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ndoff (圆满)
看板CVS
标题[讨论] 遗失物处理
时间Sat Mar 3 14:37:05 2012
此篇与前一段事实无关(请勿将前面的事实与情绪并入讨论造成版主困扰)
因为之前讨论的文章中,有些人法律概念有严重的错误可能会造成误导
才再发一篇提醒(因为我原文无法推文补充了,版主如果我违规请直接删文orz)
面对遗失物/遗忘物
许多人的反应都是直接丢弃,认为自己没有任何义务,其实有很大的错误
当你捡起的那一刻,你是就法律上的拾得人
「直接丢弃」绝对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
丢弃在法律上的责任的责任是最重的(有些人认为最不麻烦其实是最有问题的)
举例来说,随手丢掉去上厕所客人的饮料,已经造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只是因为财产价值太低,一般人不会追究(顶多客诉)
但遇到龟毛的人或者法律系教授
宁愿花1000元诉讼费用上法院告你价值30元的东西,也绝对是成立的
所以客人要不要追究,跟店员有没有责任,是两码子的事
不要混淆!
至於保险的作法,我与另一名板友前文有述详请参阅
在处理遗失物的程序中,当你选择直接丢弃,就要有别人求偿的心理准备
(如果价值低或没价值的垃圾就直接丢了吧)
这样的法律可能不尽妥善,但就是我们正在适用的,请有正确的观念
似是而非的观念如果造成误导,造成店员放心丢了他人之物而惹来麻烦
是很不妥的,所以特别发文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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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0.219.27
※ 编辑: roundoff 来自: 111.250.219.27 (03/03 14:37)
1F:推 skysareblue:实用推! 03/03 14:51
2F:推 nanoy:我观念混淆了 甚麽能丢甚麽不能丢 如何判断价值高低、垃圾? 03/03 14:59
3F:推 kikielle:干嘛要扯法律系教授XDD 其实法律系教授多数不会care这种 03/03 14:59
4F:→ nanoy:假设有人丢了可回收2元空瓶在门口 该收起来还给原主还是回收 03/03 15:00
5F:→ kikielle:都是一些学过皮毛的学生想卖弄法律来求偿... 03/03 15:00
6F:→ nanoy:到底是遗失物还是不要了乱丢 判断起来有其困难性 03/03 15:01
7F:推 GoDieTeam:但是如果遗失物占到他的专有部分怎麽处理? 03/03 15:22
8F:→ bettymilk:所以才会有捡拾资源回收的人被告窃盗的新闻,似乎不太会 03/03 15:23
9F:→ bettymilk:发生,结果还是发生了这样... 03/03 15:24
10F:→ RunDLL32:直接丢弃和坏掉再丢弃不太一样吧?、 03/03 15:28
11F:→ RunDLL32:基本上 店员 会帮上会保留,有空间冰就冰 03/03 15:29
12F:→ RunDLL32:基本上 顾客 东西忘了拿,会立即的回头去拿 03/03 15:30
13F:→ RunDLL32:半夜到隔天,到中午...坏掉的东西,该丢还是丢 03/03 15:32
14F:→ book8685:这个案子其实我认同店家 但是原PO说不能随意丢弃是大前提 03/03 15:33
15F:→ RunDLL32:如果被吃掉,反而会像这篇说的侵占 03/03 15:35
16F:推 connieer:易腐坏物品多久才能丢弃?正常蛋糕不都写常温几小时吗? 03/03 15:37
17F:→ connieer:那店家有义务要放置到冰箱吗 03/03 15:38
18F:→ roundoff:请看我的前文..囧.. 03/03 15:39
19F:推 aquarian: 照这样来说 店内桌上疑似垃圾物品 店员也不能擅自丢掉了 03/03 15:40
20F:→ roundoff:应该说丢之前先看清楚里面的价值,毕竟求偿的诉讼成本不低 03/03 15:41
21F:→ nanoy:我整篇都有看 才有这样的疑问啊 垃圾的判定是人为 没有成文 03/03 15:41
22F:→ nanoy:规定 03/03 15:41
你可以认定是垃圾,但是只要遗失者认为有财产价值,那就是他的财产
只是他要求偿必须举证(你确实丢弃的事实与丢弃物的价值,不是口说为凭)
加上负担诉讼费用
这些成本往往远超过原有物价值
所以正常人不会费这麽多功夫在争执
但不能因为程序成本过大而去否认实体的请求权
※ 编辑: roundoff 来自: 111.250.219.27 (03/03 15:46)
23F:→ aquarian: 要怎麽判定物品的价值? 你认为是垃圾 但物主认为是宝呢? 03/03 15:42
24F:→ aquarian: 所以便利商店买放桌椅根本是自讨苦吃 随时有人可以用 03/03 15:42
25F:→ nanoy:楼上原PO这样作法虽然可以降低风险,但界定标准变成「诉讼」 03/03 15:42
26F:→ aquarian: 这条法律去求偿罗? 03/03 15:43
27F:推 book8685:蛋糕或其他遗失物的价值谁来界定???? 03/03 15:43
28F:→ nanoy:总觉得做为人 判断标准用诉讼成本来考量很诡异 (to r大 03/03 15:44
29F:推 connieer:店家要怎麽拿出物品已腐坏的事证?? 03/03 15:44
30F:→ connieer:还有 蛋糕上面有写常温只能放2小时之类的话呢? 03/03 15:45
31F:推 book8685:法律条文和实务上还是差很多 03/03 15:46
是阿,所以很多都是用经验法则去判断的
之前接触过一些消保的争议,食物多半都是用24小时判断,但是标准不是绝对
像海鲜没冰很快就臭了、但是蔬果没冰放一天还是有人吃
蛋糕类应该也是以24小时(毕竟放超过2小时会吃的人还是多的是)
