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ltyus (Ryan)
看板DPP
标题Re: [闲聊] 选民的冷静
时间Sat Mar 22 20:08:28 2008
※ 引述《BETNPP (NPP)》之铭言:
: ※ 引述《JOKERPLUS02 (啥)》之铭言:
: 看蓝营支持者都那麽嗨
: 乾脆你们来帮绿营抗议算了
: 真是奇怪勒这有啥好吵
: 不想抗议也要被酸喔
: 不是酸,只是刚刚看到有人说四年前国民党没风度
: 我只是想说两件事可以一起比吗?
: 毕竟一个20% 一个0.2% (更别提选前一天的特殊事件)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国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七 节 选举结果
第 63- 1 条
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之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
内时,次高票之候选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内,向第一百十条规定之管辖法
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就查封之投票所
於四十日内完成重新计票,并将重新计票结果通知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
选举委员会应於七日内依管辖法院重新计票结果,重行审定选举结果。审
定结果,有不应当选而已公告当选之情形,应予撤销;有应当选而未予公
告之情形,应重行公告。
前项声请,应以书面载明重新计票之投票所,并缴纳一定金额之保证金;
其数额以投票所之投票数每票新台币三元计。
重新计票由管辖法院选定地点,就查封之投票所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逐张
认定。
管辖法院办理重新计票,应通知各候选人或其指定人员到场,并得指挥直
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乡(镇、市、区)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员协
助。
重新计票结果未改变当选或落选时,第二项保证金不予发还;重新计票结
果改变当选或落选时,保证金应予发还。
任何人提起选举诉讼时,依第一项规定查封之投票所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
,不得声请重新计票。
第一项办理重新计票所需费用,由中央选举委员会编列预算负担之。
本条文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不适用第一百十
五条之规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D00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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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ooltyus 来自: 59.127.188.77 (03/22 20:09)
1F:推 wolfbike:很有前车之监的修法 122.127.73.31 03/22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