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ndana (bc for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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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广岛可能会要求球员补偿
时间Thu Dec 27 11:58:31 2007
※ 引述《sendana (bc for what?=.=)》之铭言:
: 虽然找不到确切的资料 不过既然要写预测 还是得就补偿的方式设定规则
: 这边是先假设对方可以列入保护名单的球员 是以08年度契约保留选手名单为本
: 扣除洋将跟之後交易出去的选手 加入之後交易进来的选手
: 不含今年新选秀的球员、已行使fa的球员、fa入团的球员
关於补偿的规则 补充一下这二天研究的心得
首先就新选秀获得的球员不得转队的规范
事实上在野球协约第142条有明文(之前真是瞎眼了@@)
期间是自公布为支配下球员之日起,至「该年例行赛开始前一日」
(引号的部分,原文是「该年联盟选手权试合season开始前日」)
换句话说 只要新球季开始後 新球员就可以被交易了
这麽看来新选秀球员不得作为补偿选手似乎是比较明确
不过事实上该条是在限制「契约让与」跟「waiver」这二种情况
是否适用在fa补偿上 按理说仍然是有疑义的
另外就季後被交易的球员是否可作为补偿选手 仍然是争议很大
就目前所看到的 主张季後被交易的球员不能作为补偿选手的一派
所提出的依据是协约第123条和第124条
第123条是规定「被waiver的球员 新球团不能再60天之内再对他提出waiver申请」
(依照这个规定 11月1日被waiver的球员 最快也要到12月31日之後才能再被waiver)
而第124条则是规定
「关於交易(协约用语是契约让渡)的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 可准用於waiver」
不过就我这个反方看来 要以这二条依据 实在是很有问题
首先就123条而言 目的应该是在保障球员、限制球团在球季中单方解除契约的权利갊 然而在fa补偿的情况下 事实上并不存在球团解除契约造成球员损害的问题
何况就算坚持要确保球员不至於在短时间内一再转队
也应该是强制要求获得fa球员的球队 必须将交易获得的球员放入28人名单中
也就是直接占用一个保护名额 而不是反过来限制失去fa球员的球队不能选择该球员
这样才符合123条、以及fa补偿的精神
至於124条 那就更明显了 124条是规定「关於waiver,准用交易的规定」
而不是「关於交易,准用waiver的规定」
所以依据123、124条 来主张被交易的球员 要准用第123条 禁止在60日内再转队
本身在文字解释上就有非常基本的错误
更何况野球协约在124条中还列出了几条可准用的条文 分别是:
第110条 交易的公示(原文是第100条 但这应该误植 因为第100条早就终止适用了)
第112条 交易选手的事故
第113条 事故的通告
第114条 交易球员迁居费
这四条完全是针对交易所设的规定 所以124条明显是指
「waiver选手同样可准用这四条原本是用在交易选手的规定」
若是反过来认为交易选手要准用第123条这条本来是用在waiver选手的规定
完全是没有道理的
综合到目前为止所找到的资料 能被列入28人名单的球员
应该还是以契约保留名单为本 扣除洋将跟之後交易出去的球员
再加上之後交易进来的球员 才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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