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htra (武英殿大学士尔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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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论中国古代的服丧期限──“三年之丧”期限的演变
时间Sun Oct 23 02:38:0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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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论中国古代的服丧期限──“三年之丧”期限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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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服丧期限──“三年之丧”期限的演变
李祚唐
中国很早就具备了健全的礼制﹐至汉代已号称“礼义国”(《汉书‧匈奴传上》)。丧礼是中国古代礼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功用是“哀死亡”(《周礼‧大宗伯》)。服丧是“哀死亡”的重要方式﹐古代礼制对与死者各种关系不同的对象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服丧期限﹐但这些期限往往并不十分确定﹐而处於演化变动之中。服丧期限以“三年之丧”为最长﹐其余都参照它而减﹐故本文专门讨论“三年之丧”期限的演变。
古代丧礼中﹐“三年之丧”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礼记》中有一篇专论此事的《三年问》即是明证。之後历代王朝礼仪﹐几乎无不涉及“三年之丧”﹐直至清代﹐仍有“丧礼莫重於三年。使三年之丧而不能明﹐则无庸读《礼》矣”(毛奇龄《三年制服考》)的极端认识。
“三年之丧”产生甚早﹐《尚书》中已见记载﹕“帝(尧)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尧典》)﹔“(殷高宗)乃或亮阴﹐三年不言”(《无逸》)。《孟子‧万章》甚至还记载了这种礼仪的顶真延续﹕“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於南河之南。……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於阳城。……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於说撑鞳殇`﹗薄妒芳恰凡畈欢嗾章剂恕睹献印氛庖欢危□皇恰盎□街□酢弊鳌盎□街□簟薄>汀兑5洹贰叭缟□煎□倍□裕□杂诟改傅摹叭□曛□□彼撇□□谇埃□□□硕跃□鞯摹叭□曛□□保□擞啥愿改傅纳□峭贫□爸□7哺改竿龉剩□夹胄小叭□曛□□钡睦褚牵骸叭□曛□□□锖跆熳印8改钢□□□薰蠹□灰病保a独窦恰□杏埂罚□弧叭□曛□□□□□蕴熳哟镉谑□恕保a睹献印□□墓□罚□U庵掷褚堑氖凳┬哺10薷叩凸蠹□□帧V劣诠□硕跃□餍小叭□曛□□崩褚牵□剖怯删□髂嗣裰□改傅墓勰□□□□笫浪□健肮□□币嗟笔鞘艽嗽豆乓欧绲挠跋□?
“丧礼莫重於三年”﹐渊源有自﹐其在古人心目中的特殊地位毋庸置疑。也许正因为如此﹐每个社会成员都受其约束﹐反倒产生诸多理解上的分歧﹐而期限上的分歧尤显突出。本文即试就其期限略抒管见。
一
“三年之丧”是开始对服丧期限有所规定的丧礼﹐因为在此之前﹐“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周易‧系辞下》)。“丧期无数”的不规定期限﹐较之“三年之丧”﹐自然是处於简陋而原始的阶段。宋代俞琰《周易集说》云﹕“丧期无数﹐谓哀尽则止﹐未有三年之制也。”然而﹐“丧期无数”的时代﹐似乎尚不属於最原始的阶段﹐《周易》这段话下孔颖达疏云﹕“若极远者﹐则云上古﹔其次远者﹐则直云古。则‘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确在穴居结绳之後。”认为它总还是摆脱了穴居结绳状态之後的文明(尽管是早期初级文明)产物。至於上古更原始的丧制﹐孔疏虽未言及﹐却可以从《墨子‧节葬》篇以下叙述中窥及一二﹕“越之东有@1沐之国者﹐其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其大父死﹐负其大母而弃之﹐曰‘鬼妻不可与居处’”﹔“楚之南有炎(啖)人国者﹐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後埋其骨‵O弧扒□□饔幸乔□□□撸□淝灼菟溃□鄄襉蕉獃僦□薄D□釉谒崖藿谠崧劬莸耐□保□抟庵□新即媪私稀吨芤住匪□馗□□□嫉纳□啤D切╡写τ谑橙私锥蔚娜死嗳禾澹□洹霸还砥薏豢捎刖哟Α薄2还□峭期蒙难冲□苍鹑蔚慕杩塚□肮砥蕖弊婺干舋□□还耍□殉晒淼淖娓冈□虏萋剩□上□□□恍嗳饴窆牵□康淖匀皇羌虮闶E拢弧熬鄄襉蕉獃僦□保□话鸦鸪沟赘删唬□笤级喜换崛缦执□拿魃缁岊4婀腔乙灾居阑车摹6板赌□印酚殖粕鲜鼍□蝗衔□恰靶19印敝□校□坪跻彩鞘率担□□汲趺竦男奶□□静槐阋晕拿魃缁岊曜寄恐□T街□□3□□稀3□□鳎□即τ诘笔苯□恋谋呒□□抢锸敌凶鸥□□□嫉纳□疲□庇□资杷□频纳瞎攀逼谙嗳□辉丁?
