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geyama (殁)
看板DC
标题Re: [分享] 0630--台北西门町街拍
时间Sun Jul 10 00:21:37 2005
※ 引述《LongisLand (请认明大LP才是长鸟)》之铭言:
: 谢谢多位版友的热烈讨论 我已经将该连结及相本移除了
: 当初在拍照时 也有和Greatest讨论到肖像权的问题
: 但却不是那麽地在意 经过大家的热烈讨论之後
: 发现自己在那天拍照时 心态虽说"自认"正常
: 并无其他的想法 但动作上却已经有触法之嫌
~~~~~~~~
请问一下,触什麽法?
为了避免因一行文被删,鸡婆插个嘴。
首先,既然被摄者也在街上,我不知道哪来的隐私问题。请注意:如果
认为这里有应被保障的隐私,那其实用眼睛也已经侵犯,难不成要路人
都把眼睛挖下来?
至於肖像权,大家似乎把肖像权过度扩张了。如果把问题简化为:「未
经他人同意拍照,是否侵犯被摄者肖像权?」答案是否定的。除非拍摄
之後把被摄者的肖像拿来当作商业用途(例如广告、文宣等等),造成
被摄者的金钱损失或是可预期的金钱损失,才能请求赔偿,例如电影明
星常常会去告厂商擅自把自己的脸蛋当广告,其实告的不是脸蛋,而是
没付钱。同样的道理,为什麽摄影网站办的外拍活动路人不能拍?不是
因为肖像本身,而是因为那是付费拍摄。
至於「没经过我同意就拍我,让我很不爽」怎麽办呢?对不起,法律不
保障这个。
我这样说不代表赞成偷拍,就摄影礼节而言,确实应该先经被摄者同意
再拍。但礼节是礼节,法律是法律,不能混为一谈。为什麽?因为法律
有强制力,假设法律决定保护被摄者「脸蛋是我的,所以要拍的人都要
经过我同意」的权利,也就同时剥夺了其他所有人的拍摄自由,而中间
怎麽取舍?目前法律采取的是私密空间作为平衡点,当被摄者处於私密
空间时,其他人的拍摄自由就被限缩(除非得到同意)。反之,假设在
人人得以见之的公开场所,那被摄者就不能单纯以不同意被拍而不准别
人拍。我觉得这个标准不坏,否则,假设贯彻「是我的,要拍就要我同
意」的标准,那麽举个不是很精准的例子,以後有人要拍101,也要去
问陈敏薰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2.178.204.138
1F:嘘 cjlee:你不知道肖像权也是人格权的一部份吗?? 219.84.11.165 07/10
2F:推 innoblue:楼上的别太激动。是人格权没错,但是法律似乎没 218.170.23.33 07/10
3F:→ innoblue:明文规定... 。公开、散布、重制他人照片侵权没 218.170.23.33 07/10
4F:→ innoblue:错,但如果单纯的拍摄/写生算侵权吗? 218.170.23.33 07/10
5F:→ innoblue:毕竟"肖像"也是经由摄影、绘画等方式才产生... 218.170.23.33 07/10
6F:→ cjlee:属於人格权的一部份,就适用人格权的法律保障,再者 219.84.11.165 07/10
7F:→ cjlee:如您所说的"公开"就已算是侵犯,放在网路相簿不算公 219.84.11.165 07/10
8F:→ cjlee:开?如果算,自然放在相簿上,已是侵犯被摄者的人格权 219.84.11.165 07/10
9F:→ suwei1019:未经同意拍摄没有侵犯肖像权 但是未经同意公开 61.231.208.250 07/10
10F:→ suwei1019:就侵犯到肖像权了 不管有没有商业行为都一样 61.231.208.250 07/10
11F:推 cjlee:非经同意摄影,即可算是"有侵犯人格权之虞"被摄者是 219.84.11.165 07/10
12F:→ cjlee:被摄者是可以有权利拒绝的 219.84.11.165 07/10
13F:推 HsinTai:说实在...人格权的法律是哪一条? :> 61.64.89.5 07/10
14F:→ HsinTai:要是法律上主张不来..光喊出名词是没用的 61.64.89.5 07/10
15F:→ HsinTai:街拍如有带到人...可以留个资料... 61.64.89.5 07/10
16F:→ HsinTai:让被摄者如果不喜欢可以来信... 61.64.89.5 07/10
17F:→ innoblue:楼上,其实我找不到明确的相关法条... 218.170.23.33 07/10
18F:→ HsinTai:稍微平衡一下这个法律的灰色地带... 61.64.89.5 07/10
19F:→ suwei1019:我是去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诉字第二 61.231.208.250 07/10
20F:→ suwei1019:四七六号民事判决 得出我上面推文的结果 61.231.208.250 07/10
21F:→ innoblue:那判决的结论好像就是kageyama说的,因为拿去 218.170.23.33 07/10
