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io (三十而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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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贴]一篇讨论天主教与同性恋的文章(上)
时间Fri Aug 18 07:26:15 2006
有版友提及同性恋与教会生活的问题,
转贴一位香港的神父所写的文章以供参考。
文中有教会思想历史发展的脉络简要,
也有当代教会中进步开明社群的实践脉络可寻。
提供给关心这个议题的版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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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与同性恋
--史伟文
天主教道德立场之保守,早已不是甚麽秘密。可是他们保守的观念却没有
令他们的视野变得狭窄。他们没有高调的反对反岐视法案,亦没有将社会
参与限在性道德议题。天主教会的做法,实在值得新教徒借镜。
天主教与同性恋
By: 关俊棠 (香港教区司铎 )
教会历史上对同性恋的立场
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与同性恋者的关系相当特殊,反对同性恋是二千年来
基督宗教的传统。初期教会(公元一世纪)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及性爱观念
大致上仍然以旧约法典的精神为依据,而旧约明显地介定同性恋行为是一
种严重的罪行。《肋未纪》第十八章廿二节:「你不可与男人同寝,如同
与女人同寝一样;这是丑恶的行为。」其结果是「若男人同男人同寝,如
男之与女,做此丑事的两人,应一律处死,应自负血债。」(肋廿:13)
历史上第一位权威基督徒神学家保禄在写给初期地方教会的书信中,公开
指责同性性行为是属於异教徒的行为,是拒绝皈依上主和拒绝接受永生的
象徵。保禄又指出同性恋行为是违反自然(逆性)的罪:「...因此,
天主任凭他们陷於可耻的情慾中,以致他们的女人,把顺性之用变为逆性
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弃了与女人的顺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烧,男人与
男人行了丑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们颠倒是非所应得的报应。」(罗
一:24-27)保禄还列出了同性恋行为是被逐出天国的各种罪行之一(格前
六:9;弟前一:9)。
到了教父时代(公元二至五世纪),教会的神学家继承了犹太教及第一代
基督信徒反同性恋的传统,将旧约圣经《创世纪》第十九章四至十四节中
索多玛和哈摩辣城的毁灭,正式演绎成对同性性行为罪行的惩罚。原本圣
经作者以这两座城象徵道德败坏以及不信上主的象徵,从未有指它是因为
同性性行为而被罚。反之,教父时代的末世论者却以这种演绎,阻吓当时
的信友不可模仿希腊人的生活方式,包括希腊人的同性恋行为。从此,在
教会文献中,这两座城的原本罪行如压榨别人、不公义、对上主的使者不
友善和不敬等...都被忽略了。
到了公元四世纪(314 A.D.),教难平息,基督的教会成了罗马帝国的国
教,对同性恋的否定开始渐渐从基督徒流传到普罗大众的观念中,亦从教
会的法律传统到罗马帝国的俗世法律内。
中古时代(公元六至十五世纪),无论是东正教会(主要在希腊、东欧及
中东地区)或罗马天主教会(主要在西欧地区)都同样视同性恋为逆性之
罪行,有违天主创造人类性功能作生育的目的。事实上,当时任何没有生
育目的的性行为都是违反自然的罪,都是「污辱了自己的身体」,其中尤
以同性恋和自慰行为为甚。同性恋者当时有被施笞刑、阉刑及被綑在柴堆
上活活烧死的。
到了宗教改革时代(公元十六╱十七世纪),新教徒虽在不少信理和纪律
上反对罗马天主教会,但在性爱及婚姻观念上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对同性
恋也是持绝对的否定态度。新教中清教徒一派,更坚持俗世法律应该多方
面干预性生活。由十七世纪开始,天主教与新教不单在欧洲展开一连串的
宗教论战,更各自争取将其教义传到欧洲以外的新发现地区,连同反同性
恋的意识也传到世界各地去。
从十八世纪到二十世纪,基督宗教受到世俗化的冲击愈来愈大,自文艺复
兴时代的人文主义,以及启蒙运动後的理性主义、科学实证主义、实用主
义和存在主义,加上各类新知识、新发现、新学说和新科技等,都给基督
宗教及其神学带来不少压力,无论在罗马天主教或基督教会内,均带来不
少的冲击,也促成了圣经重新评释的运动;到了二十世纪,神学界内出现
了保守和开明两大堡垒。在同性恋问题上,罗马天主教的传统派及新教的
福音派、基要派仍然坚持它是严重的罪行,或至少是一种「不正常」的心
态所导致的行为。但开明派却愿意重新在神学上了解和演绎同性恋现象,
以配合新的知识,从而作出更中肯的判断。
※ 编辑: ezio 来自: 71.227.142.72 (08/18 07:29)
※ 编辑: ezio 来自: 71.227.142.72 (08/18 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