“三年之丧”所具有的相当高度文明的性质﹐体现在它对丧期时限的规定(“三年”)。有了这一规定﹐便取消了随意性﹐而对社会成员有所约束。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往往与随意性的逐步消失和约束力的逐步增长相伴﹐这是不言而喻的。
不过﹐尽管“三年之丧”是规定了期限的丧制﹐但其期限规定并不明确。由於《尚书》文辞简约﹐未及细节﹐亦未见有丧期起讫点记载的实例﹐或许当时的丧期众所周知﹐毋庸赘言﹐而时过境迁﹐众所周知变为无人得知﹐後人眼前便出现一片模糊。在这里﹐《尚书》的简约只节省了极有限的笔墨﹐却引出了後来数千年关於丧期的无休止论争。
“三年”是不是整三年(三十六个月)﹖有人认为是。不过﹐此说出现很晚﹐而且其根据是间接推理。《汉书‧文帝纪》载﹐汉文帝遗诏革除“三年之丧”﹐规定“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凡三十六日终丧释服。应劭释此规定为﹕“凡三十六日而释服﹐此以日易月也。”即认为文帝遗诏是用一日代替一月﹐则原来“三年之丧”期限当为三十六个月﹐也就是整三年。应劭此侄C獾浇□频牟党猓骸按松□普撸□牡圩月始阂獯炊□□□□怯腥∮谥芾褚玻□挝□匀找自潞□俊保ㄓΑ13□□稻□□逗菏椤费帐□抛14□┤牡□炮□□馐且□□□叭□曛□□保□10囱约耙匀找自拢□□蚁惹氐浼□嘤性亍叭□曛□□蔽□□□逶抡撸ㄏ□挛模□□□靠质且延小叭□辍奔凑□□甑睦斫舛□□鱿热胛□鞯慕馐停□□频牟党馐怯械览淼摹?
