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r (琴心)
看板Confucianism
标题[转录] 大学格物别解 (6)
时间Wed Jul 6 00:26:49 2005
六、易传物字别义
窃谓「物」字训解,其在先秦,尚有一义可得而说。《易》〈系辞下〉
云:
道有变动,故曰爻;爻有等,故曰物;物相杂,故曰文;文不当,故吉凶生焉。
此称爻之有等曰物。韩康伯《注》:
等,类也。乾,阳物也;坤,阴物也。爻有阴阳之类,而后有刚柔之用,故曰「爻
有等,故曰物」。
孔颖达从而疏之,曰:
「爻有等,故曰物」者,物,类也。言爻有阴阳贵贱等级以象万物之类,故谓之物
也。51
韩氏明以类释「等」,而孔氏则转以释「物」。韩氏实以阴阳刚柔之位言物,
故续解〈易系〉下文「物相杂」,谓是「刚柔交错」;而孔氏则改言「万物递
相错杂」。此处其实《注》《疏》异义。下逮朱子《本义》,则曰:
等,谓远近贵贱之差。相杂,谓刚柔之位相间。52
朱子似兼采韩、孔之义,然终避去「物」字并未明白注出,即在《语类》中
亦无更清晰的解说。窃谓清张尔岐言之最了,其言曰:
爻何以谓之物?以爻有远近贵贱之等差,故曰物。物也者,从其不齐之质而名之
也。物何以谓之文?是物也,刚柔之位相间而立,故曰文。文者,从其错杂而名之
也。......爻、物、文,都就爻位说。53
这是说,「物」是指不同的爻位而言,至於何以称之曰物,张氏解释为「从
其不齐之质而名之」,是即指爻之初二三四五上而言,故谓有远近贵贱之等
差。此解物义,较朱子更明朗可从。盖物字本义,擧牛擧勿。勿者,《说文》
以为「州里所建旗,象其柄,有三游,帛帛,幅半异,所以趣民。」古文字
学者或据卜辞谓勿当象弓弦之振动,与物字所擧者初非一字;物所擧勿则象
耒刺田起土,由起土而训为土色,土色非一,故引申为杂义。故卜辞中「物」
为杂色牛,又古者谓杂帛为物,载籍中如《周礼》〈地官.牧人〉之「掌牧六
牲,阜蕃其物」、〈载师〉〈草人〉之言「物地」,诸物字并有不同种类、品级
之义。姑无论勿字何说为当,总之凡言「物」者,皆取杂类不一以为义。54
物之训事,事亦非一,亦当由此义引申而出。即如人亦得称物,如言「尤物」
「人物」,仍不脱此义。故《易传》言「爻有等,故曰物」,自当如张尔岐所
释,乃指有远近、高下、贵贱等差不齐之六爻爻位而言。此不齐之各爻位,
乃有初三五与二四上阴阳刚柔之相间,自此言之则谓之文。张氏谓「爻、
物、文」皆就爻位说,至为明确。如是「物」乃有远近贵贱等差不齐之位之
意,故《礼》家称射位为物,亦宜自此义引申,则并不嫌其为特解。
七、由易传物义会通大学物有本末
惟《礼》家射事之物,但偏取其位义,以之解说格物,於义已通,而於
串讲上下文义,则嫌犹有未周;然此一解说,实已为诠释《大学》提供了一
个崭新的思考角度。窃谓如言《大学》格物,似不如迳取《易》爻各等之位
之义,更较周全。《易》一卦六爻,爻各有其爻位;每一爻位,各有其爻
象,亦各有其爻理或爻义。如〈乾.初九〉:「潜龙,勿用」,初九居六爻最
下,乃其位;潜龙是其爻象;勿用则其占,然亦可谓是其爻义或爻理。处初
居下,固宜有沈潜勿用之理,故戒占者如此。占者筮遇此爻,《易》之象
占,不啻开示其所当行之理;而居此位而有此象、宜遵此理而行者,则正属
占者自身。故《大学》之物,当不指他人,亦不指人我之间,而实即指己身
而言。己位则非孤悬,必有与之相对者:有射物,则有射侯;爻位则更然,
有己位,即有成其所谓远近贵贱高下之位与之相对应;不过言「格物」则只
就己位而言。而《易》爻之物,变动不居,尤合用来说明《大学》之意。孔
孟儒家所谓「君子思不出其位」、「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中庸》所谓
「失诸正鹄,反求诸其身」者,其义固皆可相通,都是强调但求诸己之意,而
《大学》格物亦不外此义。「为人君,止於仁;为人臣,止於敬;为人子,止
於孝;为人父,止於慈;与国人交,止於信」,此即格物。谓为人君当守其为
君之道,而其道则在仁;为人臣、为人子,亦莫不各有其当守之道。以之比
方《易》道,则君臣、父子,犹爻之二、五,有其尊卑上下之别,因亦各有
其当守之义理。故所谓「格物」者,实无异於孔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正名」之义。君臣、父子各皆一名,亦各皆一物,一名有一名当行之道,亦
犹一物有一物当循之理。格於此物,即守居此位者所宜循之义理。则此格
字,或训至而止,或训正,皆无不可,盖犹格局、及格之格,总之是不踰越
