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weisteine (圣人见微以知萌)
看板DC
标题Re: [迷惑] 关於肖像权的问题
时间Wed May 9 13:50:22 2007
※ 引述《zweisteine (圣人见微以知萌)》之铭言:
: 标题: Re: [迷惑] 关於肖像权的问题
: 时间: Wed May 9 02:43:41 2007
:
: ※ 引述《lmax (~呆呆的牛~)》之铭言:
: : 在拍摄活动纪录时,难免会遇到有些人不愿意入镜,或对自己肖像权很重视的人
: : (下文简称A)
: : 有时候拍摄到单一人像(或主体),A对我说明他不愿意拍照入镜时
: : 我会在A面前删除照片。
: : 可是有时是拍摄别的主体,A入镜时
: : 想问问大家这种状况如果A希望我将照片删除,但这张照片主体并非只有A
: : A只是众多人之一时,大家会如何说明呢? 或法规有如何说明呢?
: : 很好奇的想知道(因为最近就有遇到A这种人物,真头痛)
: : 难道就要自动闪开吗?
: 民法上并没有针对这个问题直接规定,
: 目前我国实务界关於肖像权的案例也很少。
: 日本和德国的通说一般认为拍摄风景、建筑,
: 而人物只是点缀时,肖像权的保护要受到限制。
:
: 原po问的情形,如果A是主体之一时,
: 原则上A是可以要求删除照片的,
: 如果A只是背景,应该无权要求删除照片
:
: 拍摄众多人的另一个场合是集会游行,
: 这时以人群为主题的拍摄原则上是被允许的,
: 但是突显其中特定人面部的拍摄仍然不行
: (昭和三六年一月二三日大阪地方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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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max:谢谢您的回文~~有判例 真棒 05/09 04:11
: 推 LongisLand:我印象中 也有看过这个判例!! 05/09 08:41
: 推 egguitar:民法是用一九五和一八四喔 05/09 08:57
呵~我当然知道195和184有保护肖像权的规定呀,
再说详细一点好了。
184和195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定,
当肖像权受到故意或过失的侵害而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时,
可以依照民法184条请求损害赔偿;
受到非财产上损害时(精神上痛苦,etc)而情节重大时,
虽然没有财产上的损害,还是可以要求赔钱,这就是依据195条
但是原po讨论的问题其实还没有到损害赔偿的层次,
只是问被害人要求删除照片的情形而已,
这个时候请求权基础应该是民法第18条第一项前段,
人格权受侵害时的侵害除去请求权。
另外这个纠纷的主要争点在於对肖像权保护的限制,
关於此民法并无明文规定,这是我前一篇文章开头的意思。
: 推 niubert:记得集会游行,肖像权视为个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想法的延伸 05/0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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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gguitar:了解! 感谢 05/09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