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r (琴心)
看板Confucianism
标题[转录] 大学格物别解 (5)
时间Wed Jul 6 00:22:12 2005
五、明末清初以下格物新义
如我们撇开朱子格物说中有关自然之理与人事之理那一点模糊的争论,
改从一个比较宏观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对「物」字的训释,程朱、陆王实
皆同在汉儒「物犹事也」的旧诂之下作引申,只汉儒未牵搭到「理」的层
面,而宋明儒则多推到事理为说。宋明儒之於事理,程朱偏主向外,陆王则
重在内求;其大别如此。35
其後到了明末清初,则有据《礼》家义释「物」字者,其义则颇别出。
主此说者,有瞿汝稷、万斯大,略见於黄宗羲〈答万充宗论格物书〉之引
述:
兄以〈大射仪〉若丹若墨所画之物,即格物之物。圣人不过乎物,即是尽其性;因
物付物,即是尽人之性。此是兄读书自得,而先儒已有言之者。瞿汝稷云:射有三
耦,耦凡二人,上耦则止於上耦之物,中耦则止於中耦之物,下耦则止於下耦之
物。画地而定三耦应止之所,名之物也。故《大学》言物是应止之所也。格,至
也。格物也者,至於所应止之所也。在瞿元立虽创言之,然与罗近溪训格为式,事
皆合式为格物,字异而义则同也。36
盖格物二字联缀为一词,惟一见於《大学》,然分字而诂,则先秦旧籍中固不
乏异义,清儒谢江尝言「格」有十八解;37「物」字义解则不多;然合而释
之,仍可有各种新解。质而言之,「格物」中「格」字训释,多系乎对「物」
字的理解。如司马光以物为外物,故以扞格义释格,谓「扞御外物」即是格
物。38 以「物」为万物,乃一般最常见之释义,然历来解者采此义者反不
多;以事为解者则较多,自郑孔以至程朱、陆王,几无不用此训释,但或专
主於事,或推引於事理而已。由其认定「物」为事义,其上「格」字遂依各
家不同体会,乃或训来、至、止、正等诸义。清徐灏《说文解字注笺.口
部》:
各,古格字,故夂。夂有至义,亦有止义,格训为至,亦训为止矣。39
可知来至之与终止,似若相违,其实依然是一义之引申。此意阮元《揅经室
集》〈大学格物说〉中亦有所说明。至於「格」之训正,如《尚书》「格其非
心」、《孟子》「格君心之非」即是其例。《论语》「有耻且格」,「格」或训
至,谓民耻於不善,而有以至於善;或训正,谓民有以日迁乎善;则至之与
正,其义亦可相通。40 然而瞿、万对「物」字的理解则与诸家大异其趣。其
「物」义本出射礼,《仪礼》〈乡射礼〉:
射自楹闲,物长如笴,其闲容弓,距随长武。
郑注:
物谓射时所立处也。谓之物者,物犹事也,君子所有事也。41
又《礼记》〈投壶〉郑注:
间相去如射物。
孔疏:
物,谓射者所立之处,物长三尺,阔一尺三寸;两物东西相去容一弓。42
其他如《大戴礼》〈虞戴德〉云:「规鹄,坚物。? .履物以射其地,心端色
容正,时以鶫伎」;《仪礼》〈乡射礼〉〈大射仪〉并云:「(上射、下射)皆
当其物北面而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还,视侯中,合足而俟」,物义皆同
此。可知古代举行射礼时,射者所站立之固定位置,即称之曰「物」。至立义
之所以然,郑玄似已不甚了了,故仍由「物犹事也」之训曲折引申,谓射为
君子所有之事。若然,则当泛指射事为物;射事所涉多方,何以独指其所立
处为「物」?阮元则引《礼记》〈仲尼燕居〉郑注:「事之谓立,置于位
也」,及《释名》〈释言语〉:「事,倳也。倳,立也。」谓物之事即倳。如
此迂曲为说,已非郑玄本旨。
此义虽颇罕用,然《大学》原属《小戴礼》之一篇,字义训释参考本书
他篇,宜亦不失为一途。学者固不妨平心细究,此一训解施於《大学》原文
上下文理是否能通。例如清儒凌廷堪亦《礼》学名家,着〈慎独格物说〉,即
主以《礼记》释《礼记》,其言曰:
(〈礼器〉)曰:「君子曰:『无节於内者,观物弗之察矣。欲察物而不由礼,弗之得
矣。故作事不以礼,弗之敬矣;出言不以礼,弗之信矣。故曰:礼也者,物之致
也。』」此即《大学》格物之正义也。格物亦指礼而言。「礼也者,物之致也」,
《记》文亦明言之。然则《大学》之格物,皆礼之器数仪节可知也。後儒置〈礼器〉
不问,而侈言格物,则与禅家之参悟木石何异?43
特谓「物」之所指,限於礼之器数仪节。然所谓礼,固有动容周旋之礼仪礼
容,但亦有礼意,则几可谓关乎人生之全部。《大学》原篇虽系《礼》,并不
意谓所涉内容只如此狭隘。即揆诸〈礼器〉原文上下脉络,其所谓「物」,亦