此物之范围。而《易》爻位之物,固已蕴涵此义。《易》〈乾.文言〉:「乃
位乎天德。」孔氏《正义》:「位当天德之位。」朱子《本义》:「天德,
即天位也。盖唯有是德,乃宜居是位,故以名之。」是亦以其爻位所宜有之
德以称其位,乃就其所当然以为言。故《大学》所谓「知止」,亦即是知其所
当止处,其义即犹「格物」。所当止处即是至善,故或谓格物即止於至善,其
义亦近,但当知格物只如钱先生所说之立场,乃为学做人的基本立场,是初
步起端的第一步,而只当「知止而后有定」;止於至善则已达此最理想的标
准,斯即戴先生所说「物格」之义,此即当定、静、安、虑而后有得。55
由是而言,能格物则可谓知止,「知止而后能定、静、安、虑、得」,有
得乃始是物格。格物非工夫,工夫当自致知以下,故前文所引清儒已谓「格
物本非第一义」;若转自此一角度参入,则古本《大学》之无格物传,亦非
无说可通。
若本此解进窥《大学》本文,其言「物有本末,事有终始」者,亦自可
贯串而解。朱子《章句》释此两句云:
明德为本,新民为末。知止为始,能得为终。本始所先,末终所後。此结上文两节
之意。56
朱子盖认此两句为上文两节的总结语,本末与终始分系,而皆各有所当先
後。阮元则主事即物,故说:
「事有终始」,即「物有本末」,重言以申之也。「先後」者,兼本末、终始言也。57
谓「先後」兼承本末、终始以为言,与朱子不异;而谓事、物乃一义之重
申,则与朱子所解不同。朱子於格物既以事训物,此处又二之,宜乎阮氏不
之从。大抵一般读《大学》经文者,往往熟於朱注,先入为主,总易将此数
句认为是结括上文之语。稍後陈澧曾记清初王复礼别有一说,其言曰: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後,则近道矣。」朱子《章句》云「结上文」。王氏
复礼《四书集注补》以为「起下文」;引高中元《私记》,云:「『本末』二字,即
下文『本乱末治』字;下文六『先』字,即此『先』字;七『後』字,即此『後』
字。盖此条总言其意,而下二条详列其目也。」「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
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此谓知
本,此谓知之至也。」《集注补》云:「『此谓知本』,正应『修身为本』,非衍文
也。人能『知本』,非『知之至』而何?故後文只单疏诚意,无烦补格致也。」此二
条,不从朱注,实可以备一解也。58
所录後一条涉及古本与改本之是非,非本篇论旨所在,姑置勿论;然其谓
「物有本末」四句所以起下文,非如朱子说为结上文,则极有见地。59「物有
本末」之本末,与下文「本乱末治」同其所指,紧扣文义,正可与拙解格物
相配为说。盖若知物非即事,则「物有本末」固非如阮元所说即「事有终
始」;亦非如朱子所说,物、事分承前文之两节。此数句乃所以起下文,则
此有本末之物,正是下文「格物」之物。何谓物之本?经文固已明言「自天
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则修身是本;「修身为本」即承上「物
有本末」之本而言。何谓物之末?此则必配合下文「本乱末治」以为说而後
可。因为本末即犹树木之根本与枝叶,根本虽一,而枝叶则可以非一,故本
有定指,而末无定谓。
今试略阐此义。《大学》所以言「格物」者,正因人之地位各有等差不
同,故同一人,可以为君,亦可以为臣;可以为父,亦可以为子;其名之不
同,端视其相对一方与己身之关系而定。故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即是所谓
「物」,此犹乎「爻有等」之物;以其位不同,故名不同,而所以为修身者亦
各异,所谓「为人君止於仁,为人臣止於敬,为人子止於孝,为人父止於
慈,与国人交止於信」者是也。人各就其所当之名而正,即无异就其所当之
物而格;然不曰正名而曰格物者,乃就其同一身之本与相对之末有其不同之
伦理而言。如一人为君,其下有臣民,然其上尚可有其师父。自此一君自身
相与之上下而言,彼等皆是末,而其伦理则各有分殊:於其臣民,当「体群
臣」「子庶民」;然於其父,则依然为子,固当孝;虽位居九五,於其师则仍
当「尊贤」;此皆尽属其「为人君止於仁」之所当涵括。《中庸》言:「期之
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朱子《章句》:
「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绝,大夫降;而父母之丧,上下同之,推己及人也。」
