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p44 (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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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关於中共政法委的非法权力
时间Thu Feb 9 14:37:04 2006
…众所周知,附属於中共各级党委之下的各级政法委,是中共控制公、检、法政法工作
的最高机构。这一机关在正式的司法体制中半隐性的存在,不但控制着司法系统的人事
大权,组织部署一年一度的"严打"和各类运动式的政法任务(如打击法轮功的司法运
动),而且在个案的控诉与审理中也是最高的和最後的"法官"。一个"垂帘听审"、甚至
根本就不听审的,既不在场也不对结果负责的"隐身法官"。之所以说它是半隐性的存在
,因为在任何案件的判决书或正式司法文书中都不会出现这个机构的名称,任何根据政
法委的意见进行的判决,都绝不会告诉当事人政法委意见的在场。换句话说,中共政法
委对一切案件的干预都是程序外的,都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被洗得乾乾净净,不会留下
任何指纹。…
…中共政法委统一领导侦、控、审在内的司法工作,从源头上造就了司法的腐败,和对
法治社会一切基本程序的否定。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对於旨在制衡国家权力的宪政秩序
具有极为关键的功能。它最重要的价值,还不是保障法院在两个普通公民之间充当一个
公正的裁判者,而是保障法院能够在公民和国家(政党)之间,也能够充当一个公正的
裁判者。充当个人自由的保护神。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检法分工协助、独立执法的体制
背後,中共政法委凌驾於宪法之上的不受制约的专断权力如同釜底抽薪,使通过法治对
国家权力进行限制这一方向从根本上落空。
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中共政法委的权力都是一种非法的和僭越的权力。1949年,
根据《共同纲领》废除了民国政府的一切法统。政务院在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等之
外,设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以代替尚未建立起来的司法机关。1954年宪法建立起
司法制度,并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至此带有"训政"色彩的中共政法
委员会便失去了它的合法性。1957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在批转最高法院和司法
部党组《关於司法工作座谈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右斗争情况的报告》中,批示"全部
审判活动都必须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有权过问一切案件"。这一党内批示
全面背叛1954年宪法的司法独立原则,从此党委审查案件的做法一直延续到1979
年。之间1975年、1978年两部宪法取消了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一
规定。直到1979年《中共中央委员会关於实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指示》,取消了
各级党委审查批准案件的做法,改为由各级党委的政法委负责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监
督和人事权力。这一体制一直延续到今天。 …
─ 摘录自《王怡︰废除中共政法委的非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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