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ELF (工作 QQ)
看板Civil
标题Re: [讨论] 原契约数量增加需另订底价办理议价程序?!
时间Thu Jan 1 23:40:49 2015
首先契约变更(工程变更设计)要分成两个部分
1.履约管理
因为履约管理遇到各种原因(民法上的情势变更)
原契约内容以无法达成契约目的
所以需要变更...
这部分的变更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A.原契约变更
依契约条款 契约变更 双都能提出 经双方合意并书面为之
B.需要变更的部分 成立新采购案
2.采购程序部分
1A状况下 是找原契约厂商
在采购法上 要找原契约厂商 可使用的条款
(1)中央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 第5条
10万以下 的小额采购部经公告迳洽原厂商
(2)中央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 第2条1项
1款 -->其实就是22条1项1~15款
2款 -->其实就是22条1项16款
只是工程会核准 改成 机关首长核定
(3)采购法22条1项...(所有的限制性招标适用法条)
但实务上能契约变更使用的只有...但都有要件
2款
4款
6款(工程专用)
7款(後续扩充)
要使用2款和4款 请一定要看错误态样
1B状况下
等於开新案...
※ 引述《ntutbj (treasure )》之铭言:
: 各位先进大家好:
: 最近耳闻有机关要求劳务及财物采购原契约项目数量增加时,当增加金额达10万,要求需
: 另订底价及办理议价程序。机关的说法是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4款得采"限制性招标",
: 所以契约数量增加金额达10万就得跟一般限制性招标一样由厂商提供报价单,再经过底价
: 审定程序,後进行议价,而议价完成的工项就如同新增工项般,有新的价格甚至工项名称
: 。这跟一般所了解到的以原契约单价进行数量变更的方式不同,想请教到底哪一种方式才
: 是正确的呢?谢谢
请看 契约变更那条
需不需要议价 新增项目 都要议价(或议约)
原有项目数量增加 不一定要议价 会依据契约规定不同
像是 工程上 总价结算 有 5% 和 30% 的规定
实做实算 有30% 的规定
财物 劳务 契约也会因为 条款不同 以致 数量增减是否议价(约)会依 契约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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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没讨厌过记者,只是不喜欢一部份自称记者的寄生虫。我讨厌的是那些对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专写会伤害一般市民的隐私及名誉的记者;更过分一点成为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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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tutbj: 就我所知该机关因某主管年中突然提出才开始 跟契约无关 01/03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