盖期丧,谓诸父昆弟之丧。大夫之贵,犹不得臣其诸父昆弟,故为之服,但
比常人少降;诸侯则得臣其诸父昆弟,故绝不为之服。60 惟父母不以其子之
尊卑变,故子孙虽为天子,乃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亦同遵三年服。又如
《礼记》〈学记〉言:「当其为师,则弗臣也。大学之礼,虽诏於天子,无北
面,所以尊师也。」故虽居君位,但不得臣视其师。此等皆是因其所当物之
不同,而其伦理之实亦随而相异。亦可谓因其伦理之不同,其礼节亦随而相
异。故凌廷堪以为格物皆礼之器数仪节,其义亦非不是,只端就其发於外之
用而言,实亦与朱子专就事理而言者同病,盖皆遗落「格物」与「物有本末」
之相关而独立求解所致。若谓物指等差不同之地位而言,自其本之对末,内
固不离事理,外亦不离礼节,是皆「格物」义所可有而相通包括者。
由是言之,同一人也,当其「物」之为子,则正其为子之名,循其为子
之理,至其本分,亦止其本分,是谓「格物」;他日为父,则正其为父之
名,循其为父之理,至其本分,亦止其本分,是亦「格物」;此亦所谓「壹
是皆以修身为本」。故自人之身而言,身是本,相与之对象是末;自其事而
言,则修身是本,齐家、治国、平天下则是末。物既指位,自就人言,然言
「物」则必有其相与者,犹《易》爻位之有其相应,此则《礼》家射位之与射
侯,良堪比拟。故就八条目而论,致知、诚意、正心,皆不在「物有本末」
所言范围之内;自修身以下,始得言「物有本末」。传言齐家在修身,曰「人
之其所亲爱、贱恶、畏敬、哀矜、敖惰而辟」;言治国必先齐家,曰「其家
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言平天下在治其国,曰「所恶於上,无以使下」
等等所谓絜矩之道,无弗明白就己身与相与对象之事言之。故知《大学》所
谓格致诚正,其修身之道固未尝离人事,宜不与方外枯槁寂灭者同科;然物
之非即是事,亦於此可知。若端就事而言,自格物以下,八条目无不是事,
故王复礼谓「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四句乃所以起下文者,实为有见。故言
事,则八条目俱是,乃有其先後;至言物之本末,则惟修身以下始可副之;
否则《大学》当言「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格物为本」,而不应说「壹
是皆以修身为本」了。
再进而言之,经文结句云:
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所谓「其本乱而末治」,作为主词之「其」字,正承上句「自天子以至於庶人」
而来,天子以至庶人,皆当先治其本,亦即各先讲求修身。「其所厚者薄,
而其所薄者厚」,两「其」字仍当同上句之所指,亦谓自天子以至庶人。朱子
《章句》说之曰:
本,谓身也。所厚,谓家也。61
以身释本极确,因经文已明言「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故无争议。然所厚谓
家,则易启人疑。朱子此处亦未进一步注出「所薄」,然其说另见於《语类》:
(朱子)曰:「修身是对天下、国、家说,修身是本,天下、国、家是末。凡前面许
多事,便是理会修身。『其所厚者薄,所薄者厚』,又是以家对国说。」问:「《大
学》解所厚谓家,若诚意、正心亦可谓之厚否?」曰:「不可。此只言先後缓急,
所施则有厚薄。」62
此说所施方有厚薄之可言,故诚正不得与,亦殊有理;63但家厚国薄之说终嫌
牵强。日人太田元贞《大学原解》为之开脱,曰:
所厚,家人也。所薄,国人也。遇国人非可薄也,虽然,比诸家人则薄乎云尔。64
此或可谓得朱子意,然未必即是《大学》意。既言「厚薄」,自当依朱子所
解,谓「所施」方得言厚薄,不涉诚意、正心。惟朱子以家、国、天下为
末,又以家、国相对为言释厚薄,则疑非是。盖「其本乱而末治」之「其」
字既上承「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则既可以指代天子,也可以指代诸侯、卿大
夫、庶人。天子固得兼言齐治平,诸侯已不得言天下,卿大夫则仅得言齐
家,至如庶人,则并齐家亦不得与。何以言庶人不得与乎齐家?因《大学》
所言之齐家主要乃指大夫以上之家政,决非指如孟子所谓「百亩之田,数口
之家」。传释修身齐家,曰:「人之其所亲爱、贱恶、畏敬、哀矜、敖惰而
辟」,试问数口之家如今之小家庭者,何所贱恶、哀矜、敖惰?可见即就《大
