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Young (史提夫样)
看板Confucianism
标题Re: 孝道的极限
时间Tue Jul 26 12:31:57 2011
※ 引述《jokker (微雨从东来)》之铭言:
: 在偷羊的案子里, 我们会思考, 其父偷羊, 动机是为了一家温饱
: 因此其子不去举发是正直的
: 但是我们是不是有思考到, 被偷走羊的那个人, 他是不是也是为了一家温饱才去养羊的?
: 他被偷是应该的吗?
: 当孔子赞许父子相隐的时候, 是不是有考虑到被害人的立场?
: 以被害人的角度来思考
: 不论你是用什麽动机来进行性侵, 都是不仁义的
: 同样
: 不管你是用什麽动机来偷羊, 都是损害他人的
: 当你看到父亲不仁义的行为, 是不是应该为了避免陷父母而不义, 而去举发他?
: 你举发的, 是一个偷羊贼, 而不是你父亲
: 这个行为, 是为了避免让父亲陷於不义
: 所以, 去举发这件事, 是不是正直的呢?
一样,先引原典: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和孔子所居住的地方,对於何谓「正直」有着不同的诠释。
对叶公(及其乡人)而言,遵守法律比遵守伦理来的重要;
孔子(及其乡人)则采取相反的见解。
我个人的诠释,并不以(偷羊的)父亲之动机为出发点,
原文也未曾提及他偷窃的动机。
这则的关键应在於:面对(至)亲人犯法的时候,我们有没有作证的义务?
这是一个典型的义务冲突问题,於是(对我而言)应该在意的,并非是其做出何种选择,
而是证成这个选择的理由究竟为何?
作证,对一个公民的意义在於:公民有协助国家司法机关发现真实的义务,
所以消极上,不能做出虚伪不实的陈述误导真相的发掘,积极上,则要落实实质正义。
因此,若以法益的角度观之,伪证是侵害国家法益的罪行。
然而这里还是要回到一个老问题:一个人拥有不仅一个公民的身份,
他同时也为人子女。於是乎,当这两个角色彼此冲突之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
就像自白不得成为唯一起诉定罪的依据,要求犯人自证己罪是不合理的;
同理,举发自己的亲人犯罪,甚至只是作证,对於当事人的家人都是过分的要求,
司法机关不应该沦落到依赖至亲之间的指控来定罪。
当然,除非你能抽象地将家人和一般人放在同样的地位,
否则,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我们应该也很难要求为了邻人的羊而必须指控父亲。
孔子既然接受「父不父,子不子」这个命题,则应该说:
对於亲子角色的互动,可以将它视为一个光谱,
一端是正直地不作证;一端则是「父不父,子不子」的伦理要求
然後在其中依个案做出合理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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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参与政治活动对於人们的生命意义之追寻或内在善的培养并没有任何帮助,
如此一来,政治生活就很容易滑落至一种获取利益的手段,这也意味着,正是对
伦理生活采取一种诸神间斗争之观点,吾人才会将参与政治仅仅限缩为工具理性
而非目的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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