明指万物而言,岂可独截其「礼也者,物之致」一语,便谓其专指礼器仪
节?此不惟误说《大学》,即在〈礼器〉,亦非的解。此凌氏因不喜宋明儒穷
理之说,欲以「礼」代「理」,意若礼说皆得相通;不思《大学》尚有诚正修
齐治平诸项,又安可以此一义通说?此即在《大学》本文亦难寻依据。
虽然,瞿、万以「射者所立之处」训「物」,引申之以「至於所应止之所」
解「格物」,则於《大学》原文诚然可通。钱宾四先生尝阐申其义,云:
若训格为止,物为所止处,此即《论语》所谓「君子思不出其位」。格於物,则不出
其位也。《诗》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易》曰:「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
则。」此皆「物」与「则」并言同义,犹言法则、准则。以今语说之,犹云榜样或
标准。在外言之为标准,在己言之则为其地位或立场。??故人性之明德,人事之
至善,即《大学》格物「物」字义。古者射以观德,射以择士,故每以射事喻德
行。《中庸》云:「射有似乎君子,失诸正鹄,反求诸其身。」??此云「正鹄」,
乃所射之目的。射贵乎中的,中的即射事之至善也。若以人事言之,为人子者即应
止於人子之地位,孝则譬之如射。若人子虽欲孝,而不得爱於父,则如射不中的,
失诸正鹄;在外未见亲民之效,即在我未可谓已明其明德,而其事亦未可谓已止於
至善。子欲孝而父不爱,为子者仍只有孝,别无他道。故曰:「行有不得,则反求
诸己。」......故射不中的,只有站在原地位好好再射,终不能埋怨自己地位站差
了。故万氏所释《大学》格物义,实即《大学》止至善工夫。44
此说扣合《大学》义旨,可谓条畅。然钱先生又以先秦典籍「物」字此训少
见,《大学》无缘忽用此义,因此进而复申万氏稍前顾亭林之说。顾氏《日
知录》曰:
致知者,知止也。(原注:董文清槐以「知止」二节合「听讼」章为「格物」传。)
知止者何?「为人君止於仁,为人臣止於敬,为人子止於孝,为人父止於慈,与国
人交止於信」,是之谓止。知止然后谓之知至。君臣、父子、国人之交,以至於礼仪
三百、威仪三千,是之谓物。《诗》曰:「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孟子曰:「舜明
於庶物,察於人伦。」昔者武王之访,箕子之陈,曾子、子游之问,孔子之答,皆
是物也。故曰:「万物皆备於我矣。」惟君子为能体天下之物,故《易》曰:「君
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记》曰:「仁人不过乎物,孝子不过乎物。」45
钱先生以为顾氏所述义,与万氏训义虽有通专之殊,其实内涵并无二致,且
顾训所引古书较万氏更为明通。此外阮元亦本物事之训,兼采瞿、万解义,
而说又不同。其说云:
物者,事也。格者,至也。事者,家国天下之事,即止于五伦之至善,明德、新
民,皆事也。格有至义,即有止意,履而至,止於其地,圣贤实践之道也。??格
物者,至止于事物之谓也。凡家国天下五伦之事,无不当以身亲至其处而履之,以
止于至善也。格物与止至善、知止、止于仁敬等事皆是一义,非有二解也。必变其
文曰格物者,以格字兼包至止,以物字兼包诸事,圣贤之道,无非实践。46
阮元亦不脱乾嘉学者不喜宋儒穷理说之意态,自认所说异於宋儒之所在,即
虚实之辨,谓己说为实践,而宋儒为虚义。要之,明清儒解格物,几莫不挽
而归诸人事范畴内作解;此诚较合《大学》本文文理,亦似更近先秦古义。
然钱先生则评阮说实与宋儒训解同病,云:
阮氏若只谓格物乃至於事、止於事,依然语气不完,依然与朱子同病。故朱子必以
「至事」变成「穷至事物之理」,语气始足;阮氏亦必以「至事」变成「至於事之至
善」或「止於事之至善」,而後语气始足;则依然是增字诂经也。47
若只言「至事」,则只当得朱子「即物穷理」之「即物」一截。毛子水先生则
盛称曾国藩「心当附丽事物以求知,不可舍事物以言知」,以及陈澧「至事
者,犹言亲历其事」两说。48 夷考两家之义,亦得清儒章学诚所谓「古人未
尝离事而言理」之意,所重者则亦一如阮元所说之实践。无如此等说法终无
以解前引戴静山先生所提八条目覆说「格物」与「物格」层次之异。故钱先
生乃云:
格物「物」字,本不训事,而当为事之至善处。格物者即至於事之至善而止之义。
此说即自阮说修正而来,而直以「事之至善」训「物」,则举《日知录》所集
各条为义证,云:
