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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协助游艇产业发展 立院初审新设船舶法「游艇」专章
时间Fri Jun 12 11:58:3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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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游艇产业发展 立院初审新设船舶法「游艇」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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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游艇产业发展 立院初审新设船舶法「游艇」专章
Yahoo 奇摩新闻 更新日期:2009/06/11 17:57 特约记者高玉如报导
台湾为全球游艇制造第五大国,但却未广设游艇制造、停泊或休闲专用港,
对游艇的制造、检查、丈量亦缺乏法律规范。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11)日
审查通过「船舶法修正草案」新增「游艇」专章,规范游艇之检查、丈量、
登记、注册、证书核发等航政事项。
提案的国民党籍立委黄昭顺说明指出,台湾游艇制造业重心在高雄,南台湾
民众对游艇观光发展有一定期待,但到目前为止,包括游艇码头设置等基础
建设都有不足;民国63年至今船舶法未曾修正,希望藉新设「游艇」专章,
协助游艇产业发展生根。
同党立委罗淑蕾表示,连游艇制造世界排名第六的中国,都已制定「游艇安
全管理规章」,台湾却迄今未有法律规范,「商场如战场」不该错失商机,
应尽速通过修法。
交通部次长张邱春表示,台湾目前有後壁湖及龙洞两个专用游艇港,交通部
也会同渔业署规划将闲置渔港改为游艇港,目前有20座渔港开放游艇停泊。
依据审查通过条文,游艇之检查、丈量由游艇所在地之航政机关办理;游艇
不得供作经营客、货运送或娱乐以外之用途。游艇新船建造、输入、修改换
装推进机器、变更使用目的、型式等,需进行「特别检查」,取得证书,证
书之效期为五年,五年後需重新进行检查。24公尺以下,且成员人数未满12
人之自用游艇放宽管理,其特别检查证书免受五年期间限制。并规定游艇需
每2年半进行「定期检查」,船龄12年以上者,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之频率依「非自用」、「全长24公尺以上」、「全长24公尺以下,且成
员未满12人」,三类做不同期间规范。游艇经检查合格後,应向航政机关申
请登记、注册。
交通委员会决议,该案送院会二读前,须经党团协商;并通过附带决议,要
求相关单位应营造游艇产业发展友善环境、游艇停泊管理费应给予优惠、各
港口应划设游艇停泊、制造专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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