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geyama (殁)
看板DC
标题Re: [分享] 0630--台北西门町街拍
时间Sun Jul 10 01:19:28 2005
※ 引述《innoblue ( )》之铭言:
: ※ 引述《kageyama (殁)》之铭言:
: 这位版友看来对法律应该是颇有研究,综合您的说法,
颇有研究不敢,只敢说略知一二。
: 我得到的结论是,非公开场合拍摄,若未经过被摄者同意则构成侵权;
: 若是公开场合拍摄则ok。对吗?
前文我说的没有很清楚,这里作一点补充。
其实这里有两个权利要分清楚:隐私权与肖像权。
简单而言,隐私权保障的是「个人私密资讯的不外露」,所以当某项
资讯在特定时空下,可以被认为有普遍的「隐私期待」时(白话来说,
就是大家也都认为在这样的情形下,不愿意将自己资讯外露,例如洗
澡,如厕,裙下风光等等),那当其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窥探该资讯
,甚至进一步将其录存、散播,就侵犯了本人的隐私权。这也是为何
我认为一般的街拍并未侵犯隐私权,既然走在大街上,除非你戴了口
罩脸罩,否则一般而言都会认为「别人看到自己的脸蛋或身体,没有
关系 」。既然如此,就没有隐私期待,也就没有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就这个部分而言,用眼睛看跟用相机拍其实是差不多的。
但肖像权处理的不是隐不隐私的问题,而是本人对於自己肖像应如何
使用的问题。以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态度而言,对於肖像权的保护
应该还是止於「肖像的财产利益」。换句话说,是把肖像当成一种具
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必须他人使用本人的肖像致使本人财产上受有损
害,或可预期的财产利益无法实现时,法律才给予本人请求赔偿的权
利。
所以,场合公不公开其实影响的是应该是对於隐私权的认定,而不是
肖像权。因此,即便我在公开场合拍了某位明星,我没有侵害他的隐
私权,但若我未经明星授权就把肖像使用在广告代言,那我还是侵犯
了他的肖像权。反之,只要明星同意我使用某一张照片作为代言图片
,不管那张照片是不是在公开场合拍的,我都不会侵犯到明星的肖像
权(但有可能侵犯到隐私权,只是通常不会有人同意让自己私密照片
当成代言照片)。
: 我还有一点疑问是,如果拍摄之後未经当事人同意放在网路相簿上(公开),
: 如同这次在版上造成争议的事件。这样有造成侵权吗?
: 还是一定要牵涉到被摄者的金钱(名誉?)损失才算有侵权?
我个人看法是没有。原因在於法律上似乎没有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及
保护程度扩及这麽广这麽深。或是可以反过来问:当事人因为不涉及
隐私的照片被公布在网路上,他的什麽权利受损了?似乎只有「我不
想」这个主观感受。但,这种主观感受目前的法律并不保障,既然法
律没有保障,严格而言这根本就不能算是一种「权利」,也就没有侵
权的问题了。
好像离板旨越来越远了,其实我只是想让原po不用担心自己会触法罢
了。如果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有兴趣的板友可以移驾法律板,那里很多
比我厉害的法律强者,应该可以提出更正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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