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orgeliu (开始混日子)
看板Civil
标题Re: [请益] 公共工程发包後再分包是否需要公告招标
时间Sat Aug 8 10:21:50 2015
※ 引述《SadJoe (Masterless)》之铭言:
: 某国营公司将一件公共工程经公开招标程序发包给一私人总承包商
: 请问该总承包商欲将该工程中多项工作分包给其他次承包商,是否需经公告招标程序?
不需要。
: 如果不需要, 不就失去公开采购的意义? 总承包商形同国营公司的白手套?
: 谢谢
公开采购的意义跟分包商是谁根本无关。
公开采购的意义是政府机关在购买物品或是找人帮忙兴建工程的时候,
为了让所有厂商能公平竞争,同时也减少公务人员在采购时发生弊案的机率。
事实上采购法也考量到大型工程往往不是单一营造厂可以完成的,
所以本来就允许适当的分包存在。
假设都限定为必需要由同一营造厂自力完成,那只会造成垄断,
变成全部都是由同一家公司承揽,因为各种机具及技术工都是要花大钱养的,
资本不够雄厚的公司根本养不起,同时也让这门行业极难入门。
讲难听一点,真要这样搞还不如直接组个公营的营造厂,
就像以前的荣工处那样,由他统一承揽全数公共工程。
(但是这种做法叫做与民争利)
而且公共工程对於业主来说谁承揽然後分包给谁根本不重要,
只要程序符合采购法规定,厂商有照契约规定执行,
工程可以如期完工,且完工後的品质有达到验收要求就行了。
就像你找预拌厂出混凝土,预拌厂的水泥厂牌是台泥或幸福根本不重要,
真正需要在意的是供料时会不会断料,现场坍度、氯离子检测有过,
28天抗压强度有过,完成的混凝土构造物表面没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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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ydata: 规定是这样没错,只是近年来专业厂商在案子里的比重大的 08/08 11:26
2F:→ keydata: 有些夸张,有的案子得标的大营造厂就真的只做管理的工作, 08/08 11:26
3F:推 oldsam: 1.不得转包。2.主要部分不得分包 08/08 11:43
4F:推 keydata: 这个实务上很难...高架钢桥整个一个专业厂商,基桩下构一 08/08 12:28
5F:→ keydata: 个,分到最後就.... 08/08 12:28
6F:推 DoraeCookie: 这是趋势啊,现在大型营造厂本来就只负责施工管理 08/08 13:26
7F:→ DoraeCookie: 油漆是超过十亿的案子,那个是大包自己下来做的 08/08 13:27
8F:→ DoraeCookie: 尤其 08/08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