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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网址: http://www.taiwancinema.com/ct.asp?xItem=61672&ctNode=13&mp=1 详细内容: 第三十三届奖励优良影像创作金穗奖实施办法 中华民国99年7月19日天影资馆展字第0990115号函发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新闻局)为培育电影人才及提升电影艺术创作之内涵与水准, 鼓励国人以十六厘米、超十六厘米、三十五厘米或数位影像(如DV、HD或HDV等规格) 摄影机摄制完成影像创作作品,并为鼓励国内大专院校学生从事电影创作,特补助财团 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以下简称本馆)办理本奖项活动,并订定本办法。 二、奖励方式 (一)「一般作品奖」: 1.首奖 (不限媒材及类型):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 2.最佳剧情片奖(不限媒材):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3.最佳纪录片奖(不限媒材):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4.最佳动画片奖 (不限媒材):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5.最佳实验片奖(跨类型,不限媒材):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6.优等奖 (不限媒材及类型) :五名,每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 (二)「一般作品个人单项表现奖」: 以报名参选「一般作品奖」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导演、编剧、主要演员、艺术指导、美术 设计、服装设计、电影音乐(作曲、配乐)、动作设计、造型设计、动画设计、摄影、 录音或剪辑等为奖励对象,且获奖者应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 奖励名额以五名为上限,每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五万元。获奖者属二人以上合创者 ,奖座各一,奖金平均分配。 (三)「学生作品奖」: 1.最佳学生作品奖: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2.优等学生作品奖:三名,每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五万元。 (四)「学生个人单项表现奖」: 以报名参选「学生作品奖」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导演、编剧、主要演员、艺术指导、美术 设计、服装设计、电影音乐(作曲、配乐)、动作设计、造型设计、动画设计、摄影、 录音或剪辑等为奖励对象,且获奖者应为我国在校学生。 奖励名额以五名为上限,每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五万元。获奖者属二人以上合创者 ,奖座各一,奖金平均分配。 三、入围者及获奖者应遵守事项 (一)「一般作品奖」及「学生作品奖」之入围者,应同意无偿授权新闻局、本馆及因 组织法规变更承受本办法业务之机关,将入围之影像创作作品於金穗奖相关活动中(包 括但不限於宣传及影展活动)作非营利性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口述、公开展示, 并得将入围之影像创作作品重制、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种语版)或 部分剪辑,於金穗奖相关活动中(包括但不限於宣传及影展活动)作以下运用: 1.於活动中作非商业性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口述、公开展示; 2.於无线、有线、卫星电视频道中作非营利公开播送、公开演出、公开口述、公开展示; 3.於上开行政机关(驻外单位)所属之网站公开传输、公开演出、公开口述、公开展示。 (二)「一般作品奖」及「学生作品奖」之获奖者,应缴交获奖之影像创作作品全新复 制片一部(全新复制片之媒材应与报名参选缴交之复制片媒材相同)予本馆永久典藏及 推广之用,并出具同意永久无偿授权本馆及因法律规定承受本馆业务之法人,得将获奖 之影像创作作品作非营利性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口述、公开展示,并得将获奖之 影像创作作品重制、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种语版)或部分剪辑,作 以下运用之书面同意文件: 1.於非营利活动中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口述、公开展示; 2.於无线、有线、卫星电视频道中作非营利公开播送、公开演出、公开口述、公开展示; 3.於所属之网站公开传输、公开演出、公开口述、公开展示。 (三)「一般作品奖」及「学生作品奖」之获奖者,应出具永久无偿授权新闻局、新闻 局授权之人、我国驻外单位及因组织法规变更承受本办法业务之机关,得将获奖之影像 创作作品重制、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种语版)或部分剪辑,作以下 运用之书面同意文件: 1.於非营利活动中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口述、公开展示; 2.於无线、有线、卫星电视频道中作非营利公开播送、公开演出、公开口述、公开展示; 3.於上开行政机关(驻外单位)所属之网站公开传输、公开演出、公开口述、公开展示。 四、报名注意事项 (一) 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长度,应为六十分钟以下。 (二) 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应为中华民国(下同)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摄制完 成之作品。 (三) 同一影像创作作品,仅得择一报名参选「一般作品奖」或「学生作品奖」。 (四) 报名者资格: 1.报名参选「一般作品奖」及「学生作品奖」者,应为影像创作作品之制片或导演,且 该作品之导演应符合(1)及(2)之规定,且其担任导演之作品累计获(3)至(9)之 奖项,未逾二部者: (1)未曾导演二部以上新闻局策略性补助金电影片、辅导金电影(长)片或三部以上 辅导金电影短片; (2)未曾导演二部以上获新闻局国产电影片制作完成补助之电影片; (3)金穗奖奖项; (4)金马奖奖项; (5)金钟奖奖项; (6)金视奖奖项; (7)台北电影节奖奖项; (8)台北主题奖奖项; (9)台湾国际纪录片双年展奖项等。 2.报名参选「一般作品奖」: 报名参选「一般作品奖」者,其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制片、导演及编剧应具有中 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其余主要演职人员应有二分之ㄧ以上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 报名参选「一般作品奖」者,应於报名表上注明报名参选之奖项。违反者,均不予评审 。