“三年”不是整三年﹐首先因为古代计算时间往往是首尾兼容的。《尚书》即有其例﹕
三月﹐惟丙午fei@2﹐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於洛﹐卜宅。厥既得卜﹐则经营。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洛rui@3。越五日甲寅﹐位成。若翼日乙卯﹐周公朝至於洛﹐则达观於新邑营。越三日丁巳﹐用牲於郊﹐牛二。越翼日戊午﹐乃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越七日甲子﹐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召诰》)。除两“翼日”外﹐上引以干支推算计日之数﹐皆首尾兼容。卜辞亦然﹐例多不赘。
计日如此﹐计年亦然﹕
宋殇公立﹐十年十一战(《左传‧桓公二年》)。宋穆公卒於鲁隐公三年(公元前720)﹐殇公即位﹐至鲁桓公二年(公元前711)卒﹐“十年”恰是首尾兼容。若以“十年”或为举其成数﹐则尚有他例﹕
晋侯(重耳)在外十九年矣(《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於鲁僖公五年奔狄﹐二十三年返国﹐首尾兼计正是“十九年”。
晋侯以公宴於河上﹐问公年﹐季武子对曰﹕“会於沙随之岁﹐寡君以生。”晋侯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左传‧襄公九年》)沙随之会在鲁成公十六年(公元前575)﹐至鲁襄公九年(公元前564)﹐也恰好是首尾“十二年”。晋侯所说的“十二年”﹐是指年龄﹐沿用至今的虚龄﹐就是这样首尾兼数的。但是﹐他所说的“一星终”﹐是指岁星(木星)一周天的时间﹐而古ァ晴嗈z且允□□□晡□恢眨ㄏ执□鄄饽拘侨舖□粢恢苁奔湮?11.86年)﹐这就混淆而误解了。也许正是为了避免这类混淆﹐古人专门另取一字“ji@4”表示一整年(《尧典》“ji@4三百六旬有六日”)。
关於“ji@4”与“年”在表示时间上的严格区分﹐古人在论述丧期时曾有明确的表达﹕
再ji@4之丧﹐三年也﹔ji@4之丧﹐二年也(《礼记‧丧服小记》)。“再ji@4”﹐整整两年﹐便是跨越首尾三年﹔“ji@4”﹐整整一年﹐必然跨越首尾二年。这里﹐“三年之丧”即是跨越首尾三年之丧﹐说得也再明确不过。
三整年之说﹐至清代毛奇龄氏又极力坚持﹐他举出了两个自以为很有力的证据﹕
(女子)二十而嫁﹐有故(注﹕故谓父母之丧)﹐二十三年而嫁(《礼记‧内则》)。
冬﹐……公子遂如齐纳币。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婚(《公羊传‧文公二年》)。毛氏原系转述﹐今照录出处原文以便说明。其实﹐此处两例无助於毛氏的立论。《公羊传》是讥文公在“三年”丧期内图婚﹐这个“三年”正是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至鲁文公二年冬的首尾三年﹔《礼记‧内则》规定女子二十岁逢父母之丧要到二十三岁出嫁﹐也是为了避免丧期内图婚(接受聘礼)受讥﹐若丧期是整三年﹐必然要到二十三岁时方告结束﹐丧期内图婚之举怎能避免﹖明乎此﹐毛氏说不攻自破。
“三年之丧”的期限不是整三年﹐而是首尾三年﹐已经可以肯定。然而﹐首尾三年即跨越三年﹐依然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期限﹐其误差仅能控制在一年之内﹐上文提及的“二十五月”期限规定便应运而生。
二
《礼记‧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公羊传‧闵公二年》云﹕“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这是“三年之丧”明确期限的早期记载。“二十五月”之说﹐於後世影响极大﹐但对其形成原因﹐并未有令人信服的说明。其实﹐这是划一“三年之丧”期限的一种努力。试看下表:
(附图)
由上表可以清楚看出﹐因为丧主亡故月份不一﹐丧期跨越三年的时间短者只需首尾十四月﹐长者则可达首尾二十五月。为确保每次“三年之丧”期限都能跨越首尾三年﹐唯有取“二十五月”的期限。这样﹐“三年之丧”可以确保名副其实﹐期限也得以划一。
那末﹐“二十五月”是首尾二十五月还是二十五整月﹖《仪礼‧士虞礼》云﹕“ji@4而小祥﹐……又ji@4而大祥﹐……中月而@5。”小祥、大祥用“ji@4不用“年”﹐期限十分明确﹔@5若单用“月”来表示﹐就会导致如“年”一样的模糊﹐因此用了“中月”。“中”有“满”义﹐《汉书》“中二千石”下颜注﹕“中﹐满也。”此处“中”当读去声。则“中月”即“满月”﹐亦即大祥之後过一整月。後世除丧必在与忌日相同序数的一天﹐亦可作为丧期取整月的旁证。由此可知﹐“三年之丧”的期限﹐就年而言﹐是首尾兼容﹔以月计算﹐则必取整数。
但是“二十五月”的期限虽然可以保证丧期跨越首尾三年﹐期限划一的目的却受至闰月的挑战。
我国古代历法早已置闰﹐《尧典》即有“以闰月定四时成岁”的记载。卜辞中亦多见“十三月”﹐间有“十四月”者﹐部分学者对“十四月”(即一年内连闰两个月)有所怀疑﹐但於“十三月”则无异议。行“二十五月”丧期的时代﹐十九年七闰月的闰法已付诸实施﹐丧期逢闰的比例相当高。这样﹐丧期之逢闰与不逢闰﹐其间便有一个月的出入。这一个月的出入﹐在当时的丧仪中是否允许呢﹖从《春秋》经传关於闰月的记载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
闰月不告朔﹐犹朝於庙(《春秋‧文公六年◆@□B澄墓□桓□蛟露ㄋ啡眨□饪峙虏皇堑笔甭彻□还□赜械淖龇a□□蹲蟠□啡匀欢源俗髁伺□溃?