「万物皆备於我」,决非「山河大地皆是我法身」也,亦非得谓「万事皆备於我」
也,只可谓「万善(或万德)皆备於我」始明白。「明於庶物」即「明於诸善(或
众德)」也。仁人孝子「不过乎物」,即「至於至善」、「止於至善」也。49
曰「善」曰「德」,则仍与「理」相通。「不过乎物」本出《礼记》〈哀公问〉:
公曰:「敢问何谓成身?」孔子对曰:「不过乎物。」
元陈澔《集说》引应氏(镛)曰:
物者,实然之理也。性分之内,万物皆备。仁人孝子不过乎物者,即其身之所履,
皆在义理之内而不过焉,犹《大学》之「止於仁」「止於孝」也。违则过之,止则不
过矣。夫物有定理,理有定体,虽圣贤岂能加毫末於此哉?亦尽其当然而止耳。50
其说即本於朱注「万物皆备於我」而来,亦明引《大学》为证。可见钱先生
之解义,论其实质内涵,所异於朱子者,更在「格」字义训上;而所谓「事
之至善」,易言之,即事理之当然;至其义解的转折,则本於「射者所立之处」
之训而引申。然纵说钱先生此解「物」字与朱义可相证发,毕竟由「格」字
的异训,终令钱先生的说法,亦一如大多数明清诸儒的共通意见,实即主张
《大学》所谓格物仍应不越人事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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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明末清初有孙奇逢,尝为朱子、阳明格物歧义作调停,曰:「朱、王入
门原有不同,及其归也,总不外知之明、处之当而已。」见徐世昌编纂
,《清儒学案》(台北:燕京文化事业公司,1976.6),《夏峰学案》
〈答常二河〉,第1 册,卷1,页13-14。其〈格物论〉亦云:「紫阳穷理
说的浑成,阳明正物说的直截。??紫阳与阳明其实何尝相背?」见清.
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台北:鼎文书局,1977.4),第59 册,
《理学汇典.学行典》,卷90,页879 引录。然两家异同的争议,实并
未因之而泯灭。又案:程朱、陆王学术异同乃近世学术大题,所涉极复
杂深细,此处只就物字义解粗言之。
36 明.黄宗羲,〈答万充宗论格物书〉,《黄宗羲全集》(杭州:浙江古
籍出版社,1993.10),第10 册,《南雷诗文集》上,页193。
37 清.谢江,〈格物说〉,同注4。
38 宋.司马光,〈致知在格物论〉,《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台北:台
湾商务印书馆,1975.6,《四部丛刊初编》第46 册),卷71,页519。
案:司马光所谓「外物」,意指物欲之诱。其意殆近乎唐人李翱〈复性
书〉之说。李氏云:「物者,万物也;格者,来也,至也。物至之时,
其心昭昭然明辨焉而不应於物,是致知也,是知之至也。」其所谓「心
不应於物」内涵即近乎司马云云,但李氏实以此解致知,非解格物,彼
仍是以「来、至」释「格」,与司马训「扞御」者不同。李说见《李文
公集》(《四部丛刊初编》,第40 册),卷2,页10。
39 据丁福保,《说文解字诂林正补合编》(台北:鼎文书局,1977.3),
第2 册,页1270 引录。
40 参宋.朱熹,《论语集注》,同注5,页70。
41 汉.郑玄、唐.贾公彦,《仪礼注疏》,同注3,第4 册,卷13,页148。
42 同注3,卷58,页966。
43 清.凌廷堪,〈慎独格物说〉,《校礼堂文集》(北京:中华书局,
1998.2),页144。
44 同注19,页222-223。
45 清.顾亭林,〈致知〉,《原抄本日知录》(台北:明伦出版社,
1970.10),卷9,页183。
46 清.阮元,〈大学格物说〉,《揅经室一集》,卷2,《揅经室集》(
北京:中华书局,1993.5),上册,页54-55。
47 同注29,页243-244。
48 曾说见王启原辑《求阙斋读书录》卷2,陈说见《东塾读书记》卷9;说
详毛子水,〈「致知在格物」:一句经文说解的略史〉,同注2,页247。
49 同注47。
50 元.陈澔,《礼记集说》(成都:巴蜀书社,1989.3,影印明善堂重梓
怡府藏板本),下册,卷9,页8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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