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ttenkitten (草莓坚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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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职场] 今天我辞职了
时间Tue Jun 1 02:14:02 2010
劳保局没有错,法规也没有错,是你对於薪资的认知错了
请见劳基法、劳基法施行细则,关於相关劳动法规,请上全国法规资料库
【劳基法总则】 第2条
三、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
、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
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劳基法施行细则】
第二章 第7条
(劳动契约应记载事项)
劳动契约应依本法有关规定约定左列事项:
一、工作场所及应从事之工作有关事项。
二、工作开始及终止之时间、休息时间、休假、例假、请假及轮班制之
换班有关事项。
三、
工资之议定、调整、计算、结算及给付之日期与方法有关事项。
四、有关劳动契约之订定、终止及退休有关事项。
五、资遣费、退休金及其他津贴、奖金有关事项。
看出来了吗,退休金并不算是工资的一部分
第三章 第10条
(经常性给与之定义)
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之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系指
左列各款以外之
给与。
一、红利。
二、奖金:指年终奖金、竞赛奖金、研究发明奖金、特殊功绩奖金、久任
奖金、节约燃料物料奖金及其他非经常性奖金。
三、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给与之节金。
四、医疗补助费、劳工及其子女教育补助费。
五、劳工直接受自顾客之服务费。
六、婚丧喜庆由雇主致送之贺礼、慰问金或奠仪等。
七、职业灾害补偿费。
八、
劳工保险及雇主以劳工为被保险人加入商业保险支付之保险费。
当然,保险也不算
九、差旅费、差旅津贴及交际费。
十、工作服、作业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者。
※ 引述《biffer (重新开始)》之铭言:
: ki大误会我的意思了
: 我要说的是~
: 雇主一定要扣6% 没有错
: 但这6% 到底是 内含 还是外扣
: 这就是一个漏洞
: 政府规定是一定要扣6%
: 但没有"硬性"规定 是你的薪水(假设22k) + 6% (等於你的薪水是 22k+22k*6%)
: 还是你的薪水22k 含6% (那就等於 你的薪水是 22k-22k*6%)
: 那6% 老板是帮你提出去啦 他没有不帮你提喔
: 除非你们有明确的说明 你的薪水不包含6%
: 不然老板跟你打官司时
: 他会跟你说 是你自己没搞清楚 报给你的薪水 就是含了6%
: 而不是 还没加6%
: 这点我非常确定是可行而且没有违反劳基法的
: 因为我前一家公司就是这样 後来我离职时有去问劳保局
: 而劳保局有去查问我原公司时 原公司就说 当初跟我讲好的薪水就是全部30k
: 而这全部 就是指30k 里含了劳健保+6%+津贴
: 而我也答应了
: 我跟劳保局说 我之前的公司都是另外算的 所以我以为他们这样是违法的
: 但劳保局就说 这6%是一定要提拨的没有错
: 但薪水的定义就是 "本薪+津贴+劳健保+6% +有的没的"
: 他是有帮你提拨的 所以他没有错
: 我主要是要提醒大家
: 当雇主跟你说 22k 时 要多问问 这22k 到底是含了6% 才有22k
: 还是没含6% 就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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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ittenkitten 来自: 60.248.141.194 (06/01 09:39)
1F:推 fissh:推这篇 我看b网友的文章看很久 也不懂公司是哪边有错 06/02 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