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闰朔﹐弃时政也﹐何以为民﹖(《文公六年》)而同年的《谷梁传》却以为并无不妥﹕
闰月不告月﹐犹朝於庙。不告月者何﹖不告朔也。曷为不告朔﹖天无是月也。闰月矣﹐何以谓之天无是月﹖非常月也。犹者何﹖通可以已也。同年《公羊传》则进一步认为﹕
闰月者﹐附月之余日也﹐积分而成於月者也。天子不以告朔﹐而丧事不数也。明确提出丧事不数闰月。《谷梁传‧哀公五年》云﹕“闰月﹐葬齐景公﹐不正其闰也。”范宁、杨士勋注文以为是丧事不数闰的实例。
“丧期不数”的原则﹐使“三年之丧”期限二十五个月与二十六个月并行不悖﹐其间一个月的出入又令划一丧期的努力化为泡影。
三
“二十七月”是继“二十五月”之後提出的“三年之丧”的新期限。上文所引《虞礼‧士虞礼》“中月而@5”﹐晋代王肃释“中月”为“当月”﹐他是坚持春秋时所定“二十五月”期限的﹐自然也就沿用了“丧期不数”的原则﹐丧期出入一个月的问题﹐他未予考虑﹔早於他的郑玄﹐则释“中月”为“间月”﹐即隔一个月﹐於是将“三年之丧”的期限延展为“二十七月”。郑说并非始发﹐《礼记‧檀弓上》疏云﹕“戴德《丧服变除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5。’故郑依而用焉。”戴德为何取“二十七月”﹐史料未见说明﹐以戴氏生活於太初改历後不久而论﹐太初历改原十月岁首为正月岁首﹐造成了有长达十五个月的一年﹐他或许虑及改历之际的丧期计算而提出新说。郑玄则似乎考虑到划一丧期。郑氏对三礼均有注释﹐自然熟知“二十五月而毕”的经文﹐他不在“二十五月而毕”而却在“中月而@5”处提出“二十七月”之说﹐显然是为避免疑古乱经的非议。郑氏的苦心﹐似乎也得到後人的体谅﹐唐张柬之认为“三年之丧”是“不刊之典”﹐又说“今皆二十七月为常﹐从郑仪也”﹐并在最後得出模棱两可的调和结论﹕“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仪本同。”郑氏其实是很认真地试图改进、完善“三年之丧”﹐以“二十七月”取消“二十五月”实施中一个月的期限出入。究其原意﹐丧期延至“二十七月”﹐无须虑及是否逢闰﹐均可照实际月数计算﹐丧期便得以划一。也真有如此理解郑说﹐留下趣事一桩。
《魏书‧礼志》载﹐偏将军乙龙虎丧父﹐得二十七月丧假﹐他闰月兼数﹐满二十七月回朝请求复职﹐其时是延昌二年(513年)春。考依魏历﹐当年闰二月﹐请求复职应在三月。领军元珍当即上言指控他“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应受“五岁刑”。三公郎中崔鸿极力为之辩护﹕“案三年之丧﹐没闰之义﹐儒生学士﹐犹或病诸。龙虎生自戎马之乡﹐不蒙稽古之训﹐数月成年﹐便惧违缓。”虽然如此﹐仍以“匆匆之失”﹐“科鞭五十”。
乙龙虎一介武夫﹐自然不会涉猎“丧事不数”的经文﹐也不会留心晋代有过丧期逢闰处理方法的议论。《晋书‧礼志》载王彪之云﹕“《阳秋》(即《春秋》)之义﹐闰在年内﹐则略而不取﹔明闰在年外﹐则不应取之以越ji@4忌之重﹐礼制祥除必正ji@4月故也。”晋代行“二十五月”丧制﹐再ji@4(两整年)之内不数闰月﹐再ji@4之外只余一个月﹐除丧的忌日当在原有之月而不是後面的闰月(如恰逢第二十五月有闰的话)﹐自然也不再数闰。晋以後虽行“二十七月”丧制﹐却仍沿袭“丧期不数”的原则﹐《隋书‧礼仪志》即明确规定﹕“三年及ji@4丧﹐不数闰。”在“二十七月”丧制的实施中﹐於是形成了无论遇闰与否都必须遵循的“2(ji@4)+3(月)”的丧期公式。试看以下实例﹕
