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psonhugh (辛普森-修)
看板CareerLady
标题[职场] 遣散费之计算应须知
时间Wed Sep 14 12:02:51 2011
劳基法遣散费
既然是非自愿离职,公司就应该给遣散费(包括未休之特休、遣散费、预告工资)
劳基法遣散费分成两种,一种是旧制另一种则是新制。
旧制:每满一年有一个月遣散费,未满的部分按照1个月计算(若薪水30000/12*7=17500)
新制:每满一年有半个月遣散费,不满的是照比例算(若薪水30000/12*7*0.5(新制)=8750)
预告工资: 雇主必须提前通知员工资遣时间,其规定如下:
依照劳基法第16条规定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
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既然是非自愿离职,在离职证明上,需表明是依据劳基法第几条遣散,方可领失业给付。
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
、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
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遣散费是免费的喔!免开扣缴凭单,免代扣所得税
依规定: 遣散费应於终止劳动契约三十日内发给
非自愿离职证明,为申请失业给付应备文件,
依劳动基准法第19条规定,您有权请求开给,老板不得拒绝。
请所有非自愿被开除者请务必要知道您自己的权益!这是您所该拥有的权益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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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2.93
1F:→ sampsonhugh:同时提醒,您自身必须要有加入劳保才有机会! 09/14 12:04
2F:推 sheal:必须要三年内,有一个劳保的年限是超过一年的才能申请失业 09/14 14:41
3F:推 jjeuann:可我遇到的情形是 老板私下叫我走 然後不肯开证明给我 09/15 00:12
4F:→ jjeuann:我跟他要 他就牵拖说因为我违反blabla公司规定所以叫我走 09/15 00:13
5F:→ jjeuann:还是不肯开非自愿离职证明 我要怎麽办?!\__/ 09/15 00:13
6F:推 itachi0609:我们公司都是硬逼离职 要开离职证明还受到刁难 09/15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