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te (good~  )
看板Confucianism
标题Re: 孝道的极限
时间Tue Jul 26 21:33:44 2011
※ 引述《SteveYoung (史提夫样)》之铭言:
Steve兄前述部分个人支持,无意见
: 就像自白不得成为唯一起诉定罪的依据,要求犯人自证己罪是不合理的;
: 同理,举发自己的亲人犯罪,甚至只是作证,对於当事人的家人都是过分的要求,
: 司法机关不应该沦落到依赖至亲之间的指控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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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似乎反而将公民伦理的"实践"与父子伦理"要求"混为一谈了。
既然在审判权力场合,公民有作证义务;且一旦实践作为呈堂证供,
司法机关当然有义务及权力依诉讼规则认定该证言的证据价值;应该称不上「沦落」。
对司法机关更重要的是:如何在证人实践公民作证义务前,解决两种伦理要求的冲突?
以现行西式诉讼法律表述来说,解决途径为:
「证人经合法传唤,即有到场陈述其所观察事实之义务;除证人因具有特
定关系或就特定事项,为保障其利益或确保其真实性,认其有拒绝证言
之特权(非绝对性)者外,国家享有强制其履行义务之权力。 」
(摘录自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724号刑事裁定理由)
父子相隐的「直在其中」,若按朱子(对《论语》)「『在其中』皆反说」的前理解,
此处的「直在其中」其实可以解为
相当於在诉讼场合中,基於保障父子关系伦理利益而产生的「特权」。
不过,也可能有另一种诠释角度:
拒绝证言之「隐」是「正直」体现父子伦理要求(或有概念化为"孝");
诉讼场合所涉及的公民伦理那是次要论之的。
(当然,古代中国的"公民"观念是否、如何存在,是充满争议的。)
若在这种情况讨论「孝」,也算可行。
----然而,温饱等这种功能、动机面向考量,就不是义务论所着眼之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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