唐元稹母卒於元和元年(806年)九月十六日﹐三年十二月服除(卞孝萱《元稹年谱》)﹔
宋苏轼母卒於嘉佑二年(1057年)夏四月﹐三年闰十二月﹐四年秋七月免丧﹔父卒於治平三年(1066年)夏四月﹐四年闰三月﹐熙宁元年(1068年)秋七月除丧(施宿《东坡先生年谱》)﹔
明孙奇逢父卒於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六月八日﹐三十五年闰六月﹐九月服阕﹔母卒於万历三十六年十月九日﹐三十八年闰三月﹐三十九年正月服阕(汤斌《孙夏峰先生年谱》)﹔
清查慎行母卒於康熙十一年(1672年)春三月﹐同年闰七月﹐十三年夏六月服阕﹔父卒於康熙十七年春三月一日﹐同年闰三月﹐十九年夏六月服阕(陈敬璋《查他山先生年谱》)﹔
清末吴大淳父卒於咸丰七年(1857年)八月﹐九年十一月服阕﹔母卒於光绪十六年(1890年)正月二十三日﹐同年闰二月﹐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服阕(顾廷龙《吴ke@6斋先生年谱》)。
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
这个“2(ji@4)+3(月)”的公式具有相当大的约束力。宋代理学家程颐元you@7五年(1090年)正月十三日丧父﹐六年闰八月﹐七年四月一日授左通直郎﹐他上书辞免﹐四月十九日又接到“不许辞免”的圣旨(姚名达《程伊川先生年谱》)。後来虽然“终以疾免”﹐但从圣旨“不许辞免”一语可以看出﹐四月一日在丧期内﹐辞免情有可原﹔四月十三日丧期满後﹐再行辞免﹐就不成其为理由。可见﹐这个公式是君臣共认的“二十七月”丧期计算标准法。
如此﹐同样是因为逢闰与否﹐“二十七月”丧制期限仍有一个月的出入﹕不逢闰﹐二十七个月﹔逢闰﹐二十八个月。郑玄划一丧期的努力也未能奏效。
四
郑玄是通过释“中月而@5”的“中月”为“间月”得以延长丧期至“二十七月”的。王肃对郑说发出诘难﹐认为这会导致丧期“出入四年”。王肃的诘难不无道理﹐上引明孙奇逢母丧期自万历三十六年十月至三十九年正月﹐便是首尾跨越四年。这类“出入四年”的例子还可举出一些﹕
王夫之父顺治四年(1647年)十一月十八日卒﹐七年二月十八日服阕(王之春《王船山年谱》)﹔
黄叔琳父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冬十月壬子卒﹐四十七年春正月服除(顾镇《黄kun@8圃年谱》)。
凡严格执行“二十七月”丧制﹐丧事又发生於十、十一、十二这三个月中者﹐丧期都必然“出入四年”。而且似乎还有一种不愿在岁末除服的习惯﹐逢到当於岁末除服阕﹐却仍要延长一个月﹐以便在新的一年结束丧事﹐如﹕
林则徐父道光七年(1827年)九月二十七日卒﹐十年正月方告服阕(来新夏《林则徐年谱》)。
这便又增加了“出入四年”的实例。