「一般作品奖」报名参选之奖项如下: (1)最佳剧情片奖(不限媒材) (2)最佳纪录片奖(不限媒材) (3)最佳动画片奖(不限媒材) (4)最佳实验片奖(跨类型,不限媒材) 3.报名参选「学生作品奖」者,其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导演及编剧应为我国在校 学生,其余主要演职人员应有二分之ㄧ以上为我国在校学生。 (五)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一律应加印中文字幕。 (六)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以十六厘米或三十五厘米之电影片复制片(电影拷贝 )报名参选者,不得有未回片(带)、无引导片、毁损、画质太差、无片心、片盘等情 形;以DVD拷贝报名参选者,应提供可直接播放之格式之拷贝。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 品,如有无法播放或播放状况不佳等情形者,本馆得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 不全者,不受理评审。 (七)违反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之ㄧ者,均不予评审。 (八)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一律不予退件,请以复制片报名参选。 五、报名应备文件 (一) 报名表正本(一份)。 (二) 第三点第(一)款之授权同意书正本(一份)。 (三) 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符合第四点第(二)款规定之切结书正本(一份)。 (四) 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导演未违反第四点第(四)款第1目规定之切结书正 本(一份)。 (五) 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内容大纲、实际拍摄地点说明、导演简介及照片、 演职人员表(含工作人员表、主要人物表或主要演员饰演角色对照表)、剧照等之电子 档(各一份),汇整储存於光碟片(VCD或DVD)中。 (六) 报名参选「一般作品奖」者,另须检附下列文件、资料: 1.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制片、导演及编剧,以及其余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职人员 之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文件(各一份)。 2. 报名参选「一般作品奖」者,不限摄制之媒材,应视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创作 媒材,缴交十六厘米或三十五厘米之电影片复制片(电影拷贝)一部或DVD拷贝九片。 (七)报名参选「学生作品奖」者,另须检附下列文件、资料: 1.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导演及编剧,以及其余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职人员之学生 证或在学证明文件(各一份),或出具学校或科(系)所证明确为在学期间所参与摄制 完成之证明文件正本(一份)。 2.报名参选「学生作品奖」者,不限摄制之媒材,缴交十六厘米或三十五厘米之电影片 复制片(电影拷贝)一部或DVD拷贝九片。 (八)使用他人着作(包括但不限於音乐着作)者,应缴交各该着作之着作财产权人授 权同意书影本(一份)。 六、报名期限 自发布日起至中华民国99年9月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报名。报名文件不全者,本馆得通 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受理评审。 七、报名方式及地点 报名者应以邮寄(须挂号)或亲送方式向本馆报名 。采挂号邮寄方式报名者以邮戳为 凭。采亲送方式报名者,应於本馆上班时间内送达,并於信封上注明「报名第33届奖励 优良影像创作金穗奖」。 报名地点: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100台北市青岛东路7号4楼)。 联络电话:(02)23924243分机41。 八、评审方式 (一)由本馆遴聘经新闻局核定之影视专家、学者七人至九人,组成评审团评审参选之 影像创作作品。评审团评审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以下简称参选作品)之准驳及奖 金金额,应以会议为之。 (二)评审团之委员,应严守利益回避及价值中立之原则。委员於参选作品评审会议召 开前,均应签署声明书,声明与该次评审之参选作品无关联,并同意对评审会议相关事 项保密。委员违反声明事项者,本馆得报经新闻局终止该委员之聘任;委员与该次评选 之参选作品有关联并经查证属实者,本馆并得报经新闻局撤销该参选作品之奖金获奖资 格。 (三)评审方式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办理。初审阶段,评审团应依第二点规定,先评审 出「一般作品奖」及「学生作品奖」各奖项之入围名单;复审阶段,评审团应依入围名 单,评审出第二点规定之「一般作品奖」及「学生作品奖」各奖项获奖名单。 (四)评审团应自参选作品中,评审出「一般作品个人单项表现奖」及「学生个人单项 表现奖」获奖名单。 (五)前二款获奖名额得从缺。各奖项之入围名单及获奖名单,应经评审团委员四分之 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 建议。前开建议,应由本馆报 经新闻局核定。 (六)初审及复审阶段之评审方式,由评审团决议之。 (七)评审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发给出席费或评审费。 九、入围名单、获奖名单公布及奖金核发 (一)入围名单由本馆报经新闻局核定後择期公布,并发给入围者入围证书;获奖名单 由本馆报经新闻局核定後,於颁奖典礼当日揭晓,并颁发获奖者奖座。 (二)「一般作品奖」及「学生作品奖」之获奖者应自颁奖典礼之日起二个月内,缴交 下列文件、资料予本馆,以便核发奖金及第三点第(二)款全新复制片费用;逾期未缴 交或缴交之文件、资料不完全者,撤销其获奖资格,获奖者应将已领取之奖座交回本馆: 1.第三点第(二)款规定之获奖之影像创作作品全新复制片一部。 2.第三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授权书(正本)。 3.第三点第(二)款全新复制片费用之合法支出凭证。 4.奖金领据(正本)。 (三)「一般作品个人单项表现奖」及「学生个人单项表现奖」之获奖者应自颁奖典礼 之日起二个月内,检具奖金领据(正本)向本馆申领奖金;逾期未申领者,本馆得不予 核发。 十、违反规定之处置 获奖之影像创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获奖者资格,获奖者应将已领取之奖座 及奖金交回本馆,若对新闻局或本馆造成损害,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以虚伪不实资料、文件报名参选者。 (二)有抄袭、剽窃或侵害他人着作权之情事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十一、未尽事宜之补充规定 本办法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馆或报请新闻局解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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