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OUKA (kyouka)
看板ComicHouse
标题Re: 我要投书…(请问几个关於这次分级的问题)
时间Sun Dec 19 18:19:05 2004
以一个读者的角度来说,我当然会把帐算到分级办法头上。
是,刑法235条以前就存在,但是这种「卖书的你自己去分是不是限制级/逾
越限制级」的办法以前并不存在,上下一起受罚的诡异条例也不存在。一本可能
具有争议的书进来,老板要先考虑,这要分到限制级吗?还是不能卖的逾越限制
级?如果摆出来当成非限制级以上卖,万一认定是限制级以上,然後被告发被怎
麽样被etc,办法就是那样,上下游一起倒楣。家大业大的大出版社派出御用律师
缓之解之,一般小书店小租书店呢?我当然知道法官认定才作数,但重点是在上
法庭之前的那一段过程。警察上门,弄不好,跟着就是检察官上门。要争取自己
的权益可以,罚款先交上去…
dyzentins12君或许会认为这样的思维想太多,太过杞人忧天,太过缺乏法律
见解。但是你很难要求这个社会每一个人都具有法律系出身的学生或是从业人员
一般的法律素养。我可以去理解,但是更省事的方法不是乾脆不要进?这样保证
没有任何风险。毕竟,律师这个职业之所以存在,而且被视为金饭碗之一,那不
是没有道理的。你会说这是法律教育的失败,但是这也不就是该法在制定宣导上
的失败?
忘记是哪牌的手机,标榜科技来自於人性。法律从业,或是对法律颇有涉猎
的人固然可以在我们这些所谓外行人的面前侃侃而谈刑法235条如何如何,儿福法
又如何如何,所以如何如何。但是老实说,如果今天是一个日文从业人员在你面
前大谈五段如何如何,使役如何如何,所以根本无须如何如何,你作何感想?在
宣导工作作的其差无比的情况下,要一般的书店老板,租书店老板从这样的「宣
导」当中得到其他「如果我卖/租错书就会被罚得很惨」以外的认知,我想那不
是困难二字可以形容的。更何况,这个法不就是要以「如果我卖/租错书就会被
罚得很惨」这样的认知去恐吓…抱歉,用错字了,用来警惕出版工作人员书店老
板租书店老板吗?去怪这个法,我并不觉得有哪里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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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の月を酌もうよ,座头殿。
泉镜花‧歌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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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yzentins12:随便啦~ 61.226.102.44 12/20
2F:→ dyzentins12: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61.226.102.44 12/20
3F:→ dyzentins12:该办法并同母法是有值得议论的地方 61.226.102.44 12/20
4F:→ dyzentins12:甚至也有做出587号违宪解释的潜力 61.226.102.44 12/20
5F:→ dyzentins12:但像该联盟举的若干论述实在不敢恭维... 61.226.102.44 12/20
6F:→ dyzentins12:要争议,就要切入对的点 61.226.102.44 12/20
7F:→ dyzentins12:而不是针对一个无用的点顾左右而言它 61.226.102.44 12/20
8F:→ dyzentins12:我相信官员的反应亦是如此 61.226.102.44 12/20
9F:→ dyzentins12:他都觉得是误解而非意识到根本的错误 61.226.102.44 12/20
10F:→ dyzentins12:显示在论述上,有难以说服之处 61.226.102.44 12/20
11F:→ dyzentins12:至於在哪?自己找吧.......... 61.226.102.44 12/20
12F:→ dyzentins12:答案早已隐身於讨论之中,只是,没人发觉? 61.226.102.44 12/20
13F:推 dyzentins12:那我一点办法都没有 61.226.102.44 12/20
14F:推 dyzentins12:终究这不是法律素养不素养的问题 61.226.102.44 12/20
15F:→ dyzentins12:而是这根本就是一般公民该有的法治常识 61.226.102.44 12/20
16F:→ dyzentins12:实在谈不上卖弄或故作姿态 61.226.102.44 12/20
17F:推 dyzentins12:我只是把一些漏洞百出的见解提出讨论 61.226.102.44 12/20
18F:→ dyzentins12:期盼能抛砖引玉罢了~~ 61.226.102.44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