不过﹐平心而论﹐郑玄“二十七月”仪固然会如上述导致诸多“出入四年”的情况﹐然若行王肃“二十五月”仪﹐发生於十二月的丧事﹐也会“出入四年”。可见﹐王肃之诘难郑玄﹐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但是﹐王肃“出入四年”的诘难仍然产生了影响﹐如洪亮吉母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十月二十六日卒﹐至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9葬﹐在塚次三日夜﹐负土成坟而归(吕培等《洪北江先生年谱》)。清代行“二十七月”仪﹐此处改行“二十五月”仪﹐显然是冀免“出入四年”的非议。洪母亡於十月﹐改行礼仪恰巧可达目的﹐若晚两月而亡﹐则改行礼仪仍无济於事。
由於“三年之丧”取首尾三年的模糊期限﹐致有取“二十五月”、“二十七月”以求丧期精确划一的努力﹐却又在为解决闰月问题而规定的“丧期不数”原则下始终未能如愿﹐反使“三年之丧”执行中产生了自相矛盾的“出入四年”﹐这恐怕是历代礼仪制订者和礼学家始料未及的憾事。
* * *
“三年之丧”在理论上是“自天子达於庶人”的全社会礼仪﹐但它并未为所有社会成员接受﹐还一直不断受到攻击与否定﹔即便在对其认可信奉者中﹐亦远非人人忠实执行。关於这些﹐将另文论述﹐兹不赘。尽管如此﹐“三年之丧”仍不失为一重要礼仪﹐在古代礼仪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研究古代文化时对它不容忽视。这里举最细微方面的例子略作说明。
撰写年谱﹐往往涉及丁忧、服除之类﹐便与“三年之丧”期限直接相关。此时﹐如缺乏丧期起迄点的确切史料﹐推算起迄则应以当朝丧制为依据。比如﹐唐代行“二十七月”丧制﹐即丧期为“2(ji@4)+3(月)”﹐推断必须以此为据。试看下面两种年谱所述﹕
刘禹锡父贞元十二年卒於扬州。《自传》云﹕“父……至扬州﹐遇疾不讳”﹐“既免丧﹐相国扬州节度使杜公领徐泗﹐素相知﹐遂请为掌书记。”按《旧唐书‧德宗纪下》﹕贞元十六年六月丙午﹐杜佑“兼领徐泗濠节度”。禹锡为杜佑掌书记﹐即在此年﹐除去居丧的时间﹐刘绪之卒﹐应在贞元十四年前(卞孝萱《刘禹锡年谱》)。
按李吉甫於元和九年十月卒﹐德裕丁父忧﹐当於十一年冬终制(傅璇琮《李德裕年谱》)。
《刘禹锡年谱》定其父贞元十二年卒﹐後又说其卒“应在贞元十四年前”﹐已属年谱一忌。再则按语中仅有一史料记载的确切时间“贞元十六年六月丙午”﹐若即以之为免丧之时﹐刘父当卒於十四年三月﹔若免丧之时或前或後﹐则应考定後方能推断。
《李德裕年谱》其父卒时明确记载为元和九年十月(丙午)﹐以唐代丧期推断当於十二年正月终制﹐而不是“十一年冬”。若说避免“出入四年”﹐亦有可能﹐但须出实据。
当然﹐“三年之丧”期限的作用并非仅限於年谱编撰这一细节﹐但由此可见其对认识、研究古代文化功用之一斑﹐而从中亦可得到启发﹕现在进行“三年之丧”期限的探讨并非毫无意义。
(作者﹕李祚唐﹐上海古籍出版社副编审﹔责任编辑﹕谢宝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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