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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BBS 站长的责任
发信站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Wed Jul 7 17:01:3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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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S 站长的责任
> 核发帐号要有纪录,该记录应为可信赖的。
> 要保存使用者上线记录,该记录应为可信赖的。
> 经由司法程序需提供帐号使用者身份,与上线记录。
> 站长版主是否常态行使编辑权力,并非绝对,但站长版主应在 BBS 站
> 上作明显宣示让使用者知道该站是否行使编辑权力,但仍应保留管道在合
> 理时间处理具名检举明显侵权之 local post。
> 以报社读者投书、电视 call 节目为例,报社、电视台是否要负连带责任
> ,是否常态行使编辑权是关键。
讲的更白一点,站长版主要行使编辑权力是很危险的,因为 BBS 不像报纸,
不像电视,定时出版。BBS 不定时不定量,只要表达行使编辑权力之後,就
要对BBS 站上所有 post 负连带责任。
若明白表达不行使编辑权立,只要保存使用者帐号申请纪录,上线使用记录,
站主需负连带言论责任机率不大。
BBS 大致公认为公开场合,若有毁谤事实,可以诉诸法律讨回公道。
BBS 若有违反分类,要站长花费人力,冒行使编辑权力的危险,愿意的站长
不多。
BBS 若有滥发帐号事宜,个人认为要有纵容使用者侵害他人权益之事实,但站
长是否滥发帐号,要诉诸法律,看看经由司法程序,站长拿不拿得出记录来,
才能确定站长是否有滥发帐号,导致侵害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