22F:→ innoblue:当广告获取利益但没有先获得被摄者同意。 218.170.23.33 07/10
23F:→ suwei1019:你注意法院认定项的第三点 内容已经很清楚 61.231.208.250 07/10
24F:→ suwei1019:肖像为个人形象及个性的表现,属重要之人格法 61.231.208.250 07/10
25F:→ suwei1019:益之一种,又肖像权系个人对其肖像是否公开的 61.231.208.250 07/10
26F:推 HsinTai:法院并非以单纯公开为认定标准... 61.64.89.5 07/10
27F:→ HsinTai:可供参考..但不是就代表有人拍了你的照片放网路 61.64.89.5 07/10
28F:→ HsinTai:就会获得法院损害赔偿的判决 61.64.89.5 07/10
29F:→ HsinTai:前面说过这是灰色地带... 61.64.89.5 07/10
30F:→ HsinTai:其实有时候也是'法律无能为力'的地方 61.64.89.5 07/10
31F:→ suwei1019:但是该点结论的最後一句 均构成对肖像权之侵害 61.231.208.250 07/10
32F:→ HsinTai: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 61.64.89.5 07/10
33F:推 innoblue:所以其实是不可以,但是因为损失很难衡量,所以 218.170.23.33 07/10
34F:→ HsinTai:还需要大家多多体谅... 61.64.89.5 07/10
35F:→ innoblue:被告也未必有什麽实质赔偿? 218.170.23.33 07/10
36F:→ HsinTai:这是举证的问题.... 61.64.89.5 07/10
37F:→ innoblue:第四点有一句:一般人已有权拒绝未经同意之拍摄 218.170.23.33 07/10
38F:→ HsinTai:通常有实际的商业利益才好举证... 61.64.89.5 07/10
39F:→ innoblue:我蛮好奇那一句是依据哪一条法律? 218.170.23.33 07/10
40F:→ HsinTai:你很难证明自己因为被贴在网路上有什麽样的损失 61.64.89.5 07/10
41F:→ innoblue:因为我找不到哪一条有直接相关的 orz||| 218.170.23.33 07/10
42F:→ suwei1019:不管如何 该判例已经够让大家知道 这样拍实际 61.231.208.250 07/10
43F:→ suwei1019:上已经有触法的疑虑 并非k大所说的不犯法 61.231.208.250 07/10
44F:推 HsinTai:这个...不是判例 :P 61.64.89.5 07/10
45F:→ HsinTai:对於他案并没有既判例和拘束力可言... 61.64.89.5 07/10
46F:→ HsinTai:充其量是该法官的法律见解... 61.64.89.5 07/10
47F:→ innoblue:侵犯是一回事,但法律有无规定又是另一回事... 218.170.23.33 07/10
48F:→ suwei1019:判例? 判决先例? 这两个一样? 61.231.208.250 07/10
49F:→ HsinTai:判例就是判决先例啊... 61.64.89.5 07/10
50F:→ suwei1019:我以为判例只是某个例子都算 :P 61.231.208.250 07/10
51F:→ HsinTai:简单说判例是..经过挑选的判决..:> 61.64.89.5 07/10
52F:推 kageyama:当然,我说的只是就我所知及我所思202.178.204.138 07/10
53F:→ kageyama:当然会有不同意见,尤其实务本来意见就分歧202.178.204.138 07/10
54F:→ kageyama:但即便是上述判决,也是针对商业用途,不是吗202.178.204.138 07/10
55F:推 Greatest:借转218.167.163.210 07/10
56F:→ Dairo:原PO不懂法律唷...这篇错很大 61.70.141.139 07/12
57F:推 kageyama:请问楼上,错在哪里,请指教 140.119.49.31 08/17
58F:推 kageyama:楼上D大,如果您看到推文,烦请回信指教 140.119.49.31 08/17
59F:推 kageyama:我很想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140.119.49.31 08/17
60F:推 kageyama:至少我跟几个律师朋友讨论过後的结果是如此 140.119.49.31 08/17
61F:推 kageyama:或许我错了,但我希望能看到您正确的指正 140.119.49.31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