学》本文,已可证其非言庶人之家。若谓其「末」指家国天下,则最少是要
剔除了庶人,如此上面「自天子以至於庶人」便无法说了。由是可以推知,
「本乱末治」之本末,仍是上文「物有本末」之本末,乃指物位之本末而言,
具体的指代仍是灵活的,端视当事人不同的地位而定。庶人自有其父兄、夫
妇、昆弟、朋友,相对於己身,固可有其本末,而得行其修身。故窃谓「其
所厚薄」两句,其文理大义仍当依孔氏《正义》之说。孔氏曰:
此覆说「本乱而末治否矣」之事也。譬若与人交接,应须敦厚以加於人,今所厚之
处乃以轻薄,谓以轻薄待彼人也。其所薄者厚,谓己既与彼轻薄,欲望所薄之处以
厚重报己,未有此事也。65
若依前文鄙说,如其物为子,修身之对象为其父,孝其父,即其厚;不孝其
父,即其薄。今於其所当孝之父,反不之孝,是即所谓「其所厚者薄」。就此
种情况而言,「其」即指此不孝之子。有此不孝之子,其父则转成为「其所
薄者」。若其父不计较子之不孝,依然慈爱以报,便是「其所薄者厚」。然一
般世情,遇此不孝之子,其父亦将难为慈。故「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
厚,未之有也」,正说「本乱而末治者否矣」之所以然。此处几个「其」字,
自天子至庶人,皆无定指,而其身之本则或可为子,或可为父,或可为臣,
或可为君。其人之遇家人、国人,莫不皆然,「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即
此之谓。本乱则身不修,即缘物之未格。君之於臣民,君为本,臣民为末,
视群臣犹吾四体,视百姓犹吾子,即是其格物,亦即其所以修身,是即其治
平之事;至其孝於亲,弟於长,慈於幼,无有偏失,亦是格物,亦所以修
身,是即其齐家之事。故八条目,於「事」则当知其「终始」;於「物」则
当知其「本末」;而综之曰「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大
学》之意,固非谓父遇不孝之子,己便可不慈;父而如此,其物亦已不格,
如是则其身之本,亦将随其子之乱其本而亦自乱其本,此就其子之地位而
言,适成其本乱而末亦乱。此非儒家反求诸己之义,故《大学》经文末处乃
言世情因果之效验,所倡人生义理,固在彼而不在此。如是说来,格物之
「物」,固包其位与理而言,是即孟子所谓「万物皆备於我」之「物」。朱子彼
处以「大则君臣父子,小则事物之细」中本然、当然之理为解,亦可与格物
相发。《礼记》所谓仁人、孝子「不过乎物」,其义亦可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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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魏.王弼、晋.韩康伯、唐.孔颖达,《周易注疏》,同注3,第1 册,卷
8,页175。
52 宋.朱熹,《周易本义》,(台北:大安出版社,1999.7),页264。
53 清.张尔岐,《周易说略》(济南:齐鲁书社,1993.12),页346。
54 王国维〈释物〉云:「物本杂色牛之名,??因之以名杂帛,更因以名万有不
齐之庶物。」见《观堂集林》卷6,《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台北:台湾
商务印书馆,1976.7),第1 册,页275。
55 朱子说:「定、静、安、虑、得五字是功效次第,不是工夫节目。」见《朱
熹集》〈答王子合〉,同注18,卷49,页2374。
56 同注5,页5。
57 同注46,页56。
58 清.陈澧,《东塾读书记(外一种)》(北京:三联书店,1998.6),页
175。
59 主张「物有本末」为起下文之句者,实有多家,说详下文。即如阮元,虽谓
「物有本末」与「事有终始」同义,然亦以为不当离本末以言格物。
60 说参日本.简野道明,《补注学庸章句》(台北:广文书局,1981.12),
《补注中庸章句》,页20 引卢未人说。
61 同注56。
62 同注17,卷15,页269。
63 《孟子》〈尽心上〉:「於所厚者薄,无所不薄也。」可与朱解「厚薄」相
证。
64 据日本.简野道明,《补注大学章句》,同注60,页4 引录。
65 同注3,页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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