我要提醒的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而是避免发生争执来保护自己的方式
※ 编辑: roundoff 来自: 111.250.219.27 (03/03 15:53)
32F:→ book8685:而且法律上也不是只看店家有无责任 失主本身的因素也算在 03/03 15:49
33F:→ book8685:内吧 不然这样万一 一堆人拿来当藉口不是就乱了 03/03 15:49
你这个只是一般的法感情,但是遗失物有特别的立法目的
促进经济效用(不然每个人看到就丢,失主想找也找不回,社会多一堆有价值的垃圾)
每个失主都是有过失的,但是为了一定的公益(人人都可能成为失主)
才会明订
※ 编辑: roundoff 来自: 111.250.219.27 (03/03 15:56)
34F:推 book8685:但是实务上法官会不会依照过失的大小或是根本不是过失 03/03 15:58
35F:→ leejee:看能不能转到律师或是法官会上去讨论的板 问看看 03/03 15:59
36F:→ book8685:(故意)来做考量 这是就实务面来论 03/03 15:59
37F:→ book8685:转到生活法律就好啦 03/03 16:00
38F:推 JDSIW:我去生活法律板问吧 我也想知道应该怎麽处理 03/03 16:11
39F:→ leejee:我想问楼上是弟弟吗? 03/03 16:21
40F:推 karakal:可以举几个判例吗? 03/03 18:22
41F:→ SCLPAL:你1000/30的例子,他告是可以告啦,起不起诉是另回事. 03/03 18:59
42F:→ SCLPAL:所以难处理就是这样.你先看内容物决定後续动作.结果失主回 03/03 19:02
43F:→ SCLPAL:来领却咬你内容损毁或灭失,问题吵不完 03/03 19:03
44F:→ meow0:不用扯到法律系教授吧,真的专家才没空也没兴趣提那种根本不 03/03 19:11
45F:→ meow0:会成立的诉讼...而且原po只提到拾得人的义务,别忘了拾得人 03/03 19:11
46F:→ meow0:在受领权人认领遗失物时也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喔(看看三成事件) 03/03 19:12
47F:推 jack0124:没记错微罪不举检察官很好用的 03/03 19:18
48F:→ jack0124:真正法律系教授不会无聊去搞这个 03/03 19:19
49F:→ jack0124:没记错之前有拔公共物小花的,之後应该也是没起诉 03/03 19:20
50F:推 f78:请求报酬的三成喔,这个就很尴尬啦,不过服务业敢这样做吗? 03/03 20:05
51F:推 f78:蛋糕一千块,收三成300块报酬还是保管费,我看一定上新闻 03/03 20:12
52F:→ meow0:啊我记错了,在公众得出入场所由管理人或受雇人拾得的话无法 03/03 20:37
53F:→ meow0:请求报酬...(那店员如果打电话叫朋友来捡回去保管咧?) 03/03 20:38
54F:推 nivi6462:拔公共物小花的案例应该不少,有起诉的...因为是累犯.. 03/03 21:25
55F:→ WarmWen:那遗失物很大个放在柜台,挡到其他人结帐,移开的店员不就 03/03 21:42
56F:→ WarmWen:很衰小?他也不想碰到,碰了就有责任,而且像蛋糕/便当/炸 03/03 21:43
57F:→ WarmWen:鸡这些料理过的食品,该怎麽保管?变质不变质如何认定? 03/03 21:45
58F:→ likecandy: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应该是可以提的 这就跟 03/03 21:48
59F:→ likecandy:检察官没关系了 但实际操作上 如果当下我真的没空 应该 03/03 21:48
60F:→ likecandy:还是会直接丢掉 = =+ 要打民事诉讼官司就来好了 反正是 03/03 21:49
61F:推 jack0124:民事诉讼要是要原告举正基本上很容易掰掰 03/03 21:49
62F:→ likecandy:原告要举证又不是我 03/03 21:49
63F:→ jack0124:这种证明他有价直不可能由被告提吧XDD 03/03 21:50
64F:→ likecandy: = = 03/03 21:52
65F:推 msbaby:推 我的法官朋友也说一样 要嘛不要捡放在原位等人回来找 03/04 09:03
66F:→ msbaby:捡了除了坏掉可以丢弃外 其他是不能随便乱丢的 03/04 09:04
67F:推 generally:从这事上我觉得超商的店员都没受过训练,竟然乱丢客人的 03/04 13:24
68F:→ generally:东西而且还自认为是对的 03/04 13:24
69F:推 Eranieka:推这篇 店员根本就是怕事 想说乾脆丢丢掉省麻烦 03/04 14:51
70F:→ book8685:另一种情况 东西放着也是会影响店家啊 看实务状况吧 03/04 16:19
71F:→ Eranieka:放着也是会影响店家.. 所以就是怕占空间,怕麻烦呀XD 03/04 17:04
72F:推 eulb03:蛮简单明了的,虽然真的法是法 03/06 02:01
73F:推 ycarol:人家都拿出法条出来了,还一堆人要硬凹?? 03/07 11:49
74F:→ ycarol:就算这个法条让工作人员很OOXX,但他就是法 03/07 11:49
75F:→ ycarol:不遵守法律还怪东怪西 难怪台湾是情理法 法永远摆最後一个 03/07 11:50
76F:→ ycarol:原PO也是好心 不想一堆人按自己自由意识无形犯了法 03/07 11:50
77F:→ ycarol:现在没人告不代表将来不会有 再加上抱怨一下被人骂到爆 03/07 11:50
78F:→ ycarol:难保不会有人气起来真的循法律模式去解决 03/07 11:51
79F:→ ycarol:到时再来和法官说怎样难为怎样难做好了~~XDD 03/07 11:51
80F:推 XUCK: 03/07 14:04