情之秘书处出纳人员刘静蓉、徐玉美
、吴丽洳等,将登载有虚伪不实「工作奖金」名义之领据(详细请领日期、金额、所代
表月份等均详如附表六,前後共17次,金额总计85万元)余文以此方法至少诈领得市长
特别费共766,488元。
(一)财政部66年8月11日台财税字第35323号函认特别费「系因公支用,应依规定检具
凭证或首长领据列报,核非个人所得,应免纳所得税」,明白指出特别费并非个人所得
(财政部95年12月7日函覆本署之台财税字第09501016900号函仍维持此见解)。
捐款总金额已超过选票补助款总额72万余元。此外,本人两次选举竞选经费结余242万
元亦已捐助中华联合劝募协会130万元、政大指南法学基金会100万元,余款12万元。综
合言之,本人因二次选举之补助款已全部捐出,且并非全数仅捐助本人设立之基金会,
捐款总额甚至超过补助款金额,实无所谓『发选举财』的问题。
马英九特别费问题法官的判决书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Service/ma.pdf
领据核销时,即表示特别费已经发生支出事实。职故,特别费乃就首长之因公支出所
为个人补贴,其中单据列报之一半,受会计审计机关之紧密查核监督,领据核销二分之
一,则授权首长判断使用,一经领据领取,即属公务支出事项已经发生,核销完毕,并
无剩余款项可言,业如前述。以领据列报二分之一,已经因公支出完毕,且授权首长使
用,是否公用之判断,使用之范围、对象、时间、数额,均尊重首长之决定,会计审计
单位不再详究其详细使用之流向、项目,甚至实际上有无支出,均在所不问。此应即行
政院当初采取领据列报而不以支出证明单之初衷。
五、特别费本属实质补贴而非个人薪资所得,与被告财产混合後,自无申报所得税问题
九、被告未曾如起诉书所载之自白特别费为公款情事
十、领据核销特别费半数并无告知支用情形之义务,与消极诈欺无干
十一、领据核销特别费之半数由首长自行支用不能再予过问,公诉人追究被告全部得特
别费扣除特别费支出,无论结果为何结果,均不能据此被告诈领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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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2.250
1F:→ YHLYHL:至於要领据的部分,看来也没有一笔一笔查罗 118.166.2.250 07/29 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