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rphyWu (雪涛侠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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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论] 出版品分级 言论自由降级
时间Sun Dec 26 21:26:4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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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6 中国时报
出版品分级 言论自由降级
中时社论
今年十二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出版品及录影带分级办法,因为各界反对声浪极大,
新闻局长日昨宣布暂缓实施罚则半年,至明年七月一日为止。此或是一种暂时的补救
措施,但这不够,政府应该重新检讨出版品的分级制度才对。
话要从头说起,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定,出版品、电脑软体及电脑网路应予分级
。列为限制级者,禁止对儿童及少年散布或公然陈列,并授权主管机关亦即新闻局制
定分级办法,是为相关分级制度的法源。此项立法,虽然是基於保护儿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之目的而设,但是其中关於出版物品分级制度之建立,内容极为粗糙,授权规定
也过於简略模糊,从宪法体制评价,并不是毫无瑕疵可言。
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授权所制定、但授权范围并不明确的出版品及录影带分级
办法,其内容上的瑕疵,实较母法更为明显。主管机关在制定之初举办公听会,即曾
受到出版业者的高度质疑,希望不要草率订定授权政府人员过於广泛的裁量,影响出
版自由。因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主管机关制定的办法,违反的後
果则是重度罚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并得勒令停业(一月至一年),对於出版自
由的限制,迹近空白行政授权,主管机关规定的限制如果过於宽泛,以至於无所不包
而可全凭执法人员的主观偏好,就会发生名为保护儿童少年,实为箝制出版发行的效
果,重开民主的倒车。可惜,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八月底公布、三月後正式实施的
分级办法、出版业者所担忧的特徵全部出现。落入实施不足一月即须暂停罚则的窘境
,并不令人意外。
此一分级办法的重大缺陷,不只一处。大致言之,主要共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其
一,是对於文字、图画及影像之出版品,未循适当方法分别处理,只是笼统地区分为
出版品与录影带;而其分级标准,基本上亦采取极其类似的内容。然而,单纯文字或
图片之平面出版品与以影像播放之出版品,对於儿童及少年能够形成的影响作用,其
进入家庭生活的方法以及是否宜交由父母加以决定,亦可能具有程度不同的考量。尤
其是平面出版品以保护儿童少年为由采取事前分级的作法,是否能与录影带或电影等
出版品为类似之处理,政策上值得斟酌之处甚多;分级办法将之融於一炉而冶之,实
不妥当,而有彻底重新检讨的必要。
其次,分级办法限制的内容,过於宽广,将描述各种犯罪行为、性行为、自杀行
为等情节之出版品都一概包括在内。此点就平面出版品而言,实属过度之限制。以文
学出版作品为例,中外文学名作之中,涉及犯罪情节、自杀行为、性行为者,所在多
有,比比皆是,例如犯罪推理小说,都涉及犯罪情节,难道一切推理小说都非少年儿
童所得阅读者?又如金庸的武侠小说,不乏杀人越货的情节、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茱
丽叶涉及自杀、王子复仇记则有谋杀,其他如水浒、三国、西游、红楼、高行健的作
品……那一种没有斗殴杀人、性行为、自杀等等情节的描述,难道均非少年儿童所能
阅读之作品?此中最大的问题,就在於分级制度未能将具有教育、文化意义的出版品
与他种出版品加以区分,也未能根据社会通念,针对出版品能否以简单分级的方法加
以处理的问题,进行深入而审慎的研究。政府只是凭着想当然耳的分类方法,率意发
布行政命令,此中有无其他民主国家的类似措施可供参照,也无令人信服的举证,当
然难以服人。
第三,是分级办法的用语,太过模糊暧昧,缺乏可以预见其如何适用的标准,而
为将来政府执法的行为,造就恣意而行、无从估量的滥权风险。例如该办法限制出版
品「过当」描述犯罪行为,何谓「过当」?任何人阅读此一规定,大概都有不同的解
读,主管机关,特别是不同的地方政府针对相同的出版品,判断上会有出主入奴的歧
异,也无可避免。又如分级办法中何谓「恐怖」、「血腥」、「变态」?何谓「表现
方式强烈」?都只是一些形容词汇的堆积而已。然而此项以保障儿童福利为招牌的分
级办法,使用这些模糊的词语来为所有的出版品分级分类,足以形成出版业全面的寒
蝉效应以及负面影响,实在无法避免。这不该是立法保护儿童及少年福利的本意,却
已成为政府箝制出版政治作用的实际根据。
我们认为,不只应该暂缓实施罚则六个月,而是应该根本重新改写分级制度,放
弃仿效审查电影制度的方法规制出版品,否则,台湾只怕很快要摘下言论自由国家的
招牌,重新加入威权体制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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